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陈将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土有系从犯,陈土有与林X是团伙犯罪。但与本案参加开庭的其他被告人不是团伙犯罪,按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陈土有系未遂犯。本案起诉的81起犯罪,能够认定成立的第一起陈土有没有参与。其他的都是诈骗未遂。只拨打了1800次电话,请法庭按照他们自己认可的次数,给予定罪处罚。三、被告人陈土有属于初犯、偶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当庭认罪,又积极缴纳罚金2万元,因此,对陈土有处三年有期徒刑比较合理。 被告人林亚元辩称,我实施诈骗属实,我诈骗成功了三次,但不是起诉书上指控的。由林X为我们提供食宿,提供手机号码和银行卡。我每天打几十个诈骗电话,我知道他们几个也是在那儿打电话骗人的。 被告人林亚信辩称,我只通过打电话冒充朋友骗过钱,没有通过其它方式骗钱。我和陈土有、李X、李艺、林亚元、林才我们一起吃住,由林X给我们提供号码,我每天往外打三十到50个电话,我不记得我用过的手机号了。 被告人林才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我们几个人的吃住由林X统一安排,我也知道他们几个在打电话骗人。我每天大概打50多个诈骗电话,我没记住我用的手机号码。 被告人李X辩称,我们没有搞过中奖、QQ诈骗。是老板林林X安排吃住,我大概在那儿干了一个月,每天往外打电话30到50次。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李艺、陈土有、林亚元、林亚信、林才、李X等六人在林XX(又名林亚务,在逃)、林X的安排下,由林XX和林X提供吃住,提供银行卡号和被骗人信息等,在海南省陵水县本号镇军昌荔枝园内,通过对不特对人打电话冒充对方熟人等方式诈骗钱财。 (一)被告人李艺从2012年5月份至2012年11月期间在海南省陵水县本号镇军昌荔枝园内实施电话诈骗行为,共拨打诈骗电话2000多人次。2012年11月26日,林X回广东电白县期间,由李艺帮林X管理,负责从QQ邮箱里接收被骗人相关材料并负责打印,管理期间打印出来的有1000多份资料。2012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艺冒充云南省白启昌的熟人曾XX,用手机号码为13976901268和白启昌联系,后李艺以嫖娼被公安机关扣押需交罚款为名骗取白启昌,让其往卡号为6217003320000928476的建设银行卡汇款2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陈土有从2012年4月底至11月期间在海南省陵水县本号镇军昌荔枝园内实施电话诈骗行为,每天向外拨打诈骗电话100多次,共计拨打诈骗电话9000多次。 (三)被告人林亚元于2012年3月份开始在荔枝园打诈骗电话,每天平均打50多次电话,从到荔枝园被抓三个月时间,一共拨打诈骗电话打6000多人次。 (四)被告人林亚信于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在军昌荔枝园实施电话诈骗,共拨打诈骗电话2000多人次。 (五)被告人林才于2012年9月至10月,在海南省陵水县本号镇军昌荔枝园实施电话诈骗两个多月,共拨打诈骗电话2000多次。 (六)被告人李X于2012年9月份去的军昌荔枝园,打电话冒充别人朋友进行诈骗,在荔枝园实施电话诈骗20天左右,每天打三、四十次电话,直到被抓我一共打诈骗电话700多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供述 1、李艺供述:我不清楚林X、李X、林才、林X、林亚信、林亚元、陈土有他们是什么时间开始居住在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军昌果园使用电话诈骗的。我是2012年11月几号通过朋友认识林X的,林X给我打电话让我喝他们一块到海南进行电话诈骗,我就去了他们诈骗的地方,还有冯X是我们被抓的三天前去的,林亚元让冯X也打电话进行诈骗,冯X也拿了林X给我们提供的对方的手机号码、姓名和住址给对方打电话诈骗,具体冯X有没有骗到钱我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