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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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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鹏合同诈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勃、秦晓帅,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鹏及其辩护人彭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1、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河南百年汽车租赁公司被害人王某庆处骗得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后以5.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

2、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河南云天汽车租赁公司刘某某骗得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后将该车以4万元抵押给吕某某。(先用一辆北京现代做抵押,后租了该车将北京现代换出)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0元

3、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延津县吉利汽租商行骗得比亚迪汽车一辆,后以4万元将该车抵押给冯某。(现抵押了一辆老款朗逸,后以比亚迪换得朗逸)经鉴定,该车价值17000元。

诈骗罪

1、2013年3月到2014年1月,被告人张鹏以帮助被害人贺某兴女儿找工作需要活动为借口,分四次从被害人处骗得10万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以自己工作需要调动急需活动为由从被害人贺某兴处骗取4万元。

2、2010年初,被告人张鹏以为被害人胡某杰找工作需要活动为借口,从胡某杰处骗得现金5万元钱用于还个人借款。后在为胡某杰找工作期间,于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月28日,以与别人成立商贸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及做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急需用钱为借口,诱骗被害人胡某杰为张鹏贷款100000元。后该款项被张鹏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3、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鹏用一辆瑞丰商务车抵押向被害人李某德借款1.8万元,后借故将车骗走。后经多次索要,张鹏归还0.2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张鹏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庆、贺某兴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鹏的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租赁合同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鹏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解自己因欠债将车抵押,无法归还租赁的车辆。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未提供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鹏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贺某兴的40000元、胡某杰的120000元、李某德的18000元应是被告人的借款。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总价值132000元)

1、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延津县吉利汽租商行张某梅处骗得比亚迪汽车一辆,后以4万元将该车抵押给冯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7000元。

2、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河南云天汽车租赁公司刘某某处骗得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后将该车以4万元抵押给吕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0元。

3、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张鹏以租车为名从河南百年汽车租赁公司被害人王某庆处骗得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汽车,后以5.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0元。

案发后,追回桑塔纳汽车一辆发还给王某庆,追回比亚迪F6汽车一辆发还给张某梅。

二、诈骗罪(总价值306000万元)

1、2010年初,被告人张鹏以为其亲戚胡某杰找工作需要活动为借口,从被害人胡某杰处骗得现金5万元用于还个人借款。后在为胡某杰找工作期间,于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月28日,以与别人成立商贸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及做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急需用钱为借口,诱骗被害人胡某杰分两次在新乡市南干道福兴国际共为张鹏贷款100000元。后该款项被张鹏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2013年3月到2014年1月,被告人张鹏以帮助被害人贺某兴女儿找工作需要活动为借口,分四次从被害人处骗得10万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以自己工作需要调动急需活动为由从被害人贺某兴处骗取现金4万元。

3、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鹏用一辆瑞丰商务车抵押向被害人李某德借款18000元,后借故将车骗走。后经多次索要,张鹏归还2000元。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张鹏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张鹏的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鹏无违法犯罪记录。

2、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鹏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合同诈骗的事实。

3、书证借条四份证实2014年1月2日,张鹏向冯某借款7万元;2014年4月19日借吕某某4万元,月利息2%;2014年4月26借李某现金5.4万元,期限15天。

4、书证汽车租赁合同证实张鹏于2014年4月22日从河南百年汽车美容装饰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豫A9BN01汽车一辆,2014年4月19日从河南云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豫GWD770汽车一辆;从2013年6月21日从延津县吉利汽租商行租赁豫GN3357汽车一辆。

5、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租赁的汽车信息。

6、书证担保借款合同证实胡某杰向刘清泉借款50000元,杨某作为该借款担保人的事实。

7、书证欠条证实2014年3月11日,胡某杰借给李某德人民币18000元整。

8、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李某处扣押车牌为豫A9BN01的桑塔纳汽车一辆发还给王某庆,从冯某处扣押车牌号为GN3357比亚迪F6汽车一辆发还给张某梅。

9、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红价证鉴字(2014)第060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诈骗的车牌号为豫GWD770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55000元;被诈骗的车牌号为豫A9BN01的桑塔纳轿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60000元;被诈骗的车牌号为豫GN3357的比亚迪轿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值人民币17000元。

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上午,张鹏用一辆老款朗逸轿车作为抵押,向他借款70000元,并愿意付给他二分利息。一星期后张鹏先后两次还给他30000元,后张鹏用另外一辆车牌号为豫GN3357的比亚迪F6型轿车作抵押,将给他的老款朗逸交换走。后多次向张鹏索要剩下的40000元现金,但是张鹏一直推脱说没有钱还。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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