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祝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12、(正)公(刑)鉴(法)字(2014)第(080)、(083(090)(238)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单某某右眼下睑有一长3.5公分裂口,靳某某面部多处片状擦伤、右眼挫伤,王某某前额右侧有一长2公分裂口,单某甲左眼

12、(正)公(刑)鉴(法)字(2014)第(080)、(083(090)(238)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单某某右眼下睑有一长3.5公分裂口,靳某某面部多处片状擦伤、右眼挫伤,王某某前额右侧有一长2公分裂口,单某甲左眼挫伤,其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13、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勒鑫、单某某、证人胡某某、陈某乙、单某乙辨认,证实祝龙龙、张某某是打伤勒鑫、单某某的人。

14、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祝龙龙己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单某某、靳某某、王某某、单某甲达成和解,共赔偿各项损失16000元并取得了四被害人的谅解。

二、2014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祝龙龙、李某某(另案处理)、路路(另案处理)等5人在正阳县真阳镇建设路“大富豪KTV”门前将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殴打致伤。被害人李某甲经鉴定,其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陈某某未作伤情鉴定。

2015年4月8日,被告人祝龙龙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20000元。赔偿款给付后,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祝龙龙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祝龙龙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祝龙龙的供述,离今天有两个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路路等人在英皇国际喝了酒后,开车从新广场往大富豪南边走,与七、八个人走碰头时,我当时喝多了,听坐在车后排的人说那几个人骂我们,李某某还有人说折回去问骂谁,折回撵上就打那几个人,打的中间我拿一个木板夯他们了,他们拿树枝子和我们打,后把对方的一个人打倒了。有人说报警了,我先走了。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1日夜里11点多,我和陈某某、张某甲、董某某等人唱了歌,我们几个准备到新广场吃点饭,走到大富豪那,碰见一辆车由北向南开,后又返回骂,陈某某说骂人干啥,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打我们,有一个人一拳头把我的鼻子打冒血了,还打我的眼了。我怕他们跑了,把他们的车钥匙拔了,后我就报警了。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夜里11点多,我和朋友董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等人唱了歌,我们几个走到建设路大富豪门口时,过来一辆白色马自达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对我拳打脚踢,我用拳头打他们,李某甲上前问咋回事,那几个人打李某甲,李某甲也用拳头打他们,后我被打倒了,其它的就不清楚了。

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夜里11点多,我和老乡陈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吃了饭走到建设路大富豪门口时,过来一辆白色马自达车,车上的人说挡着他们的路了骂我们,我们中也有人和他们对骂,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打我们,把李某甲和陈某某打伤了,打了他们想跑,李某甲啥时把车钥匙拔了,报警后那几个人步行跑了。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夜里11点多,我和董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准备到新广场吃烧烤,走到建设路大富豪门口时,过来一辆白色马自达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说挡着他们的路了,有两三个人打陈某某,我和李某甲、董某某上去拉,他们打我们几个人,有一个人用脚把我跺倒了,他们拿的有木板子,用拳头、木板打李某甲、陈某某,后李某甲把车钥匙抢下来了,他们几个就跑了。

6、(正)公(刑)鉴(法)字(2014)第(642)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右眼眼眶内侧壁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

7、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祝龙龙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20000元。赔偿款给付后,被害人李某甲表示对被告人祝龙龙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祝龙龙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罚。

三、2014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祝龙龙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杨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在正阳县真阳镇新城区英皇国际KTV包间内,无故将被害人陈某甲,赵某某、黄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左眼挫伤、右眼外侧挫裂伤;赵某某左前额顶有一创口,右手背挫伤、肿张;黄某某头顶部有一挫裂创、左眼挫伤、左膝部擦伤、右手腕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祝龙龙及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陈某甲、赵某某、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甲各项损失8000元、赵某某10000元、黄某某10000元。赔偿款给付后,被害人陈某甲、赵某某、黄某某表示对被告人祝龙龙及高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祝龙龙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祝龙龙的供述,2014年11月1日后不到一星期的一天夜里,我在英皇国际的一个房间里玩,我喝两三杯红酒,正玩时服务员喊我,说外边有人吵架,我出去见高某某、王某甲在门口和一男一女吵架,过一会王某甲、高某某先上英皇国际一楼南边的宾利间里了,我紧跟着也进去了,我到房间里看见高某某和王某甲在打坐在沙发上的一个男的,这时对方的一个人拿皮带上前要打王某甲和高某某,我看见后就打拿皮带的这个男的,用拳头、脚往他身上乱打。打架时张某乙等人在拉架,打后我们就走了。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5日夜里10点左右,我从英皇国际门口下车时,鞋掉了,我弯腰收拾鞋子时,说句:“他妈的”,正好我身边经过一辆车,开车的人以为我骂他,问我骂谁,我说不是骂他的,是口头禅。后陈某甲等人和我上一楼KTV包间了,陈某甲的妻子还在跟开车的那个男的解释,我进包间在点歌台左边玩手机时,有三个男的进房间打我,用麦克风砸我的头,我没有还手,赵某某看有人打我,他用身子护我,这三个人又打赵某某。后我看见陈某甲被打到在地上了,后有人报警,打人的三个人就走了。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5日夜里10点多我和陈某甲、陈某甲的妻子、黄某某、还有黄某某的几个朋友饭后上英皇国际消费。我和黄某某下车时,黄某某的鞋子掉了,黄某某收拾鞋时,说一句妈的,鞋子又掉了。正好这时有个人开车听见了,问骂谁,黄某某说不是骂他的。我和黄某某上包间里了,陈某甲的妻子在外边解释,我和黄某某进包间后有十分钟,有三四个男的冲进包间里,用拳头和放麦克风的架子打黄某某,我上去用身子护着黄某某,他们又开始打我,后几个人把我拉开了。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