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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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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诚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证明:赵某戊系赵某甲弟弟,在赵某甲经营的河南双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25日其跟着赵某甲给三门峡市中医院骨科配合工作至今,主要是给骨科一、三、五病区配送器械、跟台手术,其曾代表赵某甲以河南双

证明:赵某戊系赵某甲弟弟,在赵某甲经营的河南双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25日其跟着赵某甲给三门峡市中医院骨科配合工作至今,主要是给骨科一、三、五病区配送器械、跟台手术,其曾代表赵某甲以河南双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医院签订了两次购销合同,分别是2012年和2013年。

5、被告人阮诚供述。

证明:2010年12月阮诚担任骨科五病区主任,2012年12月骨科五病区被骨科一病区兼并后,任骨科一病区主任。病区主任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等。病区主任可以决定在这三家中标公司中选择用谁家的产品和多使用谁家的产品。2010年12月赵某甲找到我说骨科五病区用她公司代理的产品可以按照供货量的20%给我回扣,2011年1月开始使用河南双宇公司代理的产品至今,从2011年2月开始至2013年3月赵某甲按20%开始给我回扣。2013年4月至8月按23%赵某甲给我回扣。根据骨科五病区、骨科一病区耗材总销售清单我收赵某甲的回扣款是752800元,回扣款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着或用报纸包着,在医生值班室给的。赵某甲给我的回扣的比例都是李某甲和她说好的。

二、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底,被告人阮诚利用职务便利,按货款结算数额23%的比例收受洛阳凯思曼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医疗器械销售回扣款,共计17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三门峡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品种一览表、中标明细。

证明:2013年1月4日和洛阳凯思曼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年采购周期的购销合同,并对合同品种的数量、价格、型号进行约定。

2、证人高某某证言、情况说明。

证明:2013年1月我们公司代理的骨科内固定产品在三门峡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招标会上中标,高某某就主动到三门峡市中医院找到骨一科主任阮诚推销产品,因为阮诚是骨一科主任,使用哪家产品他说了算,为了让阮诚使用其公司的产品和保持长期业务关系,高某某向阮诚承诺按供货量的23%给他提成,从2013年2月阮诚就开始使用我公司的接骨钢板、螺钉、人工关节等骨科手术需要用的产品,2013年2月至8月按供应产品的供应量的23%给阮诚回扣,大概有17万元左右。通过洛阳凯思曼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医院骨一科相关账目,算出给阮诚的回扣款是172695.5元。给阮诚的回扣款都是现金在阮诚办公室给的。

3、被告人阮诚供述与辩解。

证明:2013年1月我担任骨科一病区主任后,洛阳凯思曼公司业务员高某某找到我说李某甲主任让我给病区供应耗材,给我23%回扣,因为我是病区主任,高某某为了让我多使用他公司的耗材,才给我回扣,后来洛阳凯思曼公司就开始供应耗材。从2013年2月至8月洛阳凯思曼商贸公司按23%给我回扣的。收洛阳凯思曼商贸公司回扣款是172600元,回扣款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着或报纸包着,在医生值班室给的,每月送一次。

三、2013年2月至8月,被告人阮诚利用职务便利,按货款结算数额23%的比例收受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秦某某医疗器械销售回扣款,共计2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三门峡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品种一览表、中标明细。

证明:2013年1月1日和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采购周期的购销合同,并对合同品种的数量、价格、型号进行约定。

2、证人秦某某证言。

证明:2013年1月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经理焦某某代表公司与三门峡市中医院签订了购销合同,我受焦某某指派开始和三门峡市中医院开展业务,我找到骨科主任李某甲商谈供应骨科耗材事宜,李某甲提出骨一病区、骨三病区使用耗材销售总额,国产普通耗材按12个点给李某甲回扣,进口耗材和关节耗材给李某甲5个点回扣,并且给骨一病区阮诚23个点回扣。从2013年2月份开始向骨科一病区供耗材,从2月至8月按供货总量的23个点给阮诚回扣,回扣款约3万元左右都是现金,在医生办公室没人时给阮诚的。2013年2月至8月根据国药控股公司给骨科一病区供货情况,128300元×23%是29500元,给阮诚的回扣就是29500元。我给李某甲的回扣只给了3、4、5月份的,以后没有再给过,因为在产品议标时李某甲不让我做,他还说我产品不好,他做手术不用我的产品,我就与他关系比较紧张,就不愿给他回扣,一直给阮诚回扣是因为耗材在阮诚科室使用,李某甲也管不了,因为李某甲都管不了李某乙和罗某某,所以为了和阮诚搞好关系,我必须给阮诚回扣。

3、证人焦某某证言。

证明:2013年1月秦某某就代表我们国药控股河南公司给三门峡市中医院供应骨科耗材。是否给医生的回扣秦某某没有给我说。

4、被告人阮诚供述与辩解。

证明:使用秦某某的耗材也是李某甲决定的,他们谈好比例后,李某甲告诉我让谁来供货,给我拿多少点的比例,2013年元月,国药控股公司的业务员秦某某找到我说按一病区的供货量的23%给我回扣,并开始用国药控股公司代理的产品。从2013年2月至8月国药控股公司都是按23%给我回扣的。收国药控股公司回扣款是295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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