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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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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五、王松海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1998年春,我在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社区王庄买了一块地皮,自己建房,在1999年初我就在王庄居住,2014年宁西铁路复线征用我的住房后我才搬到现在住的地方。其房后的空地为王庄组集体所有,也被宁西铁路复线

1998年春,我在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社区王庄买了一块地皮,自己建房,在1999年初我就在王庄居住,2014年宁西铁路复线征用我的住房后我才搬到现在住的地方。其房后的空地为王庄组集体所有,也被宁西铁路复线拆迁时全部征用。

(9)证人马某甲2015年3月3日的证言

1992年春,我和我父亲马某乙以我父亲的名义在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社区王庄买了一处独家院,从那时起我和我父亲马某乙就在常花园社区王庄住。1997年,我又在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社区王庄买了一块宅基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建房,只建了一个地基。2014年宁西铁路复线征用我和我父亲马某乙的住房后我才搬到现在住的地方。

当时我房子的东边是王庄组集体的空地;南边是唐河县木材公司姓魏的职工;西边是王某甲某的房子,北边宁西铁路单线边上的一条小水泥路。

我在王庄居住时王庄组集体空地在我住房子的东边、曲某的房子和我1997年购买的宅基地北边,有两处宅基地大小的面积,东西长大约接近三十米,南北十三米左右,总面积大概有三百四十个平方米,

1992年我在王庄住的时候,那块地方都是王庄组里的地。

我从1992年起到2014年10月一直在王庄住,紧挨着这块空地,这么多年来,我从没听说过这块地是某个人的,也从没听说过这块地被谁买走了,大家都知道是组里的地。要是个人的话我们这些老住户也会知道,人家起码也会在空地上栽个树、垒个院墙、扎个地基之类的,但这块地都没有。所以说这块地是王庄组集体的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松五的供述

①2015年2月11日的供述

2013年至2014年,按照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我协助滨河街道办事处参与宁西铁路复线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段征地拆迁工作。

2013年3、4月份,宁西铁路复线工程开始征地。按照规划,宁西铁路复线工程将要征用我们王庄组土地。到了2014年5、6月份,征地结束,进入房屋拆迁阶段,房屋拆迁有补偿款,空闲宅基地也有补偿款。于是,王松海约我到他家商量:“在铁路征地红线内,有一处空场,是集体用地。要不咱俩合伙,上报成我的空闲宅基地,等补偿款下来了,咱俩平分。”我刚开始不同意,但是最后还是同意了,并且说:“我手里有一个穆某乙的土地使用证,要不你拿去用,看行不行。”王松海同意,并和我约定好:如果别人要问起这块宅基地,我就说是穆某乙转让给王松海的。

在王松海和我商定以后没多久,滨河街道办事处土地所工作人员就到该处空场丈量,并找我核实权属。我对滨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明确说明,该处空场就是穆某乙转让给王松海的宅基地。这样,滨河土地所在登记铁路占地拆迁户时,才将该处空场登记为王松海的空闲宅基地,并上报,最终在2014年9月份左右获批。滨河街道办事处土地所找我核实权属是因为我是王庄组组长,滨河街道办事处明确要求我们村组长,协助做好权属确认。

当时王松海我俩商量时,就有明确分工:我作为王庄组组长,协助滨河街道办事处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我只负责在滨河街道办事处人员向我询问该处空地时,明确说明是穆某乙转让给王松海的宅基地即可,上报获批的事都由王松海去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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