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彭大杰供述与辩解。他的一个朋友想要一辆带车厢能载客的三轮电动车,因为没有偷到。后来就给陈军打电话问他手里有没有,陈军给他说有,给他要了2200元钱,他把车骑走了但是没给钱。之后那个朋友说电车不要了,他想把电车还给陈军,陈军不愿意接并且给他要电动车钱,又说让他先放着,谁找着家谁卖。之后一天早上6点多的时候,他骑车到国栋家,给他说这辆车先放那,一直在他家放了十来天也没有卖出去;2、被告人张国栋供述与辩解。5月30日之前彭大杰已经在他家放了9辆电动车,他帮他卖了3辆,还有6辆没有卖出去,其中有一辆是银灰色的立马电动车带篷子;两辆白色新日牌电车,是踏板的;一辆白色爱玛小踏板,比较破;一辆爱玛的电动车在厨房放着,还有一辆红色带车厢的珠峰机车。5月30号中午,他11点左右回家发现院子里多了三辆电车,后来问彭大杰才知道是他放的。大部分都是早上四五点的时候放过去的,5月30日送过去的那三辆是上午放过去的,彭大杰让他帮他卖,他心里明白电车反正来路不正,可能是偷的;3、鉴定意见证明红色箱式朱峰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为8100元的事实。 11、2014年5月6日左右,被告人彭大杰窜至淮阳县城关镇陈州商城北门口,盗走一名男子未拔掉钥匙的红色真爱牌两轮电动车,后将该车送于吴玉琴。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14年5月6日左右,被告人彭大杰明知是盗窃所得,介绍张国栋从陈育红(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电动车,后被告人张国栋明知是盗窃所得的一辆白色新日牌两轮踏板电动车而以1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窝藏。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2014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彭大杰伙同雷亚飞(另案处理)窜至淮阳中学南小马庄路口路东一小区,盗走葛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鸿尔达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雷亚飞的供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4、2014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彭大杰伙同雷亚飞(另案处理)窜至皇都酒店北锦旭小区二期院内,盗走王某某停放在自家储藏室内的爱玛两轮电动车一辆,宋河酒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8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雷亚飞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雷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2014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大杰伙同雷亚飞(另案处理)、张保德窜至淮阳县城关镇淮阳一中家属院,用断线钳绞断车锁后,盗走王某某停放在家属院西南角白色楼楼下的新日牌带车篷三轮电动车一辆,价值约3000余元。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保德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4点时候,麻叶骑着踏板摩托车带着他和雷亚飞,到城里老一中家属院,三个人步行进入,在老一中家属院最里头偷了一辆银灰色带棚子的小三轮车,当时这辆三轮电动车有锁,忘了他俩是谁用断线钳把锁绞开了,之后他们把车子推到老一中家属院外边,麻叶把三轮电车的电源弄开,之后亚非骑着三轮电车,麻叶骑着摩托车带着他,三个人把三轮电车送到北关麻叶他爸家去了。视频监控资料,是他和麻叶、亚飞在老一中家属院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画面,前面进老一中家属院拿着断线钳的是亚飞,中间那个是他,后面的那个人是麻叶;2、同案人雷亚飞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3、4点的时候,麻叶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和毛逮,到城里老一中家属院,之后三个人步行进的家属院,在楼前面偷一辆银白色的小电动三轮车,带篷子。麻叶用断线钳把这辆电动三轮车后轮上的锁绞开,然后把电车推到家属院门口西边挨着的胡同里,用螺丝刀打开电动车头把电源线连上,直接把车子送到北关麻叶他爸家去了;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他的电动车在淮阳县老一中家属院内西南角白色楼最里面停着,今天早上6点的时候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于是就调取老一中的监控,在监控中发现今天凌晨3点30分的时候,有三名男子穿着蓝色的工作服,来到老一中家属院,其中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大管钳,到了3点42分,这三名男子推着他的电动三轮车出来了。被盗的电动三轮车是新日牌帅客双靠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三轮车上装的有绿色的车棚。买时3300元,现在价值3000元。电动车上是那种“U”型锁,锁被剪断了。 16、2014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大杰伙同雷亚飞、杨浩(二人另案处理),经南关九曲桥窜至淮阳县城关镇万正龙湖城小区,用断线钳绞断车锁后,盗走杨某某停放在B7号楼下的深蓝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约22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雷亚飞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7、2014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大杰伙同他人窜至淮阳县城关镇金楼村金楼蒸菜馆,盗走孔某某停放在库房内的海王星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后该车作为作案工具使用。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39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8、2014年5月下旬,被告人张保德明知是王志刚(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山地车一辆及粉红色宝岛牌三轮电动车一辆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经鉴定,两车价值分别为210元及1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杰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彭大杰河南省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及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彭大杰1992年8月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二年,1995年8月因盗窃犯罪被淮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事实。2、被告人张国栋河南省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及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国栋1998年6月因强奸罪被淮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07年3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3、被告人彭大杰、张国栋、张保德、冯德营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彭大杰、张国栋、张保德、冯德营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4、搜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张国栋住处依法进行了搜查并搜查出9辆赃车的事实。5、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