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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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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路某某、范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证实,去年的10月17日我拆迁过睢阳大道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的门面,当时我们只拆迁一天半的时间就被海之畔小区的业主拦住不让干了,一直到现在拆了一半的门面房还在那里放着没有动。这个活是当

2、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证实,去年的10月17日我拆迁过睢阳大道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的门面,当时我们只拆迁一天半的时间就被海之畔小区的业主拦住不让干了,一直到现在拆了一半的门面房还在那里放着没有动。这个活是当时海之畔的开发商路总让一个叫郭某某的人拆迁,然后郭某某把这个活就包给我了,当时我还给郭某某签了一份施工合同,具体郭某某和海之畔的开发商路总怎么谈的,签没签合同我就不清楚了。我和郭某某签的施工合同现在找不到了。我的拆迁队没有名字,也没有资质,拆迁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拆迁方案也没有。在对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临街门面房进行拆迁时,我看见郭某某和一个男子说话,听见郭某某喊这个男子路总,我才知道那个男子是开发商路某某。在施工现场,路某某见到我们后也没有问我们是哪个公司的人,直接就让我们开始拆迁了。他也没有核实我们有没有拆迁的资质或其他什么手续。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们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商丘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临街门面房进行装修改造,现在我给你们提供一份我们海之畔公司和商丘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在拆迁的过程中,施工方和部分业主发生了纠纷,引起了业主上访,直至今天。公司和业主发生纠纷后,先是海之畔公司的副总路某某做工作,和业主进行协调,后来我和我们公司委托的当地律师也出面,但通过多次做工作,和业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为我们公司的内部分工,路某某在我们公司任职期间,路某某就是负责工程施工这一块的,所以我们公司的门面拆迁及改建理所当然的就是路某某负责。在我们南阳市,临街门面的改扩建需要规划局、市政管理处、拆迁办等部门审批,我不知道商丘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公司把这个事情交给路某某去找人协调啦,我只知道路某某是找的荣某某弄的这个事,我们公司通过路某某给荣某某签了一个临街门面的改扩建协议,具体荣某某怎么协调的,我不清楚,可能路某某给荣某某有沟通。

4、证人荣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商丘市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我公司和海之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过海之畔小区临街门面房的改扩建协议。我们公司有营业执照,没有建筑资质。我们当时要施工的话就找其他公司的资质用。在改扩建商丘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临街门面房一事中,我是和路某某谈的,因为路某某在应天小区住,我当时正好在应天小区楼下开店,路某某就到我的店里我们谈的,当时路某某就告诉我商丘海之畔左岸春天小区临街门面房以前盖的时候没有盖到以前规划好的位置,还差六米,门面房盖的也早了不好看,看我能不能把这些门面重新翻盖一下,弄好看点。路某某告诉我让我来具体操作这个事情,有啥事给他说,他具体负责这个事情。我们签订的协议上没有说让我拆迁这些门面的事情,所以我没有具体安排啥,大概在海之畔门面拆迁的那一天早上,我的一个朋友郭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要在海之畔门面施工,我说是的,郭某某就问我能不能接这个拆迁的活,我说这个我不清楚,要不你去找路某某,(因为我在应天开店的时候路某某和郭某某都去过,他俩可能见过面,)所以我就让郭某某找路某某,并告诉他路某某让你怎么干你就怎么干,然后我就给路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搞拆迁的,需要拆迁的话你找他们吧。我公司也不搞拆迁,我没有给路某某说这个拆迁队是哪个公司的。我只告诉了路某某说是有一个拆迁队,具体怎么拆除就是路某某和拆迁队的沟通了,我不问这些事。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10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海之畔左岸春天的开发商路某某找过我,让我找人把海之畔左岸春天的部分门面房拆了。我把这个活交给一个叫范某甲的女人干了,我知道她是搞拆迁的。当时路某某让把这些门面房拆过后好像是想把门面房向外扩展,具体他们开发商想怎么样我们也不问。路某某没有和我签拆迁的合同,只是口头给我们说了一下。当时是范某甲找了一个挖掘机,就开始用这台挖掘机拆这些门面,路某某也在现场,大概干了有一两天的时间就被海之畔小区的居民围住不让拆啦。一直到现在那些没有拆完的门面房还在那里。

6、证人范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7日早上8点左右至下午17时左右,左岸春天海之畔的原开发法商,法人窦某某指使他的项目经理路某某强行拆除我们小区22号楼和24号楼之间的门面房,在拆除的过程中被我们24号楼1楼西户的业主张某某拼命拦下,才使拆除被迫停止。22号楼和24号楼一共居住了48户。房屋现在都出现都出现了墙体脱落,多处墙体有明显的裂缝,我们22号楼和24号楼的业主分别对居住的22号楼和24号楼做了鉴定,房屋的受损程度已经构成C级(房屋危险性评定检验报告京建质检(J5-JG)字(2014)第(064)号)。现在22号楼和24号楼现在已经成危房。左岸春天海之畔的法人窦某某想把门面房往外扩建6米,然后再加高门面房。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们小区22号楼和24号楼之间的门面房在去年被拆迁后,我们住户家里面的墙体都有很严重的损坏。2013年10月17日那天拆迁的,当时只拆迁了一天,被我们住户发现后,我们就阻止他们了,现在拆迁剩下的门面还在那里。当时负责拆迁的是海之畔小区的开发商负责拆迁的。开发商的法人代表是窦某某。他们想把门面房向外扩展6米,然后再加高门面房。他们拆迁门面房时没有相关的手续。22号楼和24号楼的外墙普遍都有龟裂和掉皮,基本上每家住户的墙体都产生裂缝,房间内的门有些关不住,有些住户的阳台的玻璃被产生裂缝的墙体压裂。现在我们这两栋楼的住户在那里居住已经很不安全,今年我们住户找北京房屋第五鉴定所进行鉴定,我们这两栋楼的危险程度达到C级危房。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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