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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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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鹏合同诈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19、被害人李某德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1日上午,胡某杰找到他,说亲戚张鹏急用钱,并且用一辆汽车作为抵押,他就将自己透支额度为18000元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给了胡某杰,胡某杰当场给他打了一张欠条。胡某杰拿走卡时

19、被害人李某德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1日上午,胡某杰找到他,说亲戚张鹏急用钱,并且用一辆汽车作为抵押,他就将自己透支额度为18000元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给了胡某杰,胡某杰当场给他打了一张欠条。胡某杰拿走卡时将一辆瑞丰商务车抵押给了他,过了几天,胡某杰打电话说要将抵押的车开走用,他认为有胡某杰打的欠条,就同意将车开走了。胡某杰使用他的卡时说每个月出200元钱的利息,但是至今只给了他100元利息,到目前为止这张信用卡还没有还给他。

22、被害人贺某兴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其同事阎某某说他表弟张鹏在新乡市委党史办工作,是市委工作人员,看能不能给他女儿安排工作。过了几天,阎某某安排他和张鹏在市政府公务员小区附近见面,张鹏就说给他女儿安排工作没有问题,并说新乡市政府刚成立了新乡市铁西新区,正需要部分工作人员,他需要先找关系。当时当着阎某某的面,他将10000元现金递到张鹏手里。过了几天,张鹏通过他表哥阎某某告诉她说工作没问题,让其将女儿的档案材料及政审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他就按照张鹏的要求将女儿的档案材料及政审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张鹏。等到7月初,张鹏让阎某某通知他说女儿的工作已经有着落,但仍需要打点。他就通过阎某某送给了张鹏40000元现金,后张鹏先后两次又通过阎某某向他要了50000元,说这些钱都是安排他女儿工作的花销。张鹏先后通过阎某某向他要了90000元。2014年1月初,他多次打电话找张鹏询问其女儿工作有没有消息,张鹏说书记签过字,主任也同意,春节前百分之百安排上班。到了2014年1月26日17时许,张鹏亲自开车来单位找他借钱,说急需50000元钱给领导送礼。他当时正托着张鹏安排女儿上班,也不敢拒绝,就多方筹措25000元钱交给张鹏,张鹏还逼着他再想想办法,第二天早上,他又借到了15000元现金交给了张鹏,这两次都是在新乡市火车站邮政储蓄门口给张鹏的钱。春节过后,她女儿的工作没有着落,他心急,多次打电话或到张鹏位于新乡市牧野路东升小区6楼东户的家中找张鹏,张鹏总是说领导忙,暂时顾不过来,以种种借口推脱,一直拖到2014年5月份,后听说张鹏因诈骗钱财被刑事拘留,才意识到自己也被诈骗了,所以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23、被告人张鹏2014年6月4日、5日、12日、8月18日、10月17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4月份前后,他在延津县南环吉利车行租了一辆张某梅的黑色BYD牌F6型轿车,这辆车租期没有期限,也没有押金,每月租金5000元。到了年底,他因借朋友冯某现金7万元没还清,后就将该BYD轿车抵押给冯某。吉利租车公司的人不知道他将该车抵押的事,至今他还欠一、两万元租金没有交。2014年4月底的一天,他在文化桥一个百年租车店,用自己的身份证租了一辆黑色的普桑车,后来因为还别人的钱,将这辆车和自己的身份证、工作证、购房合同等抵押给李某,向李某借款5万多元。后因为自己没钱还李某,车一直没还给租车公司。2014年4月底,他将百年租车行的车抵押给李某后,又用同样的方法到新乡市体育中心西门云天租车公司,交了10000元押金和10天的租车费用1000余元后,租了一辆黑色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开走后的第二天就将该车抵押给新乡市东干道汽车东站南边500米左右路东杰泰商贸有限公司,将他之前抵押给该公司其朋友的现代瑞纳轿车交换出来。他朋友的车是因自己急需用钱,将该车抵押给杰泰商贸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借款40000元,后来朋友向他要车,没有办法,他才想起到租车公司租车去抵押赎回朋友的车。2013年春天,贺某兴为了给女儿找工作先后给了他10万元,另外他以有急事用钱向贺某兴借款40000元。四年前,其亲戚胡某杰从部队转业回来,让他帮忙找工作,给了他5万元。后来工作还没有找到,他把5万元都还高利贷了。他还从胡某杰及其朋友那里借走信用卡全部用于套现,只是告诉胡某杰说急用钱借用一下信用卡套现,之后用套现出来的现金偿还自己借的高息了。当时借卡也没有具体约定怎么使用,对胡某杰的三张银行信用卡使用是免费的,而对胡某杰的朋友李某德的信用卡使用是出利息的,每月支付二、三百元左右。这些信用卡密码都是

胡某杰交卡时亲口告诉他的,他使用得负责还款。到自己被抓时这些卡绝大部分钱都没有偿还,具体欠多少也清楚。租车公司报警后,向阳分局刑警队的民警到他原来的单位找他,当时他不在单位,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鹏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鹏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张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鹏及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诈骗数额中有178000元是借款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审判员张巧荣

审判员 张   敬   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嘉   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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