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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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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王某甲、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被告人刘书兴与被害人王某已素有矛盾。刘书兴在任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村支部书记后,因矛盾引发王某已、裴某某等人于2014年4月3日到方城县人民政府告状,在方城县人民政府院内恰逢刘书兴,王某已、裴某某等人便围殴

被告人刘书兴与被害人王某已素有矛盾。刘书兴在任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村支部书记后,因矛盾引发王某已、裴某某等人于2014年4月3日到方城县人民政府告状,在方城县人民政府院内恰逢刘书兴,王某已、裴某某等人便围殴刘书兴,后被他人劝解。2014年4月13日下午,刘书兴去郑州办事期间电话指使、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在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部办公地点集结,在王某甲的带领下,由王某乙驾驶豫RDE706面包车,在方城县杨集乡王庄转盘处守候王某已、裴某某等人。当晚21时许,裴某某、王某已二人从裴某某家中驾车去方城县第一宾馆北边的打印店内制作告状材料,王某甲等人便驾车尾随伺机下手,因未找到合适的机会,王某甲等人便一直尾随,期间李某某购买了帽子、口罩和手套等作案工具。当晚22时40分左右,王某已骑电动车从裴某某家中回家,王某甲等人便驾车尾随王某已,王某已到自己家门口正在开大门时,王某甲、吕某某、李某某三人戴上帽子、口罩、手套手持钢管跑到王某已跟前,不由分说便殴打王某已,王某已被打倒在地,四人驾车逃窜。当晚王某已被打伤后送往方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已右手和左下肢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下肢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为治伤,王某已住院治疗28日,支付医疗费用18461.64元,支付鉴定费、放射费用1640元。经南阳裕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已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已的陈述,证实了案发前因与刘书兴有矛盾而控告刘书兴,案发当日被三个蒙面人殴打的事实。

昨天晚上我在车站附近办些事情,大约是在晚上十点二十六左右的时间我骑着电动车回家,我刚刚到我家东边小门门口将电动车停在那里,这时有一辆车的车灯照着我的眼,就过来三个蒙着面的男性,他们到我身边后就拿着铁棍对着我的头部和腿部乱打一气,他们打了我大约三两分钟的时间就逃窜了。

4月3日,我和裴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一起去县里找乔某丁说事情,刘书兴听说这件了,就来到县政府找到我们,因此我们发生撕打。4月10日晚上我去我们村华府宾馆对面的副食部买烟,当时我们村的刘书兴和他的司机、还有另外一个男的一起也在副食部门口旁边,我进屋去买烟和刘书兴一起的这两个男的就跟着我进屋,我买过烟后出来,他们也出来跟着我,一直跟着王庄转盘,后我去了裴某某家。根据这些情况我认为是我们村刘书兴指使人打的我。

2、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刘书兴的供述,证实了与被害人有矛盾,且案发当日指使王某甲等人紧盯被害人的事实。

我和王某已以前有矛盾,也就是十年前,因为经济纠纷。今年三月底或者四月初的一天,我们村的村民王某已、裴某某、王某丁、王某丙去方城县人民政府告状,那天我正好去方城县人民政府办事,在人大办公楼和县长办公楼中间的路上,我们相遇,他们四个人啥话也没有说捞着我就打,我们就撕打起来,后被拉开。今年的4月13日,那天我去郑州了,在去郑州的途中,我与王某甲通电话是让他看看村里上访户的情况,让紧盯着上访户的动向。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了自己伙同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在刘书兴指使下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2014年4月13日下午五点左右的时候,刘书兴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赶紧回“大上海工地”,吕某某、王某乙、李某某他们三个在工地上等着你哩,你过去后和他们三个一起招呼着村里有俩告状上访的,他们俩上访告状的人有啥情况你及时给我打电话。

晚上,我们坐在车上盯梢时,吕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开口就喊舅,我就知道是刘书兴打的电话,吕某某接了电话之后说他舅说了,让盯着王某已和那个村干部,如果不行的话让打他们,并且还说那个村干部不能打,村干部有病,就让打王某已,不能打头照腿上打。

我们盯的其中一个人骑着一辆电动车,从电车上下来拿着钥匙正准备开门时,李某某和吕某某两个人一前一后从车上拿着钢管下车跑着窜到那个骑电车的人跟前,接着李某某和吕某某两个人就用钢管将那个骑电车的人打倒在地了,当时我拿着钢管还没有到跟前就回来了。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受刘书兴指使,在王某甲指挥下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刘书兴是我的表舅。2014年4月13日下午,也就是我们四人参与殴打王某已的那天下午,我和我表舅刘书兴电话联系我记得有四次。

我们在王庄转盘处估计等有三个多小时,这期间我和我表舅刘书兴电话也联系过,我印象联系过三次,其中一次问我盯的情况,他还给我说有啥情况让听王某甲的安排,说这两个货(指王某已、和王某已在一起的那个人)得修理他们,我也答应了他说的话。当我们看到王某已从复印店出来后,我们就在后面跟着,一直跟到王某已家门前,王某乙开着车把车头朝着他家门前,因为晚上车亮着灯,王某已正在开大门,王某甲说“下车,打。”我们就下车拿着钢管下去打王某已了。打了之后,王某乙开着车把王某甲送到大上海国际门口,把我和李某某送到俺庄,他就开着车走了。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自己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系刘书兴指使的事实。

今年四月份的一天下午五点的时候,我和王某甲、吕某某坐王某乙开的车,就在车上一直盯着转盘北边的一辆现代越野车,当我们发现我们要打的那个王啥民的人从停车的那家骑着电动车出来了,接着我们的车就紧跟着那个骑电车的王啥民,那个王啥民骑着电车骑到转盘东边路北他家门口的时候,我第一个拿着钢管从车上窜下来跑着去准备打王啥民,接着吕某某和王某甲都拿着钢管先后跑了过来,我们三个拿着钢管朝王啥民身上乱夯,我们三个大概打了有一分钟左右后,我们三个都跑回车上了,接着王某乙开着车拉着我们就走了。当天晚上王某甲接打十多个电话,我知道有我表叔刘书兴的电话,王某甲说刘书兴让我们盯着王某已他们,说他们告我表叔了,并且还说我表叔说如果真不行的话打他们,王某甲还说车上放的有钢管。当天晚上是我买的帽子、口罩、手套。

(5)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了自己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同时证实自己当时在驾车未参与殴打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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