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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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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五、王松海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穆某甲在九十年代以一万多元的价格从我们组里买的,以其哥哥穆某乙的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房子没有建成,地一直在闲着。到了2008年左右的时候,穆某甲找到王松五说这块宅基地他不要了,让王松五

穆某甲在九十年代以一万多元的价格从我们组里买的,以其哥哥穆某乙的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房子没有建成,地一直在闲着。到了2008年左右的时候,穆某甲找到王松五说这块宅基地他不要了,让王松五退还她当时买地的一万多元钱。王松五就同意了,并把一万多元钱退还给了穆某甲,穆某甲也把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了王松五。所以说这块地后来一直就是我们组里的地。木子明的土地使用证上只有长宽尺寸,没有具体的四至,按照这张土地使用证确定不了是那一块土地。

我也参加县里组织的宁西铁路复线征地拆迁工作组。因为我以前也当过队长,有一定工作能力。我们每天领取150元的补助,主要用来吃饭、吸烟等开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时间:2015年3月2日15时10分至16时20分

地点: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社区王庄组

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社区王庄组,经该村主任黄某某指认,该空置宅基地位于铁路南侧、新春路与新华路之间约中间位置,居民张龙亭独家院北侧稍偏东,现已被新修建的宁西铁路复线所占用。

附:现场方位平面图两张、现场照片5张。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五身为村民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的方法,伙同被告人王松海骗取公款587050元;被告人王松海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被告人王松五相勾结,采取欺骗的方法,共同骗取公款5870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松五、王松海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松五、王松海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王松五、王松海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之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松五、王松海合谋骗取补偿款后,被告人王松五向负责征收工作的工作人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王松海的宅基地,被告人王松海向征收单位进行谎报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从而使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得以实现,在实施该犯罪的过程中,二人各自起到了各自的作用,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王松五、王松海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了全部赃款,且系初犯、偶犯之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王松五、王松海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松五、王松海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所获的587050元公款予以追缴,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新瑞

审判员  李全体

审判员  惠钦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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