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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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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三)2009年9月份,漯河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在临颍县颍北工业园该公司新厂区进行路面硬化工程施工时,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银某某、银晓明、刘德成等人以要工程为名,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威胁工人,并索要现金,后邓军阳

(三)2009年9月份,漯河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在临颍县颍北工业园该公司新厂区进行路面硬化工程施工时,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银某某、银晓明、刘德成等人以要工程为名,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威胁工人,并索要现金,后邓军阳被迫向银晓明交纳2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银晓明陈述漯河汇华占我村三组的土地,我组和五组群众就去工地上要干硬化路面的活,我村刘某某、银某某、刘德成和我去工地上,汇华看到群众要闹事,就找我们去协调,后来汇华说给2000元,后来固厢一个女乡长给我2000元,我给五组队长刘德成1000元,另1000元我给我组197户村民平分。

2、被告人银某某供述2009年9月汇华纺织要硬化路面,银晓明、刘德成和我去谈条件,没谈成。工程开工那天,刘某某打电话让我去看看咋回事,我去后德成、晓明都在工地,我不让工人干活,我们三个把工地上的线拽了,工人就停工了。后来邓军阳来了,我说这基础工程我们村得干,当时没谈成,工地一直停着。过了几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事给了2000元,你别在汇华停工了,志忠还说这2000元银晓明和刘德成各1000元。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汇华纺织修路时,大约2009年9月份,银晓明、刘德成他俩给我打电话说有这个修路工程,我说你俩去把这个工程给我们村干,银晓明和刘德成就去找汇华谈条件,第一次没有谈成,他俩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服务公司说说,由服务公司出门和汇华谈,后来我给广志说了一下,银某某说中,后来我庭银晓明和刘德成给我说汇华给2000元,用哪我不清楚。银晓明还给我说汇华给三队了2000元。

4、被害人邓军阳陈述2009年9月份路面硬化,第一天刚放好线,刘某某、银某某、刘德成、银晓明去了,银某某说都别干了,再干就收拾你们。刘某某说这是我们村刚成立的服务公司的经理,有啥事找他(指银某某)才能干,后来说不让干也得拿钱,他们开始要4000、5000,最后经协调就给他们2000元,钱由银晓明接的。

5、证人刘德成证言证实2009年9月,汇华硬化路面,我和银晓明找邓军阳要工程未果,我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说我给他们协商一下,我说你来看看吧,一会刘某某打电话,邓军阳不同意让我们干,我们与邓军阳协商,邓军阳给我们2000元,晓明接的钱。过了几天刘某某见到我们俩,问那个钱弄哪里啦,把钱交到服务公司,我和晓明不同意,过了两天银晓明给我1000元我分给俺队群众了。

6、汇华纺织投资项目备考表及合同书。

7、漯河市汇华纺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2009年9月14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等人采取破坏办公设施、阻止卸车等手段,强行向银河地产工地施工方于志军等人索要卸车费等管理费,被告人牛某某参与敲诈勒索5390元,被告人牛某某参与敲诈勒索32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银河工地施工时我和牛某某、牛雷刚等人让工地每进一顿水泥抽20元,每进一车木头、钢筋抽200元出来的,抽的钱都有账总共5390元。

2、被告人牛某某供述。2009年9月至12月给银河一直供水泥、沙子和砖,是大郭李书光供的,在供料前牛某某喊我、牛根亮等人每人出5000元做生意,由我保管钱,牛雷刚管账,2009年我们要求供沙子,李乡长说沙子是他亲戚供的,不让我们供,后来李乡长说你们也不用供,我给你们出个钱,沙子一方提4元,砖一块提1分。还有向送钢筋的雷老板收卸车费,实际不卸车。雷保才送钢材,牛某某让我去说,我们得卸车,你们每车给我们200元管理费,你们想找谁卸都可以,雷保才同意了。以后雷保才送钢材就给我打电话,我收200元不等的管理费,共收了5次管理费,卸车费经我手1000元,有流水账。并供述2009年9月14日至2009年10月23日账本记录为本人记,并核实了收取6车管理费共1100元,账上10月22日铁围墙1000元是牛某某争取来的,是文化局姓马的局长因为铁围墙给的。

3、被害人于志军陈述牛某某等人要钱,我给牛某某1000元,证实向银河工业园送钢材时每进一车钢材牛某某收200元管理费,共交了2000元,在建围墙时,牛某某又收1000元管理费,加上牛某某两个简易房的钱共给牛某某2800元。后期由牛绍亭负责,交给牛绍亭进钢材管理费400元,两个门卫室200元共600元,如果不交他们就阻工。

4、被害人雷保才陈述证实牛某某等人闹事后,要送钢筋的管理费,每卸一车200元,牛某某收钱后讲以后还要给他们打招呼,还证实交管理费的次数和数额,共计交给牛某某、牛绍亭2000元管理费。

6、证人牛雷刚证言证实四队在银河地产门口收过卸车费,一共收了5390元,其中卸钢筋费是2000元左右,卸木头费大概是2000元左右,围墙费1000元,围墙门头费是200元,简易房200元。账先是由牛某某来管,后来牛某某进了村服务公司把账本给我了,他拿走了3000元,剩下的2000多元在我这里。

7、雷保才提供与李粉仔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

8、于志军提供的交管理费共计1400元的清单。

9、雷保才提供的交卸钢筋管理费共计2000元的清单。

10、牛某某等人收取卸木头、卸钢筋管理费收入情况记录。

二、强迫交易罪

(一)2009年10月份,刘某某、银某某、牛某某等人到联泰施工工地强行阻工,致使工程承包方临颍县金源建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该公司经理郭书凯被迫将该公司承建的厂区仓库东价值20万元的一条路(消防通道)交给刘某某、银某某等人承建。后服务公司把该工程交给临颍县城乡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牛灿龙承建,银某某又到牛灿龙的工地强迫工人停工,向牛灿龙索要管理费,后牛灿龙在服务公司办公室缴纳管理费3000元给服务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联泰公司院内修路时我和服务公司的人就去施工现场阻工。最后我、银某某、牛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与联泰的钟经理谈条件,联泰公司最后没办法的情况下把仓库东的一条路让给我们服务公司修(这条路的造价具体数额我不清楚),我们服务公司没有资质,我叫牛小龙修这条路,小龙给我公司3000元管理费。

2、被告人银某某供述前期是牛某某领着我、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去各个企业要工程,是刘某某指使的,如果不给,刘某某指使我们停工。后期是我领着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等人去的,我们从联泰、豪峰两家公司要求承包道路施工工程,我们把这两家道路施工工程转给牛小龙,牛小龙给公司3000元,这个钱牛某某接的,等工程下来后再按2%提取管理费给服务公司。2009年7、8月份,联泰车间边上两条路要修,去找钟经理未谈成,直到服务公司第二次成立后,我和牛某某、王某某去谈了几次,钟经理没有同意,后来钟经理把路给我们,我们又转给小龙了。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经常和牛某某、银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一块向企业要活干,服务公司接受纤绵12000元,我参与两个工地停工,我知道收小龙3000元管理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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