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系濮阳县供销社财务股副股长,证实:濮阳县供销社是某中供销社的主管单位,对某中供销社进行人事管理和业务指导。某中供销社财务是独立核算,某中供销社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某中供销社申报新网资金300万元,拨下来63万元。2014年6月上旬拨付到某中供销社对公账户上的,县供销社对某中供销社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只监督不管理,县社对63万元资金使用不干预,但我们要求某中供销社对县社说明资金使用情况,这也是县财政局的要求。具体日期我记不准了,2014年6月20日前后的一天,濮阳县供销社主任李某某在他的办公室对我说:“你去找常某某拿点钱,解决咱单位的费用”。李某某说是拿14.2万元,县供销社财务主任苏某某也给我安排了,但他们没有说拿过钱了干什么。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常某某给我说要去取钱,让我去拿钱。我和常某某、郑某某、常某甲一起去濮阳县县城解放路和红旗路交叉口邮政储蓄所取出来,给我14.2万元,我拿回家之后分别给李某某、苏某某汇报了我拿钱的情况,他们安排先把钱放到家里,钱在家里放了约一个星期,李某某、苏某某分别安排我把钱退给常某某,我记不清是哪一天,我让常某某把14.2万元钱拿走,常某某给我打收条的时间是2014年7月6日。在某中供销社申报新网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常某某给我2万元,另外我替常某某请单位人加班花费700元在常某某给我14.2万元时一并给我了。常某某给我的2万元是跑项目花费。其中主要去九寨沟旅游花了。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系濮阳县供销社主任,证实:某中供销社是县社的基层社,是下属单位,县社负责某中社的人事管理、职务任命,常某某是主任,郑某某是副主任。某中供销社申请“新网”专项资金过程中,我安排过某中供销社人员先行垫钱去办理“申报”事项,我告诉常某某跑这个项目办相关手续得花钱,我让常某某他们先垫钱。他们去郑州好几次,有时在郑州一待就是好几天。住宿吃饭都花钱,另外申报材料也花钱,我去九寨沟旅游是王某某垫的钱,我听王某某说常某某给他2万元钱。我听常某某说他垫五万多元,郑某某垫三万多元,常某甲垫二万元。某中供销社申报专项资金,最后省财政厅向某中供销社拨付63万元新网资金,专项资金下来后,常某某打电话说给县社也弄点经费,我也同意,但没说多少,我让常某某把钱给王某某,我让王某某找常某某拿钱,王某某拿回来后我知道14.2万元,他给我汇报了,也给苏某某汇报了。我和苏某某最后商量让王某某先保管起来不让他动。后来县纪委查某中社的事情,我让王某某将14.2万元退给常某某了。 6、证人苏某某证言(苏某某系县社副主任)证言内容同李某某证言。 7、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自己在县供销社负责财务工作,在某中供销社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自己跟着一起去郑州申报的项目。2013年秋天常某某跟我和苏某某、刘某乙说项目批下来,咱们到九寨沟旅游吧。我们四人去九寨沟、三峡、武汉玩了几天。李某某和王某某已经先去了,钱是我和苏某某垫的,常某某跑项目垫钱了,具体垫多少不清楚。李某某、王某某去九寨沟的钱不知是谁垫的。 8、证人刘某乙证言(刘某乙系濮阳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证实:我知道某中供销社申请“新网”专项资金的事情。我帮助某中供销社整理过申请“新网”资金所需材料,主要整理文字材料和表格,还帮助某中供销社办理了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县社领导李某某安排我和常某某一起去濮阳县质监局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花费谁拿的记不清。我去九寨沟旅游了,费用是刘某甲拿的。 9、证人常某乙证言证实某中供销社商业街门市房是我和常某丙、常某丁一起开发的,是我们三人投的资,某中供销社不出钱,只提供7亩地,负责办手续,开发后由我们三人收租金20年。2014年7月8日9点左右,某中供销社主任常某某给我打电话,他说某中供销社账上差28万元对不住。因供销社的门面房彩钢房顶是我儿子常某戊搭建的,让我替我儿子给他写个收28万余元收到彩钢房顶款的收条,用于抵账上差的28万元钱。常某某说一会让某中供销社副主任郑某某和会计常某甲到我家去找我,让我把打好的收条交给他俩。大概11点左右,郑某某和常某甲去找我,他俩到我家后说他们供销社的账上差28万元对不住,常某甲算好的要总够28万元需要搭建多少平方彩钢顶和每平方的价钱,让我按他说的单价和平方写的收到条,他让我写的281433.6元领到条。我写好领到条后,常某甲又给我写一个1433.6元欠条,落款是某中供销社,并加盖常某某手章,他们还给我说,如果上边调查这个彩钢顶款的时候就让我说已收到28万元彩钢顶款。当天下午县纪委去我家找我,我才知道是县纪委调查的。7月8日下午,县纪委去我家找我时,我没在家,他们通知我第二天到濮阳县住建局四楼,第二天上午我去住建局时,常某某给我打电话,他让我到濮阳县育民路、富民路交叉口去找他,见面后常某某让我把28万元的事给顶起来,还说他家有152000元,让我媳妇去找他媳妇拿这152000元,剩下的钱让我看着办。然后我就给媳妇王某丁打电话,让他去常某某门市上找他媳妇拿钱。我到住建局四楼后,当天下午我跟县纪委的领导到濮阳市泽世源宾馆配合调查。在泽世源宾馆,县纪委领导问我281433.6元彩钢顶款收条是咋回事,我说是某中供销社欠我儿子常某戊的彩钢顶钱。县纪委的领导说常某某用我写的收条骗取国家资金了,我一听骗国家的钱,我就如实说了,我说收条上的28万元没这回事,收条是常某某让打的,是为顶供销社账差28万元而打的。 10、证人常某丙证言证实某中乡供销社商业街门市房是由自己同常某乙、常某丁投资开发的,供销社未投资,门市楼彩钢顶是由常某戊搭建的,是自己和常某乙、常某丁出的款,某中供销社未出钱。 11、证人常某戊证言证实某中供销社门市房彩钢顶是我搭建的,是我爸常某乙联系的,钱是我爸给的,共给我十来万元。收281433.6元二联单不是我写的,名字也不是我签的,供销社欠条1433.6元怎么回事我不知道。 12、证人马某丁证言证实我在河南捷创会计事务所工作,我所对濮阳县某中供销社出具过豫捷审字(2013)213号投资确认书,是某中供销社委托的,委托书有常某某的印章。某中供销社向我所提交了关于项目全部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发票等材料。我们收取6千元费用。 13、证人罗某丁、赵某丁证言、证人管某丁证言证实信则会计事务所对某中供销社出具过二份审计报告,收某中供销社4千元钱,是常某某支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