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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伊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6、同案犯乔某甲的供述:2014年2月底的一天,其开车接上伊某甲、乔志强凌晨到温村。到后他们二人在小学附近下车,其在附近等候。后伊某甲打电话,其在小学附近接上他们,这次偷了有三四盘电缆,之后到县城卖给小杨

6、同案犯乔某甲的供述:2014年2月底的一天,其开车接上伊某甲、乔志强凌晨到温村。到后他们二人在小学附近下车,其在附近等候。后伊某甲打电话,其在小学附近接上他们,这次偷了有三四盘电缆,之后到县城卖给小杨。

7、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HYA200X2X0.5型电缆被盗100米,价值2879元;HYA100X2X0.5电缆被盗100米,价值1018元,共计3897元。

(七)2014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西边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373.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3月5日,宜阳县联通公司职工李某乙报案称高村乡温村村西通信电缆被盗。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其到高村温村维修公司的通信电缆时,发现电缆被盗。电缆被盗时间为凌晨2点左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位于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卫生院附近,被盗电缆共4档,200米,型号为50对以及现场其它相关情况。

4、被告人乔某某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乔某甲、伊某甲三人再次到高村乡温村村盗割电缆,后装上车拉到县城卖掉。

5、同案犯伊某甲的供述:2014年的3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乔某甲、乔某某三人,由乔某甲驾车到温村,后其与乔某某在温村村沟南将村里过沟的通信电缆偷走,有200对的一档,有六七十米长,100对的两档100米长,这次卖了有1700元左右,每人分了伍佰元左右,电缆卖给了小杨。

6、同案犯乔某甲的供述:2014年3月的一天,其和伊某甲、乔某某三人到的温村,大约是零晨1点左右,伊某甲、乔某某在温村村西边下了车,其开车到附近等侯,之后通过电话联系其驾车接住二人,拉上偷的三、四盘电缆,到县城卖给了小杨。

7、证人乔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凌晨2点左右,其在家中听见门外有汽车经过,早上起来发现自家门口电线杆上的电缆被盗。

8、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HYA100X2X0.4型电缆被盗100米,价值1934元;HYA200X2X0.5电缆被盗50米,价值1439.5元,共计3373.5元。

(八)2014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伊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为364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20日,宜阳县联通公司职工李某乙报案称高村乡丰涧村小学东侧通信电缆被盗。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0日早上,高村乡丰涧小学附近住户发现电脑和电话不能联网使用了,其到现场后发现通信电缆被盗了,就报了案。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位于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后山梯田内,共计六档,有四处断头,其中一档未被抽走以及现场其它情况。

4、被告人伊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和伊某甲、乔某甲三人驾车来到高村乡丰涧村小学附近盗割了联通公司的电缆,盗走有三、四盘左右,事后伊某甲给其分了500元。

5、同案犯伊某甲的供述:2014年5月20日凌晨,其和伊某某、乔某甲三人驾车到丰涧村小学门口附近。其和伊某某拿着脚爬、剪子、手套下了面包车去丰涧村小学后面岭上,乔某甲开着车停到别的地方。其和伊某某到丰涧村小学后面岭上以后,其带上手套,脚上带着脚爬爬到线杆上面,用剪子将电缆剪断,伊某某没有戴手套就在地上将剪断的电缆从线杆上抽离。其在线杆上把电缆剪断以后从线杆上下来一块和伊某某将电缆盘成盘,最后给乔某甲打电话,让乔某甲开车过来,三人一块把偷盗的电缆装上面包车拉走。5月20日凌晨,该三人在丰涧村小学后面偷盗的电缆有200米左右。

6、同案犯乔某甲的供述:大约是2014年5月20日凌晨1时左右其和伊某某、伊某甲三人驾驶自己的豫C9Y317面包车到丰涧村丰涧小学附近,到现场后伊某甲和伊某某偷电缆,其开车在附近等候,等二人得手后其把电缆运走,偷的电缆是位于丰涧小学东侧,方向是东北西南走向的线路,偷了四盘。然后其开车装上电缆和乔某某、伊某甲离开了。

7、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HYA100X2X0.4型电缆被盗250米,价值2490元;HYA50X2X0.4电缆被盗250米,价值1157.5元,共计3647.5元。

(九)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伊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高村乡丰涧村烟炕北边,伊某甲把宜阳县联通公司线杆上的通信电缆剪断,伊某某、伊某甲把剪断后的通信电缆从线杆上抽离,并盘成三盘放到高村乡丰涧村、刘沟村交叉路口的麦地内。后乔某甲驾车到丰涧村、刘沟村交叉路口装运盗割的通信电缆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被盗通信电缆型号为HYA50X2X0.4,长550米,经鉴定价值2546.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宜阳县联通公司职工李某乙于2014年5月21日报警称高村乡丰涧村烟炕北边在用的通信电缆被剪断,未盗走。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5月21日被盗现场位于高村乡丰涧村北侧农田内,电线杆位于农田中呈西南向东北走势,向东北共有十一档电缆被剪断,现场放有三盘盘好的电缆线。

3、被告人伊某某供述:距离上次盗窃隔了一天,其和乔某甲、伊某甲三人又到高村乡丰涧村往刘沟去的地方盗了四、五盘电缆,后来被人发现没有偷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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