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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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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郁永安受贿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还证明,某某花园商铺销售表系他与厦门红码房地产代理公司及合伙人武某某对账使用。表上所示“123-125商铺总价款60万元、实收30万元”,实为郁永安购买的123号商铺的价格,因另两间系未收钱送给郁永安的,故销售总

还证明,某某花园商铺销售表系他与厦门红码房地产代理公司及合伙人武某某对账使用。表上所示“123-125商铺总价款60万元、实收30万元”,实为郁永安购买的123号商铺的价格,因另两间系未收钱送给郁永安的,故销售总价只显示一间商铺的价格。

⑵武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合伙人孙某甲的同学郁永安任某乡党委书记时,经郁永安给县有关领导多次引荐并和县有关部门反复协商,他和孙某甲得以于2006年7月以河南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蔡县政府签订了上蔡县某胶鞋厂的产权出售、转让协议,后又相继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初至2010年底,他们在该地块开发建成某某花园,其中商铺是三间一套(上下两层六间)。为表示郁永安帮助他们拿到地块开发的感谢,他和孙某甲商量后于2009年底房子开盘预售时,让郁永安以60万价格购买123号商铺,相连的124、125号送给郁永安。商铺以郁永安司机张某某名义登记。

⑶张某某证言,证明:2002年至2007年初,郁永安任职上蔡县某乡期间,他是郁永安的司机。2009年下半年,郁永安将他的身份证号码要走说以他的名义在某某花园购买商铺。2010年8月份的一天,郁永安安排他到某某花园售楼部签订商铺租赁协议、收取租金,他和孙某甲的儿子一起与承租方签协议并收房租11万元后交给郁永安。过一年左右,他根据郁永安安排到某某花园售楼部签订售房合同并将合同留在售楼部。2013年4月底,郁永安得知孙某甲出事后,安排他说商铺是由郁某甲购买的,后郁某甲再次安排他如何应对市纪委调查。

⑷郁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他哥郁永安让他以张某某的名义去某某花园售楼部找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出纳贾某某交30万元购房款。2011年10月,郁永安说某某花园西面三间商铺已租赁给“某”餐厅,让对方将11万元租金打到他银行卡上。2012年9月份,郁永安又让他去“某”餐厅收商铺租金,对方又将11万元租金打到他银行卡上。郁永安于2013年4月份被市纪委调查之前,安排他接受纪检会调查时就说商铺是他以张某某之名购买,已交房款30万元,下余房款以他在某某花园的工程款冲抵。他按照郁永安的安排先后两次找到张某某统一口径。事实上,他在某某花园小区承揽的附属工程与郁永安某某花园的商铺没有任何关系。

⑸肖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6月份,郁永安找他说其同学孙某甲想购买上蔡县某胶鞋厂。后经县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孙某甲以800万元的价格买厂房,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只能用于工业用地。后郁永安找他说孙某甲想进行房地产开发,经县长常务会研究以800万元价格把胶鞋厂卖给孙某甲,如搞房地产开发,须在上蔡县西工业园区建一个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009年初,孙某甲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鞋厂土地上建设开发某某花园。

⑹王某甲证言,证明:他在某乡任乡长时,郁永安任该乡党委书记,某乡主要招商引资项目是郁永安负责招商的某鞋业、某制药。

⑺贾某某(时任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出纳)证言,证明:2009年12月25日,购房人张某某到公司财务部交30万元商铺款,她向对方出具了收据,收据不显示房款总额及所购买房屋位置。2011年底,孙某甲让她签四份虚假商品房(商铺)购买合同,用于为公司融资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她所签的这四份购房合同所标注的房屋根据销售部房屋出售记录显示实际都已出售。

⑻王某证言,证明:2009年,她在上蔡县某某花园以6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三间临街商铺,已交付购房款。因实际面积还没丈量故未办理房产证。她没有用所购买的某某花园编号为121、122号的商铺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也未委托他人办理抵押贷款,也不认识贾某某。

⑼孙某乙(孙某甲之子)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他将自己与郁永安关系户张某某相邻的某某花园两套商铺租给“某”餐厅,租期六年,前三年租金每年11万,后三年租金每年11.5万元。他和张某某收到第一年租金11万元。

⑽姚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6月左右,他和高某某租用孙某乙、张某某两家相邻的商铺经营“某”餐厅,并与二人签订租期六年的租房合同。前三年租金每年每三间11万元,后三年每年11.5万元。第一年租金分别付给孙某乙、张某某,第二、三年房租分别打到孙某乙、郁某甲的银行卡上。

⑾龚某某证言,证明:上蔡县某某花园项目由她所在的厦门红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2013年初,孙某甲称为与武某某对账,安排她制作了某某花园销售电子表格,表格上的房款数字有的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填写,有的根据孙某甲安排制作。此表格由她和郭某某各保管一份。

⑿郭某某证言,证明:他所在的厦门红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责某某花园销售工作,公司售楼部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他们再根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汇总后制成报表作为和开发商对帐的依据。2013年春节后,他们为与某某花园开发商做最后结算,让龚某某从网上传给他一份某某花园销售汇总表的电子表格。

2.被告人郁永安在侦查阶段的六次供述及两份自书材料,证明:2004年,他作为上蔡县某乡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完成某乡的招商引资工作。2006年上半年,他联系高中同学孙某甲到上蔡投资办厂,孙某甲及其合伙人武某某以河南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租下上蔡县某胶鞋厂,后孙某甲又让他找县领导协商购买该鞋厂。他将此事向县领导汇报,后经县常委会研究同意孙某甲以800万的价格买下老鞋厂用于工业生产。同年6月,孙某甲以办工厂没有利润为由想在鞋厂开发房地产,他答应找领导协调此事并提出事成后给他20万元。他将开发房地产一事向县领导引荐后,促成孙某甲于同年7月以河南某鞋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上蔡县政府签订产权出售、转让合同。2009年初,孙某甲、武某某以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鞋厂进行某某花园楼盘开发。

开发期间,孙某甲、武某某准备给他钱表示感谢,他表示不要并说让对方以成本价给他弄两间商铺。2009年底,某某花园开盘预售时,孙某甲对他说商铺系三间一套(上下两层六间),其中两间送给他,另一间让他以优惠价格购买。他让原任职单位某乡政府司机张某某以张的名义到售楼部签定认购协议,并让他弟郁某甲以张某某之名到某某花园支付30万元房款用于购买123号商铺,欠款30万元,124号、125号商铺是送给他的。2010年八九月份,经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乙联系,他将商铺租给“某”餐馆,租期六年,前三年年租金11万元,他通过张某某收取了第一年的租金,第二、三年的租金由餐厅通过银行转帐到郁某甲银行卡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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