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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兴华贪污、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侯兴华与王某甲、宋某某、郭某某开会研究,经局长王某甲提议,决定以给某某公司技术人员发放工资的名义,给付某某公司补偿,侯兴华具体办理虚假财务手续,违规支付某某公司赵某某钱款821100元

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侯兴华与王某甲、宋某某、郭某某开会研究,经局长王某甲提议,决定以给某某公司技术人员发放工资的名义,给付某某公司补偿,侯兴华具体办理虚假财务手续,违规支付某某公司赵某某钱款821100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分别于2014年8月26日、8月28日追回经济损失共计821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财务凭证证实2011年12月31日36号记帐凭证支工资3391500元,2012年1月31日记帐凭证支工资549796.8元。

2、侯兴华会议记录证实因为查不到支出费用的合法性文件,影响手续的正常进行。万某提出按5%提取管理费,经主管领导研究,按解决该公司技术人员工资形式办理的事实。

3、赵某甲会议记录证实借用某某公司开发资质,按工程技术人员解决工资的形式,由宋某某部署,按时间段领取,某某大道历史上某某公司一切责任由某某单位承担的事实。

4、某某局文件证实该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借用某某公司资质按解决该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形式进行补偿的事实。

5、某某单位会议纪要证实以某某公司名义开发某某大道北段营住楼,该项目一切债权债务与某某公司无关,市政府就该项目的优惠拨付给某某单位,某某单位支付该公司的事实。

6、拆迁开发配合协议书证实“某某小区小区”项目盈亏、优惠政策全部由某某局负责,与某某公司无关的事实。

7、班子成员分工决定证实被告人宋某某负责房管科、旧城开发、仓库、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赵某乙负责某某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的事实。

8、到案经过证实新乡市牧野区检察院干警电话通知侯兴华接受询问,到案后侯兴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9、新乡市牧野区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取的钱款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分两次从赵某某处调取了821100元。

10、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底,某某市政府将某某大道旧城拆迁改造工作交给某某局负责落实。当时的某某单位局长王某甲指派其具体分管这项工作。王某甲局长把其和拆迁办主任郭某某、财务科科长侯兴华几个人叫到他办公室,给他们说某某公司在某某小区小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多次提出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由于查不到支出这笔费用的有关规定,经和某某公司协商,决定以支付某某公司技术人员工资的形式支付这笔费用。当时是王某甲提出的这个意见,在这之前,王某甲、其、郭某某、财务科长侯兴华也多次说过这件事,都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这次他们四个人又在一起开会研究这件事,王某甲提出按某某技术人员工资形式支付借用某某资质费用后,他们都一致表示同意这个方法。并由其作为主管局长负责安排,郭某某和侯兴华负责落实。某某公司技术人员的工资表应该是侯兴华负责造的。某某单位共支付借用某某公司资质的费用有80多万元。某某单位给某某公司支付的80多万元费用的来源是从某某小区的售房款中支出的。

1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单位借用某某公司的资质,给过某某公司费用。给某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发过工资,大约80多万元。某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没有参与某某小区项目建设,给赵某某这笔钱,是某某单位开会决定的。在这之前,他们需要某某公司盖章时,赵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想让某某单位给她支付一定的费用,其将这种情况给主管局长宋某某、局长王某甲都汇报过。他们这次开会时,局长王某甲说,使用某某的资质应该给赵某某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查不到支出这笔费用的合理性文件,不能直接支付,打算以给某某公司技术人员发工资的名义支付。

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7年成立了某某公司。某某局借用公司的资质给了83万元左右。是某某局班子会上决定给的某某公司的管理费。工资表的名单是赵某丙提供的,表是侯兴华造的,然后赵某丙拿着表让亲朋好友签字后,又还给侯兴华用于下账。

13、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大概年初的一天夜里,其姐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去某某局找财务科科长侯兴华领钱。其就开车到了某某局,在财务科侯科长那里领走了80多万元现金,这80多万元现金其是装在一个纸箱里面抱上汽车领走的。

1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记不清是王某甲还是副局长宋某某问过其想借用某某资质这件事,其说你们和赵某某直接谈吧。其记不清是王某甲还是宋某某和其说过借用资质费用这件事,其说如果按某某小区建设项目的一个点算,应该是400多万元,如果按半个点算,是200多万元。

1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来到某某单位任副局长,听说他们某某单位用某某公司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具体什么条件其不清楚,是宋某某副局长负责房地产开发这件事的。具体给了某某多少钱其也不清楚。

16、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其从某某市政府办公室调到某某单位工作,任纪检书记。2013年4月担任副局长至今。2012年2月10日这次会议其参加了,当时是王某甲局长离任时召开的会议。在会上说过借用某某资质对其进行补偿的问题,但当时不是说和某某公司协商,只是说某某帮咱的忙了,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记不清了,但是数额好像没有记录上的多。

1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4年2月,其任某某局办公室主任兼局长助理。其知道某某单位借用某某公司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这件事,当时他们开会研究过。因为某某局没有资质进行某某大道的拆迁开发,才借用某某的资质。

18、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某某局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文件收发、会议记录、保管会议记录、分发办公用品和电脑维修。2012年2月10日的会议记录是其记录的,没有提到解决某某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工资的标准,大家对王某甲局长借用某某公司开发资质、解决工程技术人员工资等提议都表示同意。

1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某某市政府让他们单位负责某某大道拆迁改造的工作,需要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是他们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后来,听副局长宋某某说某某公司有资质,就想借用某某的资质,就让宋某某去找某某公司的人员去谈谈借用某某公司的资质。某某公司同意用他们的资质,但要求项目所有权利和义务都由某某单位承担。宋某某和郭某某说赵某某想要工程造价5%的管理费,来补偿某某资质和开发项目的责任损失。其认为这样不合适。宋某某、郭某某又与赵某某协商,后来赵某某提出给某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发放工资补助,工资补助标准是宋某某、郭某某与赵某某共同协商的。该公司技术人员、工资人员名单和工资表由赵某某提供,大约七八十万元,具体金额,以财务账目为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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