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案犯乔某甲的供述:2013年8月初,其和伊某甲、乔某某驾驶其的面包车(豫C9Y317)到的丰涧村烟站附近,伊某甲和乔某某去盗割电缆,其开车在附近等候。盗窃的电缆是丰涧岭上温村路口至丰涧烟站至丰涧村委这段线路。后来伊某甲联系,其开车拉着电缆到科达小区卖给“小杨”。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1日21时许,接一用户报称线路不通,经查看丰涧村委会附近通讯电缆被盗割,后拨110电话报警。被盗电缆分两段,第一段位于丰涧村委房子后边,紧挨村委大院的房子后边穿过,共7档大约430米。第二段位于丰涧村丰涧烟站东500米起往高村乡温村方向共7档350米。两段共计780米左右。每档被剪断的电缆是两根,折合起来相当于单根总长度是1560米。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2日,其上班后听说丰涧村附近的通信电缆被盗,后去现场查看。被盗电缆分两段,该线路是2007年左右建成,用了大约有6年。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方位以及现场相关情况。 8、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盗电缆型号为HYA50X2X0.4,数量为1560米,每米4.64元,鉴定价值7238.4元。 (三)2013年8月4日晚,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丰涧村至演礼沟村之间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71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8月6日联通公司职工李某乙报案称高村乡丰涧村水库至高村乡演礼沟村间通讯电缆被盗960米。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4日晚10时许,该所安装的报警器显示高村乡演礼沟村的通信电缆被盗。其到现场发现,丰涧水库到演礼沟之间的通信电缆被盗19档,总长950米左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方位,经勘验被盗电缆17档,共800米左右,以及现场其它相关情况。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份,距离上次盗窃过了四、五天,其和乔某甲、伊某甲三人再次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附近盗窃了电缆。 5、同案犯乔某甲的供述:2013年8月初,其和伊某甲、乔某某三人到丰涧村烟站附近,伊某甲和乔某某下车去偷电缆,其驾车在附近等候,后来因为下雨剪断的电缆只偷走了一盘,有100多斤。 6、同案犯伊某甲的供述:2013年夏天,其和乔某甲、乔某某三人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西边盗窃了电缆,具体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 7、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盗电缆型号为HYA50X2X0.4,数量为800米,每米4.64元,鉴定价值3712元。 (四)2013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8810元。 2013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北边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36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10月4日,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该公司位于高村乡温村村学校北边通讯电缆被盗;2013年10月9日,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该公司位于高村乡温村小学东北处通讯电缆被盗。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4日早上8时许,高村乡温村的宽带用户发现不能上网,出来查看后发现温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被盗。HYA50X2X0.4电缆被盗440米,HYA50X2X0.5被盗110米。2013年10月9日发现温村小学附近东北处通信电缆被盗400米左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0月9日被盗现场位于宜阳县高村乡温村村东侧电缆被盗走8档,每档间隔50米,以及其他现场相关情况。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013年10月份,其和乔某甲、伊某甲三人二次驾车到高村乡温村村,在温村村岭上伊某甲上电线杆,其在线杆下抽电缆,后将电缆盘成盘,三人将电缆装车拉到宜阳县城,由乔某甲、伊某甲卖掉。 同案犯伊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其和乔某甲、乔某某三人二次到高村乡温村小学北边的机房盗窃电缆,偷得电缆型号有200对、100对、50对。 6、同案犯乔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初的一天,其和乔某某、伊某甲三人到高村乡温村小学盗窃电缆,后将偷得电缆卖给了科达小区的小杨。事隔了几天后三人再次到温村小学附近盗窃了电缆,之后再次卖给了科达小区的小杨。 7、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HYA50X2X0.4电缆被盗440米,价值5161元;HYA50X2X0.5被盗100米,价值3649元,共计8810元。HYA100X2X0.5被盗110米,价值1730元,HYA50X2X0.4电缆被盗300米,价值1635元,共计3365元。 (五)201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6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11月14日上午,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该公司位于高村乡丰涧村丰涧小学附近通讯电缆被盗。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4日早上,刘沟村村民打电话反映网络不通,查看相关线路的电缆,发现被盗,丢失HYA100X2X0.5型电缆240米,HYA50X2X0.5电缆240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方位以及现场相关情况。 4、被告人乔某某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乔某甲、伊某甲三人驾车来到高村乡丰涧小学附近盗割电缆,后拉到县城卖掉。 5、同案犯伊某甲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乔某甲、乔某某三人,由乔某甲开车三人到丰涧村小学门口附近偷了电缆。 6、同案犯乔某甲的供述: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其开车载着乔志强、伊某甲三人到丰涧村,伊某甲、乔志强在丰涧小学附近下车,开始盗割电缆,其开车在附近等候,之后三人将所盗电缆卖给科达小区的小杨。 6、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HYA100X2X0.5型电缆被盗240米,价值2585元;HYA50X2X0.5电缆被盗240米,价值1114元,共计3699元。 (六)2014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北边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89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2月26日上午,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该公司位于高村乡温村小学附近通讯电缆被盗。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6日早上,温村居民打电话讲家中宽带不通,经查看发现高村温村小学北边300米处通信电缆被盗。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位于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小学北侧,电线杆东侧通信电缆被截断两根,向南电缆被截断两档以及现场其它相关情况。 4、被告人乔某某供述:2014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乔某甲、伊某甲三人到高村乡温村村岭上,由伊某甲上电线杆剪线,其在杆子下抽线,后三人将电缆线拉到县城卖掉。 5、同案犯伊某甲供述:2014年春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其和乔某甲、乔志强三个人在温村村偷了一次通信电缆,这次偷的电缆有200多米,卖了多少钱记不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