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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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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3月11日11时10分左右,我和我妈开门,门锁钥匙插不进去,门锁芯内不知谁塞了个小木棍。后进屋发现,卧室内衣柜被翻动的乱七八糟,衣柜上包内的一条金项链、两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条金手

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3月11日11时10分左右,我和我妈开门,门锁钥匙插不进去,门锁芯内不知谁塞了个小木棍。后进屋发现,卧室内衣柜被翻动的乱七八糟,衣柜上包内的一条金项链、两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条金手链、2000元现金和步步高小电视不见了。听周边的邻居说,犯罪嫌疑人是四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娃,骑摩托车戴的口罩。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4年3月11日11时50分左右,我回到家,发现二楼卧室门被打开,放在床头边桌子上的钱包内400元现金被偷,一楼卧室柜子钱包内800余元零钱,床头柜内的300元现金及一部邦华智能手机被盗。听附近邻居说有三四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娃,戴有黑口罩,其中有一辆蓝色大架子摩托车。

被害人许某甲陈述,2014年3月11日下午1点多回到家,发现屋内被盗,放在床头柜里的钱包内的2500元,衣服内的500元,塑料袋子装的5角硬币大概100多元,梳妆台抽屉里的二三百元零钱,小孩钱包里的三四百元钱被偷了。听邻居说,十一点多时,见几个骑摩托车的人在我们营里走过。

被害人许某乙陈述,昨天下午,我家堂屋门被撬,屋里2900元被偷了。

被害人李新风陈述,2014年3月14日12点多,我送孙娃上学回来,发现家里1800元被盗。在送孩子上学之前,我看到有两辆摩托车四个人带口罩,见有个人往我家里看。

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3月14日,我10点多回到家,见堂屋门开着,锁在地上,屋里门也被弄开,家里2000元现金及一个银锁被盗。我们村里有人看到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有一个人带有口罩。

被害人文某某陈述,2014年3月14日10点多,我爱人回到家,看门被撬,屋里衣服、抽屉被翻,我爱人说家里1000元现金和两部天语手机被盗。我们场里有人看到有四个年轻人骑两辆摩托车,有一个人戴口罩。

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14年3月24日下午5点多,我回到家,发现堂屋门在开着,锁被撬了,串条也被镢弯了。屋里桌子里放的7000元现金被盗。

被害人岁某某陈述,我家是个代销点,早上七点多,我去城里看病,中午12点回家见门后边被反锁死了,我叫邻居王某丙把门打开,见屋里装钱的两个抽屉放在地上,抽屉里500元零钱被盗,帝豪牌香烟2条、红双喜牌香烟4条、红旗渠香烟2条被盗。

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今年3月11日,我和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四个人骑摩托车在龙堰乡偷了三家,在桑庄偷了一家。在桑庄偷人家有现金,具体多少记不住了。第二家是在龙堰一家,我和张某丙进屋,张某甲、张某乙在路边等我们,偷有一部手机和一千多元现金。第三家是在龙堰乡一家,偷了一台蓝色“DVD”,还有几百元现金,首饰我没拿。听那家人说,他们丢了2000元现金和金银手饰及DVD。第四家是在龙堰乡小河村,把柜子锁撬掉,在柜里一个药盒拿一卷现金,估计有几千元。在构林镇偷有几家,第一家是卖化肥、农药种子的,在那家好像偷有几百块。第二家是在村西南角,张某乙和张某甲在村西南角的麦地里把风,我和张某丙进去偷有一千多元钱。第三家黄牛场五分场一家,偷有两部手机和一千多块钱。第四家不知道村名偷了几百块和一个银牌子。在小杨营乡一家我没找到钱,不知道张某乙找到钱没有。我和张某甲、张某乙在都司偷了一个小卖部,有四五百块钱,还有十几盒帝豪烟。另外还偷一家,偷了7000元现金。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4年3月11日,我同张某乙、魏某某、张某丙四人去龙堰乡偷了三家,一家是在白马王营西南角偷一台步步高蓝色DVD;在龙堰一个村(那家西边有一条河)偷的现金,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另外在一个有铁疙瘩的村偷有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当天偷完后,张某丙和魏某某把偷的钱都掏出来,我们查完每人分了几百元钱。在构林偷有几家,第一家是在一个村西边,我当时骑摩托车在那家西边路的南头放哨;第二家是在另一个村的西南角,我骑摩托车在西南角麦地里,张某丙和魏某某进去偷的;第三家是在一座桥的西侧,卖化肥、农药种子的店,他俩翻进那家屋内的;第四家是黄牛场的五分场一个村偷的,我和张某乙在路上站着。这四家是3月14日一天偷的。3月24日那天,我和张某乙、魏某某在都司偷了一家代销店,偷有几百块钱和烟。

被告人张某乙供述:第一天我和魏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四个人一起,在龙堰、桑庄一共偷四家,第一家是在村子南边,我和张某甲骑摩托车在村南一池塘边等,张某丙、魏某某进去偷有大几百元;第二家是在一个村子中间,还是他俩进去偷的,偷有几千元。后我在辨认时才知道那家被盗现金8000元;第三家是在一个村的西南,还有他俩进去偷的,偷的啥我真不知道,反正偷有现金;还是3月11日那天在桑庄镇一个村,魏某某、张某丙进去偷有钱,具体多少不知道,当天就偷这四家,后来我们把钱分分,给我了几百元,DVD张某丙拿回家了。过有两天,我们四个人骑摩托车到小杨营乡一个村偷有两家,一家有钱,一家我记得没钱。3月14日我们一起四人去构林(镇)偷有四家,我和张某甲放哨,是张某丙、魏某某进去偷的。3月24日,我和张某甲、魏某某在都司一家小商店,偷有两条烟和300元现金;在刘集(镇)那家偷有七千元。那天我分了2400元。

被告人张某丙供述,2014年3月11日,我和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四个人骑摩托车在桑庄偷一家,在龙堰乡偷了三家。第一家在桑庄那个村偷的,我和魏某某进去偷有三千多元现金;第二家在龙堰(乡)偷有一部手机和一千多元现金,还是我和魏某某进的屋;第三家在龙堰乡一家偷了一台蓝色DVD,还有一千多元现金;第四家在龙堰乡靠河东边一家,在床头柜找到的钱,具体多少没有查,估计有几千元,记得好像钱是魏某某拿的。后我们又在构林偷了几家。第一家是卖化肥农药的,在那家堂屋里找了些零钱,有个三五百元的样子。第二家在村西南角,魏某某和我进去偷的,一千多元;第三家是黄牛场一个村,偷了一部手机和一千多块钱;第四家不知道村名,在那家偷了几百元钱和一个银牌子。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为1541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辩解的起诉书指控的第1、5、10起不属实,被告人张某甲辩解的起诉书指控的第1、4起没参加,第6、7、8起盗窃的钱数没那么多,被告人张某乙辩解的起诉书指控的第1、6起不属实,其没参与及被告人张某丙辩解的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的钱数没那么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侦查机关供述的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盗得现金的数量及物品的名称特征等情节能相互印证,并能与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的时间、地点、物品名称、数量等情节相吻合,并有四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在卷佐证,故被告人辩解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第3起盗窃没有参与及四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该起盗窃数额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意见,经查,该指控,魏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偷有几千元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侦查阶段供述均称不知道有多少钱,四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参与该起盗窃。该起指控,除被害人陈述家中被盗现金8000元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故本院认为,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辩护人辩称的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理由,经查,本案中四被告人结伙在多次入户盗窃过程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所盗得赃款赃物均共同分获。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虽所处的地位和分工不同,但所起作用相当。故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四、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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