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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顺利、张保德、张国栋、冯德营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顺利、张保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顺利、张保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顺利、张保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彭顺利、张保德、张国栋、冯德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顺利、张保德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顺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辩解电动车是其父亲所买;第10起辩解三轮电动车不是从陈育红手中购买,而是代其保管;第15起、第17起辩解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保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7起辩解没有参与。

被告人张国栋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冯德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大杰、张保德伙同陈育红、王志伟(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淮阳县西城区晨心苑小区位某某家储藏室,将位某某家储藏室卷闸门撬开后盗走银白色宝岛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35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位某某的陈述、证人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大杰伙同曹红娟窜至淮阳县城关镇自由街东头一幢楼下,将李某锁在楼道口柱子上的英克莱牌红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14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彭大杰伙同雷亚飞、一项城男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淮阳县城关镇富平春酒店对面院内,将院门锁撬开,后盗走院内李某存放的蓝色雅马哈两轮踏板摩托车以及季某某存放的白色雅迪两轮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分别为8370元、14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雷亚飞供述、被害人李某、季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彭大杰伙同一项城男子(另案处理)窜至淮阳县西城区粮食局家属院,偷走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新日牌白色踏板两轮摩托车一辆,后彭大杰将该车放至被告人张国栋家中,张国栋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4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彭大杰伙同雷亚飞(另案处理)等窜至淮阳县城关镇外国语中学东侧,将孙某某停放在此的银灰色英克莱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20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雷亚飞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4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彭大杰伙同雷亚飞、一项男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淮阳县城关镇迎宾馆院内,将侯某某停放在迎宾馆大厅门口的黄色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11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雷亚飞的供述、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4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大杰窜至淮阳县城关镇老煤店鹤苑小区,将张某停放在楼下的银灰色立马电动三轮车(带蓝色篷子)盗走,后彭大杰将该车放至被告人张国栋家中,张国栋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14年5月17日,王志刚(另案处理)窜至淮阳县城关镇万正龙湖城,偷走郭某家银灰色宝岛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告人张保德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以7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后又以800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冯德营。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2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4年5月初,被告人彭大杰、张国栋明知是犯罪所得,通过李新安介绍,以800元价格将一辆蓝色电动车卖于给淮阳县北小关卖玩具小车的岳新建。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国栋供述与辩解。一个月前,彭大杰陆续推他家几辆电车,有一辆银灰色立马牌的电三轮,带篷子;一辆白色新日牌的两轮电车,踏板的;还有一辆不知道是什么牌子,好像是蓝色的,后来卖给北小关卖玩具车的人了。一个月前的一个中午,他小叔的战友李新安到他家看到有几辆电车就问他电车卖不卖,他说卖,给他说800元。过一会李新安让他去南关桥上等着,他就骑着那辆比较旧一点的电车去了,看见一个人骑着电三轮在那等着,那个人说自己是在北小关卖玩具的,试骑了一下电车之后就把车骑走了,过了一会给他送过来800元,他自己留100元,给了彭大杰700元。彭大杰一共在他家放了12辆电车,帮他卖了3辆,搜出来9辆;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在淮阳南关桥上碰见李新安,他说他一个伙计手里有一辆电动车,问他要不要,他说先看看车再说,于是李新安就给一个人打电话说这个事,之后李新安让他在桥上等着,过了一会儿,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骑着一辆深色的两轮电动车过来了,见面后,他试着骑了一下,感觉还可以,经过讨价,最后以8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那是一辆深颜色的两轮电动车,带脚蹬子,什么牌子的记不清了,有八成新;3、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李新安辨认出岳新建就是购买张国栋车辆的人。

10、2014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彭大杰明知是盗窃所得,从陈育红(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红色珠峰三轮电动车,后将该车放在张国栋家中。被告人张国栋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经鉴定,该车价值为8100元。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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