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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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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艺、陈土有、林亚元、林亚信、林才、李X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黄XX证言:我平常住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果园平常由邵弟管理,他和他老婆平常就住在果园内平房里。我果园里除了邵弟和他老婆外还有我弟弟聘请的一个姓陈的男子和他老婆居住,今年10月份从广东省电白县来了六七名

黄XX证言:我平常住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果园平常由邵弟管理,他和他老婆平常就住在果园内平房里。我果园里除了邵弟和他老婆外还有我弟弟聘请的一个姓陈的男子和他老婆居住,今年10月份从广东省电白县来了六七名男子在那里居住,他们几个人在一个房间里住,屋里摆了四五张高低床。我不知道他们平常都干些什么,但我知道他们没在我果园及临边果园干活,他们具体哪天来的我也不知道,今年10月份我回到果园见到他们问邵弟老婆他们是干什么的,邵弟老婆说是广东老乡来玩的,顺便看下有什么活干。他们来这里也没干什么活,我也不好意思赶他们走,我平常很少去果园,就是近几天晚上回去在那住。

林XX证言:2012年11月20日我给我舅舅陈伙打电话想去他那里玩,我是11月25日到海南省陵水县的,我到了我舅舅打工的那个荔枝园,到荔枝园后,我舅舅每天给荔枝树打农药,也没时间陪我玩,我就在那看电视,在这个荔枝园里有还有一间房子里住有六七个男子,我听口音也是我们电白县的人,我知道的就这些。那六七个男子也不干活,整天在荔枝园宿舍那打麻将、喝茶、聊天,他们住的房间门经常关着。我舅舅每天干活只有吃饭时候回来,有时候我舅舅也和那六七个男子说话。

陈广杰证言:我和我老婆在果园住,还有一对夫妇住在那里管理果园,老板有时也去果园。我隔壁住有六七名男子,我外甥林国志三天前也来到果园里,准备在果园打工。那六七名男子没什么职业,也不在果园里干活,在我们果园里居住,平时就打电话搞电信诈骗。有一次我在果园里听见他们中间有人打电话让别人向他银行卡打钱,我知道他们就是打电话诈骗,他们整天就是向外打电话。他们都是广东省电白县人,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

钟XX证言:我丈夫陈广杰在果园里管理果园,我在果园里干小工。我丈夫外甥林国志三四天前来果园准备干小工,我来果园后发现还有六七名男子住在果园平房里。我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也没有在我们及附近果园干活,他们整天住在果园的平房里,我们每天干活回来都能见到他们。

邵X证言:今年夏天收完荔枝果实后一天,我干完活回到住处后发现有三四名男子住在了果园的平房里,我问他们来这里干什么,他们说看有没有生意做,我听口音他们是广东省电白县老乡,我想他们能住在那里肯定是老板同意的。后来我发现这些男子每人有两部以上手机,都经常去果园里打电话,我就知道这些人经常向外打电话诈骗。他们平常在我们果园里吃,一般都是我老婆做饭,他们一个月给我们2000元钱,这些男子在我们果园里诈骗,没给我好处,就是每月2000元的伙食费。

冯X证言:我用我身份证办了四张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的、两张交通银行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我现在都记不住了。我是2012年3月初一天包被盗的,当时我挎包里装有一串钥匙,一个钱包,钱包里有我身份证、一张中国银行卡,两张交通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现金有2000多元,我报案了,补办了身份证和银行卡。我现在的农业银行卡号是:6228480150299590417,中国银行卡号是:6216617800003144650,交通银行卡号分别是:6222601110007023751,5218991116084655。

(四)书证

1、常XX被诈骗案情况说明

2、常XX提供的资料

3、白XX提供的资料

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

5、侦查机关扣押的分别属于六被告人的手机号13976901008、13617594548、13976681738、13976901268、13976905638、13976684676、13976871328、13976873778、13697566209、13976690728等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1月28日通话清单约10000余条。

6、扣押电脑照片

7、八方进财的内容

8、幸运3号的内容

9、四海来财的内容

10、2014年5月14日泌阳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

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处录像

现场照片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土有、李X主动让其家属到本院各缴纳罚金20000元;被告人林亚元主动让其家属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艺、陈土有、林亚元、林亚信、林才、李X等人在林XX、林X的安排下,通过向不特定人拨打电话冒充熟人等方式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共实施81起诈骗犯罪,但根据卷宗现有证据,仅能认定1起,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80起犯罪,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待证据充分时,公诉机关可以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即“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总数额难以查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次以上的;数量达到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等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但打电话、发短信达到一定数量人次的,按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六名被告人在林XX、林X的安排下,于2012年期间向不特定人拨打诈骗电话,仅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1月28日即共拨打电话10000余条,每人每月拨打诈骗电话数百人次至数千人次,其行为系诈骗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六名被告人系团伙犯罪,针对全国各地不特定人拨打诈骗电话,其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上述六名被告人是在林X和林XX的安排下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能自愿认罪,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艺以嫖娼被公安机关扣押需交罚款为名骗得白启昌2000元人民币;林X回广东电白县期间,李艺帮林X管理,从邮箱里接收被骗人相关材料并负责打印,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被告人陈土有实施电话诈骗的时间较长,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量较多,但自愿接受财产刑,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陈土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对被告人陈土有系从犯、未遂犯、初犯、偶犯、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积极缴纳罚金等,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信;对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被告人林亚元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李X实施电话诈骗时间短,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量较少,且自愿接受财产刑,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结合六被告人在本案中作案的时间、打电话的次数及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陈土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林亚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林亚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林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六、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国刚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柯 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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