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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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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王某甲、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2014年4月13日刘书兴用王某戊的电话给我打电话,今黑你招呼着给我开一下车,到工地后你一切都听王某甲的,王某甲叫你们怎么办你们就怎么办。当晚,我们在王庄转盘盯着的时候也有人给王某甲打电话,给王某甲打电话的

2014年4月13日刘书兴用王某戊的电话给我打电话,今黑你招呼着给我开一下车,到工地后你一切都听王某甲的,王某甲叫你们怎么办你们就怎么办。当晚,我们在王庄转盘盯着的时候也有人给王某甲打电话,给王某甲打电话的人我不知道说的什么,我只听见王某甲说我们就在这等着呢,王某甲挂了电话给我们说老刘(刘书兴)说了,今黑让我们在这盯着,不中让我们整(打)这个姓王的哩。过了一会出来一个骑电动车的男的,王某甲和吕某某让我跟着这个男的,看见这个男的进道里了,这时王某甲、吕某某、李某某他们三个人拿着钢管也下车了,我在给车调头,等我把车调完头王某甲他三个就回来了,上车后王某甲打了一个电话说打完了,打住他的腿部了,这个电话应该是给刘书兴打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了听见被告人刘书兴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并且证实自己的车辆是刘书兴借出的事实。

2014年4月13日中午,刘书兴让我下午拉他去郑州接人。大概走到平顶山叶县路段时有人给刘书兴打手机,我听见刘书兴说:“截住他,不让他告状。”挂完电话后刘书兴自言自语说:“再告揍他一顿。”随后刘书兴又接打了好几个电话,其中就有一个电话我听见刘书兴对电话那边的人说:“你出去瞅瞅啥情况,有警车不。”第二天下午,我们见面后在一起说话,当时那个姓李的瘦子说他最先过去一拳就把人打趴地上了,胖子第二个到,王某甲说自己跑的慢,最后一个到,他们三个人都打人了,刘书兴听后对王某甲说:“你这队长中球用。”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听王某甲说在刘书兴的指使下王某甲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我和王某甲在14号监室已经一个多月了。有一天我问王某甲你为什么进来,王某甲说他是因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进来的。后来我就问是啥事,王某甲说有一天他在工地干活,王庄村的支部书记刘书兴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告他,你在工地等着,一会有人开车接你,你们开车跟着那个人,今收拾收拾那个人,他们开车跟着那个上访告刘书兴的人,后来他们就用钢管把那个上访的人打了一顿。

(3)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被害人挨打的事实。

(4)证人乔某乙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被害人受伤的事实。

(5)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日被害人与其复印材料准备上访告发被告人刘书兴,王某已被打并报警的事实。

(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刘书兴今年4月份有一天到郑州接自己的事实。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五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中共杨集乡委员会文件,证实了刘书兴案发时任杨集乡支部书记的事实。

(3)扣押清单,证实了案发时被告人乘坐奇瑞牌汽车对被害人进行跟踪的事实。

(4)刘书兴、王某甲、吕某某、王某戊2014年4月的通话详单,证实了案发时刘书兴、王某戊的手机多次与王某甲、吕某某的手机进行通话的事实。

(5)发破案报告,证实了专案组民警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围绕案发前后被害人行走路线,确定嫌疑车辆,使案件得以侦破的事实。

(6)到案经过,证实了五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7)医疗费发票、住院证明、出院证明,证实了被害人王某已受伤后治疗的情况。

5.鉴定意见

(1)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王某已右手拇指远节骨体部骨折,左胫骨中下段斜型骨折,右侧胫骨上段及胫骨平台粉碎骨折,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二级、一级的事实。

(2)南阳裕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实了王某已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强迫交易事实

2013年傲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开发大上海国际房地产,河南欣德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1号楼、2号楼、10号楼工程的承建,其中2014年1月份,工地开工后,现任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党支部书记刘书兴找到开发大上海国际房地产开发商梁某乙,强行承揽1、2、10号楼工地的地基土方开挖工程。因刘书兴所提供的土方开挖的施工价格为每立方土22元,远高于当时最高的市场价格每立方土17元。1、2、10号楼的承建人张某甲、潘某某、贾某某均不同意由刘书兴所提供的人实施该项工程,刘书兴威胁称如果这项工程不让其做,别的谁也做不成。承建方为了使工程的工期能按进度顺利进行,被迫接受由刘书兴所提供的赵某某、乔某甲二人进行地基土方开挖工程。工程结束后,刘书兴又找到大上海国际房地产开发方直接将工程款领走。该工程交易数额共计557911.2元,而刘书兴对该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赵某某、乔某甲结算的价格是每立方土15元,刘书兴从中获利177517.2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证实了被告人插手大上海国际工地的挖土方工程,并以每方22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的事实。

大上海国际工地开始建设时,牵扯到拆迁和填方,我们村里有钩机的人不愿意干怕得罪人,没办法我找别人。我介绍马某和赵某某干1号和10号工地挖方的工程,2号工地的挖方工程经我介绍由乔某甲干,按22元一方计算的。是我对准开发商结算的,结算后把挖方的钱打到以吕某某名义在农村信用社开的账户上。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刘书兴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承揽大上海国际工地土方的事实。

地基土方开挖工程本来是我们承建工程中的一项,当时我已经联系了一个叫钱某某的人,他有工程车辆,我已经同钱某某谈好了价钱,钱某某向我报价是每方土16元,我说到时结算给他每方15元,钱某某也同意了,并且上工地看了,结果因为刘书兴阻挠“大上海国际”施工,导致停工,“大上海国际”的梁某甲没有办法,才向我和潘某某、贾某某施压,让我们用刘书兴找的施工队开挖土方。结果刘书兴找来了一个叫赵某某的人,他的价格是每方土22元,比市场价高7、8元。因为我们都签订了合同,钱也投进去了,开不了工每天都赔钱,没有办法,我们三家都让赵某某把地基土方开挖的活干了。结果这项钱赵某某同我们三个楼盘结算后,刘书兴直接找“大上海国际”的梁某甲把钱领走了。梁某甲那里有账。

(2)证人李学清的证言,证实了刘书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承揽大上海国际土方工程的事实。

刚动土准备挖地基的时候,我们已经在市场上找好挖地基的人和钩机、铲车、装载机等工程机械并和别人谈好价钱了,还没有等我们找的人进入施工工地,这时过来一个姓赵的人他说王庄村的支书刘书兴让他过来给我们挖地基的土方,接着他就领着挖地基土方的工程机械开进了工地院内,后我问那个姓赵的人你们来挖土方我们欢迎,但价格是多少钱一土方,他说村里刘书记通知他来挖地基的土方村里已经把价格定好了就是每挖一土方22元,并说着如果你们不让我挖你们找的人进不来也挖不了,我就说我们在市场上找的人来挖土方都是十六七块钱一土方,你们每方要价22块钱这价钱太高了,那个姓赵的人说村里定的就是这个价没得商量,后没办法我就找2号楼和10号楼的施工负责人我们三家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又找到大上海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梁某甲反映这个情况,我们三家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找出一个代表和梁某甲一块去找村支书刘书兴商量这个事,后2号楼的潘某某和梁某甲去找刘书兴协调的,最后协调的结果还是每挖一土方地基22块钱,没办法当时我们着急开工,后来我们三家施工单位的地基都是那个姓赵的带着人和机械挖的,价钱就是每挖一土方22元。

(3)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刘书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承揽大上海国际工地土方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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