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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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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4、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进服务公司后银某某曾带领我们服务公司到过联泰食品公司四、五次,每次去后就是让工地上的人停工,使工地无法进行,进而向钟经理提出承包要求,每次都是银某某带领着我们去,有牛某某、王某某、

4、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进服务公司后银某某曾带领我们服务公司到过联泰食品公司四、五次,每次去后就是让工地上的人停工,使工地无法进行,进而向钟经理提出承包要求,每次都是银某某带领着我们去,有牛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新德。还供述牛小龙到服务公司给了我们3000元。

5、被告人张某某曾经去联泰、恒安纤绵、汇华纺织、豪峰以及银河工地停过工,看见牛小龙到服务公司办公室交了3000块钱。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也作了大致相同的供述。

6、被害人郭书凯陈述证实与联泰签订道路修筑、管网建造、大门建造三个合同,证实2008年10月开工,银某某等五人经常到工地阻工,声称刘某某让他们来,我就找到刘某某,刘某某说要想开工就得拿钱,我被迫给他们10000元。在修路过程中,刘某某、银某某等人又强行胁迫我把修路工程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把约定的联泰院内仓库东一段造价20万的路转让给我们。消防通道长400米,宽7米,面积2800米,每平方是72元,总造价201600元。

7、证人牛灿龙证言证实2009年10月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服务公司要回三个道路工程,想转包给我,第二天我就和牛某某、银某某三人到联泰找钟经理协商,到第二天才签合同,这次协商没有造价,没有预算单,按每平方米76元造价签订。这个价格是刘某某服务公司与钟经理谈的,2009年10月中旬我在施工消防通道时,银某某一个人到施工现场让停工,要收管理费,我给刘某某打电话,刘说你的管理费多多少少也得交点,别让下面人对我有意见,我在被迫无奈情况下,给服务公司3000元。

8、证人张杰证言证实联泰修路时,大约2009年4月银某某、牛某某带头去,银某某等人让我们停工,是想找活干。别人修路给他们管理费,我们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把部分工程给了服务公司,是把新厂区院内仓库东的一段路给了服务公司,这段路大概200多米长,7米宽,服务公司每次由牛某某、银某某带头,每次都有三、四个人。

9、证人郭凯文证言证实联泰在修路过程中,刘某某、银某某等人又强行胁迫公司把一部分修路工程让给他们,就是仓库东价值20万元的消防通道。

9、证人王海正证言证实2009年10月我正在工业园联泰修消防通道,银某某一个人来到施工现场让停工,我给牛灿龙打电话,小龙给银某某打了电话,打完电话后,我们又开始干了。

14、新区道路工程合同及协议书.

(二)、2009年年底,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和个人施工队工头赵卯达成口头协议,由赵卯建造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大门、门卫室及大门口处约21米院墙。工程放线时,刘某某、银某某、牛某某到工地强行将工程停下,将放好的施工标线拽断,把放线使用的木桩拔出扔掉,并将已经建造好的消防池用脚踹倒,迫使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给银某某来建造,后银某某将该工程交给了刘文正、明振和承建,建成后结算金额共计为37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银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12月份前后的一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汇华东边围墙准备修大门,你找人过去看看,我喊住牛某某一同去了,给工人讲不要干了,把院墙的线给拽了。又过去把消防池踢两脚。第二天我们去找邓军阳,去的有牛某某、王某某。我说消防池不干中,大门和围墙给我们干,邓军阳同意了,我把大门和围墙伸头转包给别人。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11月份汇华建门岗房时,我们服务公司要干这个工程,我让银某某、牛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小国等人去阻工,最后把建门岗房的工程给我们干了。

3、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12月份前后的一天,银某某喊我到汇华修大门的工地上看看,去后工人正放线银某某说谁让你们干的,我也说事没说好不能干,工人们就停工了,银某某又跺了消防池,工人停住了。第二天银某某又喊住我、王某某找到邓军阳,广志说消防池不干也中,大门围墙给我们干,邓军阳同意了,银某某把工程转包了,料是邓总安排的,工钱2500元。

4、证人邓军阳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广志及6、7个人到工地把消防池跺倒,要求停工,停工后我见到银某某,他说你们给2000元是路面硬化,最后我们把大门门卫室和20多米院墙让他们干,最后给他们2200元工钱。

5、证人林秋亭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修围墙时,银某某等人拽线,还跺消防池,后来把汇华东门卫室和围墙工程要走了,这个没有造价书和决算书,一共给他3750元,工钱给银某某了,银某某再转包的人发工资。

6、证人赵卯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与汇华签了合同,口头答应将东门卫室和21米长围墙由我们建,在施工过程中,银某某捣乱,我们向邓总请示怎么办,后来邓军阳协商把东门卫室和院墙让给了银某某。

7、证人赵振营证言证实银某某在工地上要转包围墙及东门卫室具有强迫性。

8、证人赵付岭、宋喜相、牛德清等人证言均证实银某某等人到汇华工地阻工,强迫要求承包围墙及东门卫室的事情经过。

9、证人刘文正、银宏业等人证言均证实2009年12月份,俺村的银宏业找到我对我说广志在汇华揽了一个围墙的活,叫咱去干,见到汇华老板后,我们只干围墙的活,围墙工21米,汇华给工钱1550元,干了三天还写了个收到条。

10、明振合收到江华纺织工地东大门门卫室施工费2100元领款条及银宏业、刘文正收到工钱1550元的收到条、李得山收到砖水泥100元的领款单。

(三)、2009年3月份,刘某某、王某某找到豪峰食品有限公司施工方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张蘭生,要求豪峰公司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必须由他们提供,否则休息施工。收张蘭生被迫和王某某签订供料合同。至案发王某某共计给豪峰供料352427.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豪峰公司修院内的路时,我们服务公司去阻工,我们要求干豪峰食品有限公司的工程,因工程承包给张经理,没有工程给我们做了,最后张经理找到我谈判由服务公司指定人员供料,我们公司指定王某某提供料。王某某与豪峰签了一份协议,王某某、王某某等人送砖、沙子、石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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