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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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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明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8)证人王某亭证言:2012年4月份王某明到我所在的河南经济报周末版部门工作,当时发的有报社内部的工作证,是我报社的工作人员,但并不是记者。王某明来河南经济报周末版是通过我介绍的,过去就是让他过去拉广告

(8)证人王某亭证言:2012年4月份王某明到我所在的河南经济报周末版部门工作,当时发的有报社内部的工作证,是我报社的工作人员,但并不是记者。王某明来河南经济报周末版是通过我介绍的,过去就是让他过去拉广告,定报纸的,没有采访权利。王某明所持有的“新闻工作证”是我给王某明办的,用途只是为了证明王某明是我报社的工作人员。

2014年夏天的一天,王某明给我过一份材料,内容大致意思是有人套取国家资金,村、乡、市不管,想让我拿着在报社报道一下,我当时看了之后我对王某明说,这种负面影响的报道,让他不要掺和。又过了一段时间,因为王某明不停的向上反映,王寨乡书记朱某政给我打电话想让我劝王某明不要再掺和这事了。我给王某明打电话劝其不要掺和这事了。王某明给我说,因他被对方的人弄到派出所了,他得索要自己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我就对王某明说,不要以报社的名义说此事。当时王某明给我说,他不干了,并说把工作证上交给我,以自己公民的名义索要精神损失费及务工费。后来因我们两人也没有见过面,他的工作证也没有给我,后面发生啥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魏某晓证言:2011年5月份担任王寨乡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兼王寨乡党政办公室主任。我是在2014年4月初的一天接待两位自称是记者的人,一位是叫王某明,另一位是叫靳万盛的,这两个人当时自称是河南省经济报周末版的记者。他们向我表明的意思是接到汝州市王寨乡杨庄村群众反映北汝河治理占地补偿款存在问题,想要从王寨乡政府了解情况。

到8月份的时候,因为迫于王某明、靳万盛的信访压力,我和朱某政书记、樊某昌部长三个人商议着给王某明一万五千元钱能将此信访化解也行。后我主动给王某明联系见面,我见到王某明和靳万盛二人,我对王某明说乡里让我出面和你谈谈,给你们五千元钱啥样。这王某明和靳万盛都说不中。我说一万元咋样,他们两个人的态度非常坚决的不同意。靳万盛说一万元钱肯定不中,咋着也得几万元钱。我就问靳万盛几万元钱可以,靳万盛说得四五万元钱才能下场。王某明见靳万盛这样说也附和说得这么多钱。我见两人态度坚决,与朱某政、樊某昌和我商定的钱数差距较大,我就没有再说涨到一万五千元的话。后我向朱某政书记汇报,朱书记说随后再说。

因为这件事朱某政和樊某昌被市里给了党政纪处分。所以他们两个人都有压力,才同意给王某明、靳万盛一万五千元钱。

(10)证人樊某昌证言:我是王寨乡政府负责唐村片的领导。2014年的3月份乡里召开杨庄村信访协调会时,王某明也参加了,他自称是记者,我就认识他了。过了一段时间,我们王寨乡政府收到关于王某明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信访件,得知杨庄村以郭某卷、郭某江等九人到北京非法上访的信访材料均是王某明撰写,乡政府就委派我和魏某晓与王某明交涉此事。

2014年6月份我和魏某晓与王某明交涉后,王某明说我杨庄村村主任郭某强横行霸道,其兄郭某卷套取国家资金,要求解决问题。当时迫于信访压力,为了使郭某卷、王某明等人不再上访,市里就郭某卷等人套取国家资金一事进行落实,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都对此事进行调查,最终结果是郭某卷等人并未套取国家资金,补偿款都是按照规定发的。调查结果出来以后我们告知了王某明调查结果。王某明当场表示不相信。2014年7、8月份,王某明又以写信、发短信的形式向省财政厅、汝州市组织部、汝州市主要领导进行信访。汝州市信访领导小组向乡里施加压力,要求尽快将此信访事件解决,因为我乡杨庄村的信访问题,汝州市信访领导小组和汝州市纪委给了王寨乡党委书记朱某政和我党政纪处分。乡政府迫于信访压力一方面积极处理,另一方面强烈要求杨庄村村主任郭某强抓紧时间化解该村的信访,并向其说明如果处理不了,停职工作。郭某强承诺尽快处理,让信访人停访息诉,后来王某明等人就没有再上访了。

(11)证人郭某江证言:2013年11月13日因俺村158户派我和郭某卷等5人为代表要回汝河滩林地权,之后就上访一直没有结果。我们5人就想找一个报社报道反映。到2014年3月,别人给我们介绍河南经济报的记者靳万盛、王某明二人,王某明拿出一个记者证,我看后发现他的证件过期了,当时怀疑没有揭穿。他们二人就向我们了解诉求,我们说完就问他们是否能要回村民的林地权,王某明说能要回,但事成之后给他10000元报酬。他们临走前,王某明要求我们先给他3000元生活费,我说什么也没做就先不给。之后我们就打电话问河南经济报的监督电话,对方说没有王某明这个人。我们不是很信任王某明。我村林权地问题,我们没有委托靳万盛、王某明。

我们村158户是反映我们村林权地问题,并在林权地上所产生的11户非法建房、毁林挖沙、退耕还林、套取国家资金等六项问题,我们写的材料王某明看过,但王某明怎样写反映材料怎样反映我们不知道。我们村民没有委托他去反映,所以王某明的行为是他个人行为,不代表我们村民。

4、被告人王某明供述:

我在河南省经济报周末版主要从事新闻报道、广告联系、报纸征订等工作。我有一本河南经济报周末版给我发的工作证。我没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的记者证。我所用的报社的工作证没有有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只是证明我是报社的人。我不具备记者身份。

我受杨庄村村民郭某江、郭某卷、王某义和王寨乡政府朱某政书记委托调查郭某卷涉嫌套取国家补偿款一事。当时我刚开始调查这事的时候,我拿着报社给我发的记者证到村里和老百姓见面,也拿着记者证到乡政府,他们看过后都说记者来了,这事得让我在中间协调,我是以记者身份受委托的。

汝州市王寨乡杨庄村的郭某卷知道我帮王寨乡杨庄村的部分老百姓一直在向各级部门反映他套取国家补偿款一事。后来郭某卷多次找人给我说给我拿些钱不让我再举报上访他的事,他找到我同村的段某杰,2014年9月10日左右,段某杰找我几回,我最后同意了让郭某卷包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和名誉损失费四、五万元钱。到9月16日中午按照约定在汝州市煤山公园东边的驴牛羊饭店见面,段某杰、一个姓李的男子、郭某卷在一起见面说事,郭某卷说是45000元,段某杰查的钱,是44600元。我将钱装到我随身带的包里了。然后我们就开始吃饭。郭某卷出去了,一会煤山派出所的民警来了,说郭某卷报警说我敲诈他了,将我带到煤山派出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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