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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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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启、张涛、张云领贪污一审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0年10月份左右,第二批普九债款折子下来了,张云启把折子交给他,并对他说:“这是第二批普九债务化解款的存折,我已经取出了5000元钱,你把剩余的钱取出来,该给谁给谁,咱们三个人每人12500元。”当天,他拿着

2010年10月份左右,第二批普九债款折子下来了,张云启把折子交给他,并对他说:“这是第二批普九债务化解款的存折,我已经取出了5000元钱,你把剩余的钱取出来,该给谁给谁,咱们三个人每人12500元。”当天,他拿着折子第一次取出来27000元,给张云启7500元,给李心民12500元,后来他把剩余的5000多块钱全部取出来自已平时花了。

他与张云启、李心民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

在普九债务款下来之前,他告诉过李心民行政村小学总共申报了80000元钱普九债务款,给张涛一半,下余的一半和支书三个人平均分,张云启给李心民说过这件事之后,他见到李心民,也给他讲了如何分配普九债务化解款的情况

他取出钱,让李心民到他家把这12500钱拿走,都没有出啥手续。

他本人共占有12504元普九债务化解款,另外还有27元的利息。

他们行政村不该申报普九债务款而申报了,造成套取国家财政资金80000元,是违法犯罪的,非常后悔,愿意积极退回得到的12531元赃款,争取政府对宽大处理。

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张涛的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

1、2001年5月14日张涛与常树廷签订的“建筑合同书”,建筑预算表。

2、张涛与门张楼行政村签订的“张楼小学承包合同废止协议”复印件,(主要内容:学校建设资金由门张楼行政村村委进行偿还等,具体内容模糊不清)。

3、张涛与四通镇人民政府2002年2月26日签订的“关于废止门张楼小学承包合同的协议”复印件,主要内容:(1)原承包合同废止,(2)学校建设投资资金由镇政府和张楼行政村承担,(3)学校镇政府统一管理,原承包方不准干预学校工作。

根据第一次庭审情况,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侦查机关对辩方提供的证据需进一步核实,于2014年9月2日对淮阳县人民检察院送达“补充调查函”,建议贵院补充调查,调查事项:

1、核实被告人张涛用于承建门张楼学校所支出费用。需调查人员:常树廷、何庆心。

2、在2008年化解普九债务之前,政府是否已拨付给张涛危房改造资金及具体数额。

3、核实被告人张涛的辩护人提供的“废止承包合同”的真实性。调查涉及人员:时任门张楼行政村支书何庆心及主任;时任四通镇镇长孙成斌、四通镇办公室主任孙飞;时任四通镇教育办公室主任何金庄。

侦查机关补充调查终结,相关证据并在第二次庭审中进行质证,调查核实结果:

常树廷系张涛承建门张楼学校的建筑商,证明十多年前和张涛签订承建门张楼学校的合同并负责建该学校三所教室,工程款大概十几万元、由张涛支付。

时任教办室主任何金庄经辨认,之前未曾见过上述“废止合同”。并证明张涛一直在承包门张楼学校。

时任四通镇镇长孙成斌证明其2002年4月到四通镇任镇长后,上级通过四通镇教办室拨款100000元,让给门张楼小学搞建设,当时张涛提出要拿走20000元,他听说这个学校由张涛承包,认为上级拨付的款交给张涛不合适,这笔钱就没给张涛。其在任期间,镇政府没有给张涛签订“废止合同”,经辨认,其表示之前未曾见过上述“废止合同”,上面落款时间他还未到四通镇政府工作。

时任四通镇办公室主任孙飞证明张涛出资承建承包门张楼小学,签的有协议,后来四通镇政府想收回学校,和张涛谈过,张涛多次找四通镇政府要钱,这个事是镇长孙成斌负责的。经辨认,其表示曾临时保管过上述“废止合同”,应该有原件,后来离开四通镇工作,与下任未交接,现在不知合同在哪儿,这件事以孙成斌说的为准。

时任门张楼行政村支书何庆心经辨认,证明打印的“废止承包合同”是张涛与四通镇政府签订的,手写的“废止承包合同”是张涛和行政村签订的,这两份合同都没有履行,也没有生效,两份合同的原件2002年年底之前在行政村村室放着,后来其不干支书了,不知道在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按照“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管理门张楼小学至今,本与门张楼行政村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在国家清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过程中,被告人张云启同张涛、张云领以张涛为债务人向政府部门申报债务化解,起初目的虽为收回学校的管理权、并没有非法占有之犯意,但因张涛不能足额得到建校投资款而反悔交回学校管理权。国家财政部门拨到张涛账户上的该笔款项仍属公共财产,被告人张云启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张涛、张云领将公共财产75008元占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张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无论“承包合同”有效与否,张涛已实际按合同承包学校至今,且仍在继续,虽然其申报国家普九债务化解的目的是为收回建校投资款,但由于其反悔与张云启、张云领的约定,财政部门拨到其账户上的该笔款仍属公共财产,张涛不享有所有权。辩护人主张“张涛符合普九债务申报条件,财政部门向张涛所拨款项应属个人财产,与其他二被告人之间属行贿、受贿关系”,应不予采信,其要求对被告人张涛以行贿罪定罪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提供的书证(两份废止合同)系复印件,在第3份证据上虽然书写有“经电话询问时任镇长孙成斌、时任办公室主任孙飞,时任教办时主任何金庄,此承包合同协议属实,四通镇政府,2014年8月14日”并加盖有四通镇政府公章,但该内容没有书写人签名,该两份“废止合同”没有相应原件加以印证,证据来源不明,后经侦查机关补充调查并经庭审质证,该两份“废止合同”内容模糊不清,并未履行,且真实性可疑,不能达到辩护人之证明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被告人张云启、张云领主张其行为属受贿也不能成立,张云启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张云启按受贿罪定罪量刑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