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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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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静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12、证人刘书义证言,证明2011年过完春节的时候,当时财务科长党桂红让其用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卡,用于在郑州的粮食期货交易。在农行和建行分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把卡号告知了党桂红。没过几天,其手机

12、证人刘书义证言,证明2011年过完春节的时候,当时财务科长党桂红让其用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卡,用于在郑州的粮食期货交易。在农行和建行分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把卡号告知了党桂红。没过几天,其手机上的银行信息显示两张卡上有3000万元汇进来。几天后,党桂红让其到郑州进行粮食期货交易。

13、证人万书涛证言,证明其公司与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平时只是粮食上的交易往来,2010年11月左右漯河中储粮漯河储备库主任李栓录出面借其公司1000万元,让其到大道谷有限公司购买粮食。后来其去中储粮漯河储备库要这笔钱很多次,中储粮漯河储备库一直没有还,才知道这笔钱不是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用的,是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借的。

14、证人李栓录证言,证明2010年9月末的时候中储粮漯河直属库调整库里的监管体制,在监管移交的过程中,时任临颍分库主任朱永进发现潘结实承储的托市粮严重亏空,随后就安排朱永进和张某某进行系统的核查,价值约6000多万元。核查之后安排张某某通知和谐粮油的管理人员潘锦州向其询问偷粮食的具体过程,据潘锦州讲述潘结实偷卖国家托市粮是请监管员喝酒,把监管员喝醉以后偷偷配置了监管员身上仓库的钥匙,然后利用晚上和节假日监管员不在岗的时候偷卖国家托市粮。在知道潘结实偷卖国家托市粮后,其采取了补救措施,于2010年10月7日向和谐粮油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潘结实限期通过批发市场拍卖,交割进行补库。并且对所有的班子成员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免去监管科长张某某和临颍库监管办主任王某某、阎某某的职务,调离了监管员孙静平的工作岗位,到11月底以后和谐公司补了1000万元的亏空,剩余的5000万没有补上,后来两次召开班子会议,研究采取先借钱弥补国家亏空,然后向司法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手段惩治潘结实和追讨资金。根据班子研究的先想法补库,后筹钱偿还的意见,向中储粮河南公司总经理李长轩进行口头汇报,在得到认可后,安排让漯河大道谷物有限公司与潘结实金源公司签订小麦购销合同将亏空部分由大道谷物有限公司买回,同时筹措资金5000万元给大道谷,经协调,郑州宏达房产开发公司汇给大道谷物2000万元,漯河鑫泰物流有限公司、漯河金苗粮油贸易公司、临颍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各汇入大道谷物有限公司1000万元,然后由大道谷物有限公司通知潘结实共同到郑州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交割,自此将亏空部分全部补齐。

本案综合证据:

1、孙静平、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任职证明文件。

2、孙静平岗位责任书。

3、中储粮规章制度汇编。

4、监管办事处主任职责。

5、监管办事处工作职责。

6、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7、中储粮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8、中储粮储备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9、中储粮粮食监管工作规范。

10、中储粮管理暂行办法。

11、中储粮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12、委托收购合同。

13、仓储保管合同。

14、小麦购销合同。

15、粮食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

16、金龙公司原粮验收入库单。

17、漯河金源工贸有限公司记帐凭证及帐页。

18、金源公司销售小麦税票。

19、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20、潘结实收到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粮款45520655.18元的收到条。

21、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与漯河金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小麦购销合同。

22、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关于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托市粮相关情况说明。

23、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24、河南宏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25、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记帐回执。

26、漯河市鑫泰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

27、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苗粮油贸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

28、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和谐公司亏空托市粮案件及处理意见。

29、关于漯河“临颍县和谐公司托市粮”案件的报告。

30、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会议记录。

3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帐存款交易记录。

32、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存根。

33、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关于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职级的证明。

34、孙静平、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35、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临颍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静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孙静平上诉称:应将其不在和谐公司期间被偷卖的粮食数额扣除,量刑重。

张某某上诉称:其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已挽回造成的损失;有自首、立功情节;量刑重。辩护人张保国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有自首、立功情节;张某某应对造成损失负间接、次要责任。

阎某某上诉称:其有自首、立功情节;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不应负主要责任;所造成损失已弥补。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宋燕京的辩护意见是:阎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王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有误,量刑重。

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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