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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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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鹏合同诈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6日晚,张鹏以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汽车作抵押,向他借款30000元。以前张鹏还欠他人民币24000元。张鹏说这辆车是一个朋友欠工程款抵押的,当时将该车的行车证给了他,还把自己的工作

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6日晚,张鹏以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汽车作抵押,向他借款30000元。以前张鹏还欠他人民币24000元。张鹏说这辆车是一个朋友欠工程款抵押的,当时将该车的行车证给了他,还把自己的工作证、身份证给他作抵押。因为他没有准备开这部车,就将这部车的电瓶和GPS电脑去掉。

1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张鹏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他,说自己是做工程的,别人欠钱没有还,就将对方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要过来,因急用钱,想把这辆车抵押给他,借些钱临时周转几天。因为自己知道张鹏在新乡市市委党史研究室上班,是一名公务员,值得信赖,所以就借给了张鹏40000元现金,说好五天后拿钱赎车,但是五天后给张鹏打电话要钱时,张鹏说工程款还没要回来,还需要再用几天钱。当天张鹏又开了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找到他,将之前抵押给他的北京现代汽车换走,后他就直接将该车开到自己所居住的新乡市藏营桥西北角处清华园小区内,把车锁好没有动过。到了第二次约定的还款时间,张鹏说过几天再找还钱,但几天后他去开这辆黑色卡罗拉轿车准备与张鹏交换时,发现这辆车不见了,张鹏说是车主开走了。后张鹏再也不接他的电话。

13、证人阎某某 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中旬,其单位的贺某兴因女儿找工作让他帮忙找到在新乡市委党史办工作的表弟张鹏,当时就当着他的面,贺某兴给了张鹏10000元现金。没过几天,张鹏打电话说贺某兴女儿的工作没问题,让贺某兴把档案材料及政审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他就把张鹏的话告诉了贺某兴。7月初,张鹏让他给贺某兴说,贺某兴女儿的工作已经有着落,后贺某兴经过他的手先后给张鹏送过三次钱,共计人民币90000元。2014年1月初,贺某兴多次打电话问工作有没有消息,张鹏说春节前百分之百安排上班。但始终没有安排贺某兴的女儿上班。后来听贺某兴说2014年1月26日,张鹏说急需50000元钱给领导送礼,贺某兴分两次借给了张鹏40000元钱现金,张鹏当着他的面也说过借贺某兴40000元现金的事。2014年5月份,贺某兴联一直联系不上张鹏,后听说张鹏因为诈骗被刑事拘留的事实。

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张鹏是他的上级,2014年1月28日下午,他正在办公室上班时,张鹏打电话说他外甥胡某杰贷款需要担保人,想让他做担保人,他就答应替胡某杰担保贷款,并按照张鹏所说的地址到新乡市饮马口东北角的居然之家楼上的一个借贷公司找到张鹏的外甥胡某杰,由胡某杰作为贷款人,他作为担保人在该公司贷款50000元现金,并签署了担保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将贷出的钱直接打到了胡某杰的中国银行卡上。后张鹏说将之前借他的25000元现金从这50000元钱里还他,他就拿着这张银行卡到市政府西边的中国银行取出了25000元现金,之后他将这张银行卡又交给了胡某杰,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15、被害人张某梅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张鹏通过熟人介绍到他们位于延津县的吉利租车商行来租车,在提供了租车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后,租给张鹏一辆黑色车牌号为豫GN3357比亚迪牌轿车,租期没有期限。合同书上为每日200元,因为租的时间较长,实际上每月收取张鹏租金为4500元。张鹏之前都按时交租车费用,但是至今还有近三个月的租赁费没有交。这辆比亚迪汽车没有GPS定位系统,张鹏是否将这辆车抵押给别人不清楚。这辆黑色豫GN3357比亚迪F6型轿车是她本人全款买的车。

