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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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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对赵某某要求赔偿被害人张四某丧葬费,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8979元。对赵某某要求赔偿被扶养人

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对赵某某要求赔偿被害人张四某丧葬费,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8979元。对赵某某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计算,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的标准,为137329.6元(13732.96元/年×10年)。以上共计人民币156308.6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有关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陈某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因陈某未提供相关医疗票据,其所请求数额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陈某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根据其实际住院天数,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认定,分别均为2864.31元(29041元/年÷365天×36天),共计5728.63元;营养费根据其实际住院36天,并按30元/天计算,即1080元(30元/天×36天)。上述损失合计人民币6808.63元。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6308.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8.63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段桂东

审 判 员  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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