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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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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启、张涛、张云领贪污一审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云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涛、张云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在庭审中对公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云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涛、张云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异议,但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自首情节应予认定,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涛、张云启、张云领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云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被告人张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云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靳 芳

审 判 员 :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王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