16、被害人王某庆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2日,张鹏到他公司说五一节想租一辆车出去旅游,并提供了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但是他们公司要求必须有担保人,后张鹏就让史光明做担保人,他们按照公司租车流程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将公司的豫A9BN01的大众桑塔纳汽车租给了张鹏,租车时间到2014年6月2日。张鹏一共在其公司缴纳了5000元的车辆押金和保险服务费用2550元,共计人民币7550元。租车的第二天,其公司发现该车的GPS定位系统掉线了,汽车失去了监控,他就给张鹏打电话问情况,张鹏说是电瓶线掉了,他没当回事。直到合同到期后,张鹏没有按时还车,后张鹏说急用钱把车5万元做了抵押,让他宽限几天,周转过来以后一定还他车。后来他又去张鹏工作的地方了解,张鹏确实在市委工作,他想着张鹏是政府工作人员,不会骗他,就宽限了张鹏几天。但后来张鹏一直借口推搪不还车。5月21日,张鹏的担保人史光明联系张鹏,后知道张鹏把其公司的豫A9BN01的大众桑塔纳汽车抵押给了李某。

1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张鹏打客服电话咨询其河南云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车业务及租车所需要的手续,他们公司的客服人员介绍了详细的租车流程。2014年4月19日上午,张鹏到他们公司,希望租赁一辆20万元到30万元左右自动挡的车辆,并提供了租车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及10000元押金,他们给张鹏找了一辆车牌号为豫GWD770的黑色自动挡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张鹏一共向他们公司缴纳了10000元的车辆押金和租赁费用2000元,共计12000元。张鹏租车之后,其公司通过该车的GPS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处于静止状态,很异常,就派工作人员找到该车,发现该车停在新乡市臧营桥西北角的清华园小区内,经过长时间观察,发现该车一直停在那里就没有再动过。他们就加强了对该车的监控,直到合同到期后,张鹏没有按时还车,他们就给张鹏打电话催促交车,张鹏说要继续租车,会续交租车费用,但是始终没有再续交费用,他们感觉不对劲,就在2014年5月13日晚上来到该豫GWD770卡罗拉轿车停车处,先打110报警,然后用他们公司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了。之后他们一直联系张鹏,却一直联系不上。他们不清楚张鹏是否将这辆车抵押给别人。

18、被害人胡某杰的陈述证实张鹏诈骗他现金的事实。2010年初,他当兵转业回来找不到正式工作,后其表舅张鹏说50000元就能把他安排到市政府行政单位工作,因为张鹏是军转干部,又在市委工作,他们全家都相信张鹏,就于2010年2月将借来的50000元存到一张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将该卡给了张鹏。但后来一直没有任何消息,直到2014年5月20日,张鹏才说出真相,说工作的事办不了,50000元钱自己花了,这时他们全家人才知道上当受骗。2013年11月13日,张鹏找到新乡市南干道福兴国际小区的一家私人贷款处,骗他说和别人要成立商贸公司,需资金周转,让以他的名誉贷款50000元,因为张鹏是国家公务人员,又在帮他找工作,在张鹏的诱导下,张鹏当担保人,他用自己家的房产进行公证贷款50000元,当天下午14时许,他拿到45000元钱后(扣除利息5000元),在福兴国际小区门口将45000元钱全部交给了张鹏,自己一分没拿。2014年1月28日,张鹏找到他说和别人合伙做建筑工程急用50000元,当天张鹏就找到居然之家楼上一个私人贷款处,张鹏事先约好杨某做为贷款担保人,他做贷款人从担保公司贷款45000元(扣除利息5000元)打到他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之后他按照张鹏的交待,将银行卡交给杨某,杨某将他的银行卡拿走后到市政府西边的中国银行取走了25000元,余款20000元在市政府楼下交给了张鹏,此次贷款他一分没拿。张鹏用瑞丰商务车抵押给其朋友李某德,借了李某德一张18000万元的信用卡,五天后,张鹏说想先借用此车一天,不还钱还把这辆车作抵押。结果钱没还完,车也被张鹏开走了。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张鹏于5月17日还了此信用卡2000元,目前还欠李某德的信用卡1600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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