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4年6月17日晚上10点多,我和王某、刘某某、范某某、张银朋、张某及他女朋友几个人在妇幼南边的大西北兰州拉面吃饭,大家喝了不少啤酒。吃到次日凌晨1时左右,结束前王某将张某的女朋友带走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4年6月17日晚上10点多,我和王某、刘某某、范某某、张银朋、张某及他女朋友几个人在妇幼南边的大西北兰州拉面吃饭,大家喝了不少啤酒。吃到次日凌晨1时左右,结束前王某将张某的女朋友带走了。我们一直等他不见他来。后来在佳华网吧对面的路上碰见他了。我们说了王某几句,可能他不高兴了,他打了张某几耳光,我一看他,他也打了我一巴掌。后来我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就过来了,我们几个骑摩托车找他,在烈士街与民主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找到王某。王某一看捡了一个石砖准备砸我们,刘某某将他手中的石砖夺下来扔到一边了,我跺了他一脚,他就往南跑了,他一拐弯就找不到他了。后来我们在铁路南边的快车道上发现了王某,我和刘某某、范某某、张银朋就也下到快车道上。我先跺了王某三、四脚,我说走吧,刘某某说“这就完了?”还喊“三、二、一”我们几个一起朝王某身上跺了几脚。然后我们准备走了,这时王某骑摩托车直接把我撞翻了,然后我就不知道了,怎么来的医院我不记了。我的门牙掉了三颗,右腿骨折。我们几个打过王某就往南走了,王某应该在北边,当时刘某某、范某某在我的什么位置我不记了。当时我是在快车道上走着。我脸朝南正走着,不知道怎么就被撞了,被撞后我就没有意识了。当时没有车经过,当时路上车已经很少了。

3、证人张某的证言:2014年6月17日晚22时许,我和李某、刘某某、王某还有几个他们的朋友在民主路妇幼南边的大西北拉面吃饭,喝了不少啤酒,我喝多了。喝到18号凌晨1点左右,因为王某把我女朋友送走了,我就去找王某,在佳华网吧门口碰见了他。我不知为啥,他就打了我四耳光,我没有还手,李某去劝他,他又打了李某一耳光,当时我们都没有吭声,王某就走了。我就去送我对象了。回来后,我在华苑新城东门口的人行道上,看到自行车道上,李某、刘某某、还有李某的朋友总共四个人围着王某打,都是拳打脚踢。我就骑着我的摩托车也到了自行车道上。我在离王某有一米多远的位置停下来,这时他们几个已经不打了,往铜马方向跑了,离我有十几米的距离。我看到王某在地上躺着,我就赶紧熄火但没有拔钥匙。我刚下车,王某已经站起来,他迎面过来,我问他有事没有,他没有理我,直接骑着我的车,打着火,朝李某他们几个方向追了过去,我也赶紧往南跑。这时候王某已经撞着李某了,将李某撞翻后,摩托车突然掉头,拖着李某往北跑,李某当时是脸朝上。当时我还看到王某还扭头往后看,拖有六七米远,摩托车翻了,王某丢下摩托车就跑了。当时路上的车已经很少,我没有看到有车经过。王某撞过人后,我们没人去追他,都在看李某,当时他嘴里往外流血,腿上也有血,我们抬他的时候,他知道疼,但是意识不是太清,到医院后我才知道他的牙掉了几颗,腿骨折了。

