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云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涛、张云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异议,但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自首情节应予认定,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涛、张云启、张云领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云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被告人张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云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靳 芳 审 判 员 :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