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来报案的,因为“海之畔”小区开发商违法拆门面楼,造成相邻我住的24号楼以及南侧22号楼出现裂缝、墙体脱落等现象,经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检测,我住的24号楼成了C级危楼,局部达到D级。“海之畔”小区开发商是在2013年10月17日开始拆的门面房,从开发商开始强拆门面房后,我们居住的房屋开始裂大缝,出现“咔嚓”的异响等现象。 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在海之畔小区拆除门面房的活是范某甲接的,合同是范某甲与对方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我没看,我只知道我们总共要拆除海之畔小区北门向南至洗车行之间所有的门面房,活干完后对方给六万块钱。如果拆房中产生任何事情,都由与我们签订合同的一方来负责,所以即使造成影响,我们也不负责。这一项在合同中已经注明。2013年的10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和朋友范某甲一起接过海之畔小区临街门面拆迁的活。本来这个活有我和范某甲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我们三个人一起干的,后来那一个人没有干,就我和范某甲两个人干啦。具体接活是范某甲接的,具体怎么接的我不知道。我们找了一台挖掘机,是我找的,一天的租金是2600元,我们就用这台挖掘机对海之畔的临街门面进行拆迁。我们搞拆迁没有资质。 10、现场勘查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证实,案件现场情况。 11、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商价证鉴(2014)35号)——关于对“海之畔●左岸春天”住宅小区24#楼加固费用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4#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陆仟叁佰陆拾玖元整(1166369元)。 12、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商价证鉴(2014)56号)——关于对“海之畔●左岸春天”住宅小区22#楼加固费用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楼加固费用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贰万贰仟柒佰柒拾元整(922770元)。 13、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两份、临街门面房改扩建协议书证实,商丘市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荣某某;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窦某某。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临街门面房改扩建协议书。 14、商丘经济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证明、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商丘海之畔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汇入商丘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民币贰佰万元用于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24#楼业主搬迁安置过渡费押金。 15、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丘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的说明;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4#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勘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证实,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24#楼验收合格并在商丘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备案的情况。 1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两本;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计量认定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熊军、薛榕、任长根、朱清林、杨谋明、刘晨、唐亮、关莉、郑砚武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北京航天神坤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乔亚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证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对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24#楼房屋结构质量现状的检测及结论。 本检测、鉴定针对商丘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4#楼。依据现场检测结果,鉴定如下:1、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该房屋受压抗力与效应之比小于0.85的部分墙体及商铺二层东北角钢筋混凝土悬挑梁均为危险点,该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应立即进行解危处理。2、房屋抗震构造措施中砖及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相关条款的要求;经计算:该房屋一至六层每层各1道墙体不满足河南省商丘地区6度防震承载力要求,该房屋不满足河南省商丘地区防震设防要求。3、商铺拆除过程中如果产生较大的振动,会引起顶板拼缝处、门窗洞口角部附近的墙体及石膏板等出现开裂现象,同时会对原有裂缝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在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低的情况下,较大的施工振动会引起砂浆层松动疏松,会降低砂浆强度的检测结果。商铺二层东北角钢筋混凝土悬挑梁(为该楼的结构构件)受损为拆除外力所致。由于无振动荷载的实测数据,本报告不对商铺拆除施工振动对该房屋墙体裂缝及砌筑砂浆的影响做出明确判断。4、该房屋采用的钢筋砖过梁,与设计图纸不符。 5、建议对该房屋不满足受压承载力要求及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的墙体分别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建议加固设计时应综合考虑该房屋目前出现开裂的墙体以及钢筋砖过梁(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明确提出应该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的情况。 本次检测、鉴定针对商丘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22#楼。结论如下:1、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该房屋部分墙体受压抗力与效应之比小于0.85,为危险点,该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应立即进行解危处理。2、房屋抗震构造措施中砖及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相关条款的要求;经计算:该房屋一至七层少数墙体不满足河南省商丘地区6度防震承载力要求,该房屋不满足河南省商丘地区防震设防要求。3、商铺拆除过程中如果产生较大的振动,会引起顶板拼缝处、门窗洞口角部附近的墙体及石膏板等出现开裂现象,同时会对原有裂缝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在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低的情况下,较大的施工振动会引起砂浆层松动疏松,会降低砂浆强度的检测结果。由于无振动荷载的实测数据,本报告不对振动对房屋的影响做出明确判断。4、该房屋采用的钢筋砖过梁,与设计图纸不符。5、建议对该房屋不满足受压承载力要求及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的墙体分别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建议加固设计时应综合考虑该房屋目前出现开裂的墙体以及钢筋砖过梁(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明确提出应该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的情况。 17、破案报告证实,案件侦破及抓获被告人路某某、范某甲的情况。 18、办案说明,在卷证实。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路某某出生于1970年12月18日。被告人范某甲出生于1968年6月8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