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是华隆商贸公司财务科的出纳,2011年12月20日,其公司财务科长李某某安排其转给郑州卫辉贸易2000万元,其到辉县农商行后,辉县农商行的工作人员人帮其填写了支票内容,其在支票上盖了印章,将支票交给郑艳军办理,由于没有背书,当天这笔款没有转成。后来其给辉县农商行的人打电话说此事,辉县农商行的人说郑州卫辉贸易拿章的人家中有事,让再等几天,直至2012年1月初,其去辉县农商行拿对账单时,其还向郑艳军索要这张支票,郑艳军说他将这张支票撕了。2012年1月5日,交通道路公司借其单位500万元,其开了一张转账支票转到交通道路公司500万元; 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郑州卫辉贸易在辉县农商行开的账户是其个人使用。2011年12月20日,其用过华隆2000万元,转到了郑州卫辉贸易,及时还了1500万元,还有50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还了。2011年12月20日,其用郑州卫辉贸易的两张转账支票转给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建设办公室2000万元。其让崔春霞给交通道路公司转款500万元,没有对崔春霞说将谁的款转给交通道路公司,只对崔春霞说会有人找她办手续,让她快点办手续。其对郑艳军说以前的手续需要补盖个章,让崔春霞找郑艳军盖章,崔春霞就去找郑艳军盖的章。其从潘某某手中拿到一张辉县市土地储备中心500万元的转账支票时,该支票填写不完整,收款单位没有填写,收款单位是其找人写的。其让崔春霞、郑艳军办理了辉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转给交通道路公司500万元的手续。华隆商贸公司转给交通道路公司500万元转账支票没有使用,崔春霞将支票给其后,其锁在抽屉里了,想不起来是否退给华隆商贸公司了。任某某在辉县农商行开的卡是其自己在使用,是其指示崔春霞去办理有关转款手续的,其没有给崔春霞任何好处; 6、证人靳某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2011年12月20日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建设办公室收到郑州卫辉贸易2000万元款项,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建设办公室专用章由其保管,王某乙是会计,盖章须经王某乙同意,王某乙自己能盖章;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华隆商贸公司财务科负责人。2011年12月份,其公司在辉县农商行贷款是4000万元,其安排杨某将其中2000万元转入新乡市天城电器有限公司,按照辉县农商行工作人员的安排,将另外2000万元转入郑州卫辉贸易。后辉县农商行的工作人员对杨某说转入郑州卫辉贸易的款项没有转账成功,并称该支票已被撕毁。2012年1月5日,其公司借给交通道路公司500万元,其安排出纳杨某去办理的具体手续,其公司没有让辉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替其公司向交通道路公司支付500万元。2012年1月10日、12日,其公司没有收到任某某两笔500万元的款项;2012年2月16日,其公司没有收到袁某某转给其公司的190万元款项;2012年2月17日,其公司没有在辉县农商行存款100万元、210万元; 8、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8、9月份,其到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建设办公室财务科工作,“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建设办公室财务专用章”、“苏某某”这两枚印章2012年9月底由其管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这两枚印章由王某乙、靳某某二人管理,具体是谁管理不清楚; 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以前给辉县农商行的张主任协储完过任务,给过张主任一张或两张转账支票,张主任转走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建设办公室2000万元。2011年12月20日,其单位收到郑州卫辉贸易2000万元款项,这笔款是辉县农商行的一个姓张的主任还其单位的款; 10、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份,华隆商贸公司在辉县农商行贷款4000万元,2000万元转给了新乡市天成电器公司,华隆商贸公司的会计催过他让把剩余的2000万元转走,他当时去找过崔春霞,崔春霞不让他管这事; 11、证人赵某甲证言,证明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交通道路公司在辉县农商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交通道路公司没有归还,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替交通道路公司归还了贷款,后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一直找交通道路公司,在财政、交通、辉县农商行协调下,由华隆商贸公司借给交通道路公司500万元,用于归还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受领导指派在华隆商贸公司和交通道路公司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12、证人张某乙证言,2011年12月20日,其公司在辉县农商行贷款4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转入新乡市天成电器有限公司,另外2000万元转入了郑州卫辉贸易,转入郑州卫辉贸易的2000万元不是其借给张某甲的,其不认识张某甲,没有向外借这笔款,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向外借这笔款。 13、证人宋某某证言,其和张某甲系夫妻关系,其和袁某某是初中同学,张某甲曾叫其把袁某某的身份证借来用过,其把身份证借来后给了张某甲,不知张某甲何时归还了袁某某的身份证,其没有用袁某某的身份证办过金燕卡。 14、证人史军旗证言,2010年11月,其任辉县农商行副行长,主管会计业务。其证实如果客户拿支票到柜台转账,支票没有背书,柜员应该将支票退给客户,不予受理该业务。 15、证人任某某证言,2009年3月10日,其用身份证在辉县农商行办理过卡,后来不用了。辉县农商行的张主任说想用,其就让他用了。其和崔春霞是亲戚关系,当时崔春霞也在场。 16、证人袁某某证言,其和宋某某是初中同学,宋是张某甲的妻子,宋用过她的身份证,说去办个手续,具体干啥不知道,其也没有办理过金燕卡。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崔春霞供述,2012年1月9日,华隆商贸公司向交通道路公司转款500万元,其替客户填写了进账单第一联,让郑艳军在进账单上盖了章,由于华隆商贸公司账上没有钱,没有转账成功,张某甲说一会儿就有钱进华隆商贸公司的账了,后来张某甲给其一张辉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转账支票,让从辉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交通道路公司转款500万元,其看这张支票填写完整,交通道路公司已经在转账支票上背了书,就填写了一张进账单,连同张某甲给其的支票,将辉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500万元转给了交通道路公司。其填写的华隆商贸公司给交通道路公司的进账单第一联内容已经作废,应该收回来,但华隆商贸公司的第一联没有收回。其将华隆商贸公司向交通道路公司转款500万元的进账单第一联交给交通道路公司来办手续的人了,用辉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转款500万元填写的进账单第二联在辉县农商行下了帐,其把华隆商贸公司5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了张某甲,没有退回华隆商贸公司。华隆商贸公司的500万元没有进到交通道路公司的账户上。郑州卫辉贸易在辉县农商行开的账户是张某甲在使用。这个账户上的转账手续是其去给他办理的。2011年12月20日,其按照张某甲安排填写了进账单,将该支票及进账单交由郑艳军办理手续后,从华隆商贸公司转至郑州卫辉贸易2000万元。同日,郑州卫辉贸易转给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建设办公室共计2000万元。2012年1月10日、12日,张某甲让其将任某某卡上的两笔500万元转给了华隆商贸公司,2月17日,华隆商贸公司账上两次分别被存入100万、210万元,其中210万那笔缴款单是其填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