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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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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魏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被告人张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魏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被告人张某乙的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被告人张某丙的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追赔被害人王某现金2000元、步步高DVD机一台;被害人赵某某现金1500元、“邦华”手机一部;被害人许某甲现金3700元;被害人许某乙现金2900元;被害人李新风现金1800元;被害人王某乙现金2000元、银牌子一只;被害人文某某现金1000元、“天语”手机两部;责令被告人魏某某、张某乙、张某甲退赔被害人张某戊现金7000元;被害人岁某某现金500元,帝豪牌香烟两条、红双喜香烟四条、红旗渠香烟两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志强

审判员  周 韬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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