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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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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胜利犯诈骗罪一审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被告人邓胜利供述,我在关帝庙算卦对有灾不顺的香客说我可以破灾,我就用把筷子插到水中并用写有字迹的黄裱纸在蜡烛上烤显示字迹,做法破灾向人要钱,这是骗人的方式。我以此方式诈骗河顺石口村李XX5300元有这事,

被告人邓胜利供述,我在关帝庙算卦对有灾不顺的香客说我可以破灾,我就用把筷子插到水中并用写有字迹的黄裱纸在蜡烛上烤显示字迹,做法破灾向人要钱,这是骗人的方式。我以此方式诈骗河顺石口村李XX5300元有这事,具体过程和多少钱我记不清了,钱都给了孙XX。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四、2014年5月份,被告人邓胜利化名刘平在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对前来算卦的被害人孙一X称其家里被“白虎”冲了,儿媳不会生男孩让其产生害怕心理,邓胜利称可以让其儿媳怀上男孩并让其家发财,先后诈骗孙一X现金52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牛一X证言,我和孙一X是夫妻关系。邓胜利自称叫刘平,是安阳县某村的村支书,我们被骗后,孙XX查到刘平真实姓名是邓胜利。2014年春天,我和孙一X到庙上找刘平算卦,他说我家被“白虎”冲了,不会生儿子,家里也不会发财,他说可以做法破灾。后刘平到我家供奉的神灵前烧香、磕头,又去我家坟上看了看,并让我们拿上烟酒、水果、肉等物品,再带5200元钱到庙上,到后刘平就给我家驱鬼做法,我们就把5200元钱给了刘平,他又在五色纸上写了几个字,他说我家儿媳就会生男孩了,在48天内将要发一笔大财,后来知道被骗了。

被害人孙一X陈述,2014年春天,我在东里村关帝庙干活,庙里有个男子叫刘平,自称会算卦,我找他算卦时他说我家被“白虎”冲了,因此我家儿媳不会生男孩,刘平说他去我家及坟地看看,就能让我家儿媳怀上男孩,并让我家发财,算完后收取了我200元费用。过了几天,我带刘平到我家,他在我家供奉的神前烧香、磕头,又到我家坟地看了看,他让我准备两瓶酒、一条烟、一袋白面、三斤肉及水果等物品,再带上5200元钱到庙上,第二天,我带着上述物品到庙上,把钱给了刘平,刘平说能让我家在48天内发一笔大财。后听说刘平因骗人被公安局抓获,我就来报警

被告人邓胜利供述,我在关帝庙算卦对有灾不顺的香客说我可以破灾,我就用把筷子插到水中并用写有字迹的黄裱纸在蜡烛上烤显示字迹,做法破灾向人要钱,这是骗人的方式。具体骗了多少次,骗了谁我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五、2014年6月份,被告人邓胜利化名刘平在林州市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对前来算卦的被害人孙XX称孙XX身上有鬼、公婆在阴间告其不孝要折其阳寿等让其产生害怕心理。孙XX遂让邓胜利帮助驱鬼,消灾避难,邓胜利经过给其做法先后诈骗孙XX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证言

1.证人吕XX证言,2014年6月份一天,孙XX到我家借钱,因我们是关系不错的邻居,孙XX没有说借钱干什么,我也没问,就借给了她3000元。借钱前十几天,我和孙XX到河顺镇关帝庙找孙XX行善事,有人说刘平算卦很准,我和孙XX都让刘平给算了卦就回家了。刘平真实姓名叫邓胜利,现在我知道孙XX借我钱被邓胜利骗了,邓胜利骗孙XX说她身上有鬼,邓胜利以驱鬼为由骗了孙XX2万元。

2.证人李一X证言,2014年6月份,我母亲孙XX向我借1万元钱,我问她用途,她说邻居的儿子结婚买房需用钱,我就借给我母亲1万元,没有写借条。今天民警找到我后才知道我母亲被骗了。

(二)被害人孙XX陈述,2014年6月份,我和吕XX到河顺东里村的关帝庙找孙XX行善事,听人说刘平会算卦,我和吕XX都让刘平给算了卦。我在算卦时刘平说我身上有魔鬼,因我平时感觉身体不舒服,我就让刘平帮我去除。第二天晚上,我到庙里接刘平到我家,他在路上说我身上有三个鬼,帮我去除要收取2万元钱,我当时害怕就相信了。连续三天刘平到我家驱鬼,后来他打电话向我要钱,我先给了他1000元,后他又吓唬我活不长,他可以消除业障,我害怕就凑了16000元给了他,后我又给了他3000元,并催他帮我消除业障,他一直没有去,后来听说刘平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就报了警。

(三)被告人邓胜利供述,我在关帝庙算卦对有灾不顺的香客说我可以破灾,我就用把筷子插到水中并用写有字迹的黄裱纸在蜡烛上烤显示字迹,做法破灾向人要钱,这是骗人的方式。河顺镇西里村孙XX被我诈骗2万元有这事,但具体过程我记不清了,该老婆给了2万元钱,孙XX将2万元放到了保险柜里。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邓胜利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邓胜利因此次犯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9日因取保候审被释放。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邓胜利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邓胜利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此次犯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9日因取保候审被释放。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综合证据: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邓胜利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人孙XX证言,我是河顺镇东里村关帝庙庙主,负责全部事务。邓胜利诈骗的钱都是他自己装起来,没有放在庙里的保险柜里。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邓胜利共诈骗五次,诈骗金额共计1805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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