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17日晚,我和李某、王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到18号凌晨1时许,不知为啥王某逮住张某打了四耳光,李某去劝,王某又打李某一耳光,当时我们都是没有吭声。王某走后,李某叫上我、刘某某,还有一个同吃饭的男青年去找王某。在华苑新城东门口下方的快车道处,我们将他堵住。李某朝王某跺了三、四脚,将他跺翻了。本来李某不想再打王某了,可这时刘某某说:“这完了?”,他说:“三、二、一”,然后我们四人就一起开始朝王某身上踢打,将他打翻后,我又朝他胳膊上跺了2、3脚,当时我们都没有拿东西。打了约2分钟,当时王某一直捂着头没有还手。我们打完了以后,张某从北边过来了,刚停下车,王某就拽过他的摩托车就撞过来了。当时我们在民主路铁路桥南边的快车道上,正想往铜马方向走,我和李某还有李某的伙计在马路的右边,也就是马路西侧,我在李某的右侧,李某在靠马路中间的那边,刘某某好像在马路对面,我不太留意。张某的车熄火了没有我不知道,他停车的位置离李某有五六米远左右。当时我们已经不打王某了有一分钟左右了,我们已经散开了,王某往北走了,我们往南走了。这时候张某到了,然后就发生撞人的事了。当时没有车辆经过,当时车已经很少了。我听见李某“啊“的一声,然后我就看到王某骑着摩托车拖着李某往北跑了,跑有十来米远,然后摩托车翻了,王某就跑了。李某没有拦王某的动作,当时太突然了,他不可能有时间来拦王某。我不知道李某被摩托车拖时,是脸朝上还是脸朝下,但我们跑到跟前时,他是脸朝上的,满嘴是血,腿上也是血,意识不是太清楚,一碰他的腿,他就喊疼。王某撞人跑后,我们没有人追他,都在招呼李某。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17日晚10点多,我和李某,范某某、王某、张某、李某的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中间我先走了。到18号凌晨1点左右,我接到李某的电话,他说王某打他了,让我过去。见到李某后,王某已经不知道去哪儿了,我就和李某、范某某、还有李某的一个朋友四个人一起找王某,在烈士街与民主路交叉口看到王某了。王某以为我们要打他,就拿起一个大石头要砸人,我一看赶紧给他夺过来扔到一边了。然后李某跺了王某两三脚,王某赶紧往南跑了,我们几个就追他,一拐弯找不到他人了,我们想他也跑不远,就仔细地找,最后在铁路桥南快车道上发现他了。我们翻过栏杆跳了下去,刚开始是李某一个人朝王某身上跺了几脚,然后就不打了,我说“这就完了?”,然后就说“三、二、一”,我们四个人一起朝王某身上跺了几脚,他抱着头也没有还手。然后我们就不打了,准备走,这时张某骑着摩托车到了。当时我们几个已经不打王某大概有半分钟左右,都已经散开了,我到了马路东侧,李某、范某某等人在路西边,都准备往南走了,这时张某骑着摩托车从北边来了,紧接着王某就骑着摩托车撞过去了。张某停车的地方离李某大概有四米远左右。王某骑摩托车撞李某时太突然了,瞬间的事情。张某停车的时候熄火了没我不太留意。因为太突然,我当时没有留意李某有没有拦王某的动作。发生撞人的时候没有车辆经过,当时已经凌晨1点多了,车辆已经很少。王某骑摩托车直接将李某撞了,然后不知道怎么回事,摩托车一掉头,往北走了,拖着李某跑有五六米远,摩托车翻了,王某丢下车就往北跑了,我们也没人追他。当时李某已经躺地上了,我也记不清是脸朝上还是脸朝下了,当时他已经神志不清了,满嘴是血,牙掉了三颗,腿流血了,我们几个都吓坏了。因为好长时间没有过一辆出租车,好不容易过来一辆也不停车,当时也没有想到打120,我就让朋友李某甲骑摩托车过来,我们把李某送到二医院了。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8日凌晨其接到刘某某电话后,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将李某送往医院的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由张某所有的、王某驾驶用于撞伤李某的燃油助力摩托车进行了拍照取证,后将该车发还给张某。

8、公安机关拍摄的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照片,证实了李某被撞致牙齿缺如、右小腿骨折的情况。

9、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伤情进行了检查,发现其胳膊、后背等处有擦伤。

10、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鉴定,李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21⊥牙根折断,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1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8日1时16分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王某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为烈士陵园门口有7人打架斗殴。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本案无勘查条件,公安机关未进行勘查。

13、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病历,证实了被害人李某被撞伤后入该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