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014年4月底的一天,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居民王某某收到一条短信,说被《中国好声音》栏目组抽为幸运手机用户,中了二等奖,奖品是138000元及一个台苹果笔记本电脑。5月4日上午11点多,王某某接到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的电话,声称是法院的,现在过了领奖期限,已经违约,并让当天12点之前必须汇款5000元。王某某由于害怕就往被告人黄志坚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6228480068224078177,户名黄某戊)汇款18800元。
104、2014年5月18日16时48分许,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居民虞某收到一条短信,说手机号码被中央电视台“出彩中国人”栏目组抽取场外幸运二等奖,获得12800元人民币和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打电话与虞某联系,说不领奖品就会被起诉,领取奖品需缴纳保证金5800元。后虞某就往被告人黄志坚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6228480068224078177,户名黄某戊)汇款8000元。
105、2014年7月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沙河镇居民吴某某在家里上网时,电脑右下角弹出一个新闻,说其QQ中了12万元。后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与吴某某打电话联系,声称领奖需先交4500元,如果放弃领奖,就到法院起诉。后吴某某就往被告人黄志坚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6210336410001643905,户名彭某戊;6228480788430802272,户名许某戊)分两次汇款8500元。
106、2014年7月1日,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居民刘某收到一条自称是淘宝官方网址的信息,说中了淘宝网11周年活动二等奖,领奖需交5000元保险金。后刘某通过电话18510768930与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取得联系,根据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的要求,往指定的银行账户(6228480158019313275,户名伍某某)汇款1500元。
107、2013年12月9日,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居民刘某某手机收到一条短信,说其在淘宝上买东西中了现金18万元。后刘某某与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通过电话取得联系,被告人黄志坚等人声称需先交个人所得税、保证金。后刘某某就往被告人黄志坚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分六次汇款28600元,其中14600元汇到彭某戊6228483268476433271银行账户,14000元汇到万某某6212262201001300989银行账户。
108、2013年9月份,广东省云安县六都镇居民陈某某在电脑上登陆淘宝帐号时,收到一条信息,打开后发现是淘宝店庆祝十周年,抽中为幸运用户。12月10日中午,陈某某手机收到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的信息,说之前淘宝中奖了,没有交保证金,现在当地法院要起诉。陈某某就打电话和被告人黄志坚等人联系,被告人黄志坚等人声称中奖是真的,现在不交保证金就会起诉。后陈某某就往被告人黄志坚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6228483268476433271,户名彭某戊)汇款3900元。
109、2013年12月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居民单某某接到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的电话,自称是“爸爸去哪儿”节目的一个经理,说其被抽取为场外幸运观众,奖金98000元及一部笔记本电脑。如果要领取奖金和奖品,需先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元,如果不汇钱的话,就到法院起诉。单某某害怕就让其姐单小丹往被告人黄志坚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6217996400000100067,户名万某某)汇款3600元。后被告人黄志坚等人以领奖还需要往账户上汇款2000元,单某某就往指定的银行账户(6217996400000100067,户名万某某)汇款1000元。
110、2014年5月20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居民李某手机收到一条中奖短信,说中了淘宝周年庆二等奖,奖金是16万多元及一台笔记本电脑。2014年6月13日,李某接到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的短信,声称违约了,让去法院解除合同。李某就通过电话和被告人黄志坚等人联系,被告人黄志坚等人告诉只有两个办法,要么交4800元保证金后领奖,要么就接受法院的传票。后李某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往指定的银行账户(6228480068224078177,户名黄某戊)汇款4800元。
综上,被告人黄志坚伙同他人实施诈骗110起,涉案数额103.99万元。被告人杨小亚帮助黄志坚等人取款76起,计款71万元。被告人黄XX帮助杨小亚取款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志坚及其亲属退回赃款8.4万元,被告人杨小亚退回赃款8万元,同案人刘彩虹亲属退回赃款20万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谢某某1.1万元,被害人黄某、谢某某对被告人黄志坚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祥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黄志坚等人所用作案工具。
2、被害人黄某、谢某某等118人的陈述,证实被骗经过及汇款情况。
3、书证
(1)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出具的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2)汝南县公安局搜查被告人黄志坚、杨小亚、黄XX等人住处的笔录(附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提取短信、手机、手机卡及网络查询照片共计48张。证实从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的住处搜查出作案工具及作案方法。
(3)汝南县公安局调取的以杨某戊、万某某、刘某戊、黄某戊、彭某戊、高某戊、闵某、许某戊、伍某某为开户名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黄某等人所汇款项转入杨某戊等人的账户。
(4)由被害人黄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黄某等人被骗钱款的数额及汇入账户。
(5)汝南县公安局调取的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黄志坚等人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电话号码及与被害人联系情况。
(6)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7)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三被告人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25日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8)汝南县公安局关于三被告人退还赃款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志坚、杨小亚和刘彩虹等人退赃数额。
4、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志坚的供述和辩解:我开始诈骗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并购买手机号15611888345实施诈骗,帮助黄志敏接过诈骗电话,黄志敏分给我2000元现金。2014年2月14日,我和黄志敏、刘彩虹、杨小亚合伙在杨小亚家实施诈骗。具体分工是黄志敏在网站上发布“爸爸去哪了”、“淘宝十一周年庆典”、“出彩中国人”、“中国好歌曲”等场外观众中奖活动是不是真一类的标题,留下010-56591900,还有尾号为8817、81的固定电话号码,这三个固定号码都是互转到我们手机上面的。同时使用的手机号有一个是15611888345的手机号,那个号是我买后带到黄志敏那的。有的受害人接到信息后不相信有这个活动就会在网上搜索问一下,正好可以搜到我们在网站上发布的标题,他们就会拨打我们留的电话,我和刘彩虹就说是真的,有中奖这回事。对方相信的话我们就给他提供一个账号让他交风险抵押金,如果对方说不想领奖了,我们就说填完信息就等于签了合同不领奖需要交纳合同违约金,对方问合同违约金需要多少,我们就随口给他们说三万或五万元的,有的人就去给我们汇钱。对方把钱汇到我们的卡上后我们就通知杨小亚去银行取钱。取完钱后我分诈骗所得的30%,杨小亚分10%,60%是黄志敏和刘彩虹的。实施诈骗用的银行卡是以黄某戊、万某某、刘某戊、彭某戊、高某戊、杨某戊、伍某某、许某戊、闵某名字开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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