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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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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三人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跑该项目,经我的手花费77000元,其中57000元是我自己的钱,另20000元是我借会计常某甲的,郑某某说他花费30000元,但不是经我的手花的,我没见他花费,他也没给我单据。77000元花费包括补办某中社机构代码证花3000

跑该项目,经我的手花费77000元,其中57000元是我自己的钱,另20000元是我借会计常某甲的,郑某某说他花费30000元,但不是经我的手花的,我没见他花费,他也没给我单据。77000元花费包括补办某中社机构代码证花3000元、作投资确认书花8500元、在郑州会计事务所作审计报告花13000元、去九寨沟旅游花22000元、给领导送礼花10000元,剩余的2万多元都是零碎花了,有交通费、打印费、吃饭的费用。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实自己2002年任濮阳县某中供销社副主任,某中供销社2013年申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省级配套专项资金。2014年6月初到位63万元,存到濮阳县红旗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邮政储蓄银行。因跑专项资金项目我们都花钱了,还有工资也没发过,商量每个人都分点。2014年6月18日下午,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县城邮政储蓄银行,说是我们某中供销社申请的专项资金到位了,大家都分点,分给我4万元,分给常某甲3万元,他自己要5万元。让我去取这个钱,我到邮政储蓄银行后,常某某、常某甲和县供销社的王某某都在那。常某甲取28万元,我拿着回车上去,他们三个人也坐到我车上,常某某从28万元拿出8.8万元给我说:“你先把钱放起来。”我就拿8.8万元后放到我的后备箱里,剩下19.2万元,常某某给王某某14.2万元,他自己留下5万元。王某某又给常某某说他吃饭花700元,常某某又让我在8.8万元拿700元给了王某某,常某某给我说剩下8.73万元分给我4万元,分给常某甲3万元,剩下的钱回来再说。我和常某甲回家的路上,我和常某甲都嫌分的少,到家下车时我给常某甲3万元,他说:“3万元钱不多,等回头给常主任见了面再说钱咋分,”让我先拿着。我回家后就把8.73万元放家,一直未动。7月8日下午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用钱咧,我就拿了1万元钱给常某某。后来纪委调查时让我把8.8万元交出来,我就给我媳妇打电话,让我媳妇把9万元退给纪委了。

纪委开始调查时,我和常某某、常某甲为了应付调查组调查,让常某乙以他儿子常某戊的名义出具“2014年6月19日今领到彩钢房款96×2931.6米,大写贰拾八万壹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281433.6元。经手人常某戊”的收据顶取出的专项资金28万元,常某甲又打了一个“2014年6月19日欠到彩钢房顶款壹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1433.6元。某中供销社常某某印”的欠条。2014年7月8日上午,常某某打电话让我找会计常某甲去常某乙家把收据拿过来。我们实际不欠彩钢房款。

申请新网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常某某找我要这过2千多块钱,我总共垫了大概有3万多元,跑项目开车加油费大概有几千元,某中供销装修、买新家具花5千多元,还有请领导吃饭在郑州一个饭店花七、八千元,有的有票,有的没票。跑新网项目期间,常某某垫了不少钱,常某甲好像给常某某2万元钱。

3、被告人常某甲供述内容同常某某、郑某某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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