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阮诚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我收三家公司回扣款的事科室医生都知道,从2011年1月开始至2013年8月,根据供货商供货量的5%用于给科室医生发补助,5%用于科室宣传,科室吃饭、学习等5%,剩余用于我个人消费。医生发补助是发给主管医生。科室宣传

我收三家公司回扣款的事科室医生都知道,从2011年1月开始至2013年8月,根据供货商供货量的5%用于给科室医生发补助,5%用于科室宣传,科室吃饭、学习等5%,剩余用于我个人消费。医生发补助是发给主管医生。科室宣传主要用于联系病人,下面乡镇卫生院,把病人送到我们科室,我给他们一个病人300-500元不等的费用。其中2011年、2012年给120调度中心王某已每月500元,共12000元,2013年给120调度中心王某已、王某戊、任某某、赵某戊、马某某每人每月1000元,共4万元,2013年1月至8月给张某某每月3000元,共24000元,2012年8月给刘某某院长5000元,2013年6、7、8月一共给赵某乙2000元补助,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倘某某每月500元补助,共1万元,2013年1月至8月每月给薛某某补助500元,共4000元,还有一部分用于逢年过节给介绍病号的人请客吃饭,买过节礼品,剩余的钱大约40万左右个人据为已有,主要归还我的房贷、车贷。用于公事和医生发补助的开支有纸质记录,但后来郭某某案立案后,把一部分记录销毁了,还有一部分记录在办公室放着。在2013年10月17日、22日交给廉政账户9.8万元。

另查明,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阮诚主动到陕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于2013年10月17日和10月22日向三门峡市纪委廉政账户共上缴9.8万元;案发后在陕县人民检察院退缴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任职证明。

证明:被告人阮诚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无犯罪前科。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任三门峡市中医院骨伤科五病区主任,2012年11月任三门峡市中医院骨伤科一病区主任。

2、三门峡市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明:三门峡市中医院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3、陕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归案经过。

证明:2013年11月7日,反贪局在办理郭某某涉嫌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阮诚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2013年11月12日,阮诚主动到我院自首,交代其多次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赵某甲、高某某、秦某某回扣的事实,并向我院退交30万元赃款及其向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缴款9.8万元。2013年12月30日,我院报请市院对阮诚涉嫌受贿犯罪指定我院管辖获批后,同日对阮诚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4、阮诚退赃票据、陕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证明:2013年11月13日阮诚退缴赃款30万元到检察机关;2013年10月17日阮诚向廉政帐户退缴20000元,2013年10月22日卢某某向廉政帐户退缴78000元。

5、银行帐户明细。

证明:由王某甲提供归还车贷及房贷的银行帐户明细。车贷每月3907.84元,共计11次。房贷每月4016.15元,共计18次。

6、鉴定意见

(1)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证明:三门峡中医院骨五科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从安阳博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河南双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骨科耗材金额共计1780380元。

三门峡市中医院骨一科2012年12月-2013年3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从河南双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骨科耗材金额分别为791300元和1037150元。

(2)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证明:三门峡市中医院骨一科2013年1-8月从洛阳凯思曼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骨科耗材金额共计750850元。

(3)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证明:三门峡市中医院骨一科2013年1-8月从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骨科耗材金额共计120300元。

7、证人张某某证言。

证明:2012年12月骨一病区和骨五病区合并后,阮诚接替张某某担任骨科一病区主任。因张某某给阮诚的科室做一些疑难手术,另外张某某任骨科副主任后在门诊上班,阮诚为了让张某某把病号送到骨科一病区,从2013年1月至10月阮诚每月给张某某5000元,总共5万元,每月给的都是现金,至于钱的来源张某某不清楚。

8、证人王某乙证言。

证明:王某乙系三门峡市中医院骨科一病区医士,耗材的选择先是病人确定用什么材质和什么价格的耗材,医生向主任汇报,具体用哪个厂家的耗材主任说了算。从2013年1月至9月阮诚每个月都给王某乙发300-500元不等的补助,大约发了3000元左右,至于钱的来源王某乙不清楚。听说医院每月给科室有管理费,由主任和护士长管理。

9、证人董某某证言。

证明:董某某系三门峡市中医院骨科一病区主治医师,科室做手术使用耗材情况基本上是经过检查确诊哪个部位骨折,然后向病人介绍几种耗材的区别及价格,病人选择耗材的材质及价格,我们向主任汇报,主任决定用哪个厂家的耗材。与厂家联系有时主任让我们直接联系,有时主任自己联系。供应商是否给科室回扣没听说过,供应商也没有给其回扣,2013年1月至9月阮诚会发200元-500元不等的补助,大约发了3000元左右,钱的来源不清楚,听说医院每月给科室有管理费,由主任和护士长管理。

10、证人孔某某证言。

证明:孔某某系三门峡市中医院骨科一病区医生,孔某某是2013年5月20日左右到骨科一病区工作的,阮诚会按每月业务量大小,加班次数发300元-600元不等的补助,孔某某从5月到9月发了有1500元左右,钱的来源不清楚。骨科耗材是观察病人的病情,向主任汇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阮诚联系供应商,用哪家供应商的耗材科室主任决定。

11、证人朱某某证言。

证明:朱某某在三门峡市中医院骨科一病区工作,使用的骨科耗材是在手术前给阮诚主任汇报病人情况,阮诚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供应商,然后供应商提供手术所需的耗材,工作期间没有发现给科室或个人回扣的现象。2013年1月阮诚担任骨科一病区主任期间发过300元-500元不等的奖金,发时阮诚说是加班奖金,累计发了3000元左右。

12、证人何某某证言。

证明:何某某系三门峡市中医院内五科医生,何某某是2010年2月到骨五科工作,2012年12月份骨五科和骨一科合并后我到了急诊科,在骨科主要管理病人,跟着阮诚、张某某做手术,病人做手术用的耗材是阮诚定的,他说用什么材质,我们叫病人选,供应商是否给科室、阮诚回扣不清楚,从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阮诚每月发300-500元不等的补助,总共发了9000元左右,钱的来源不清楚,阮诚没说过,其也没问过,听说医院每月给科室有管理费,由主任和护士长管理。

13、证人倘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