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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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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4)被告人鲁某某在2014年元月22日供述,其供述称:我以前说过共骗了他们四千多万元,其实我是用他们的钱,总共大概有一千多万。我与李某某发生业务来往大部分都是我亲自办理的,我用的有我的、我妻子周玉洁的、我

(4)被告人鲁某某在2014年元月22日供述,其供述称:我以前说过共骗了他们四千多万元,其实我是用他们的钱,总共大概有一千多万。我与李某某发生业务来往大部分都是我亲自办理的,我用的有我的、我妻子周玉洁的、我妈张小妞的银行卡办理的,我妻子、我妈与李某某家人没有业务来往。当初我和李某某及家人说我做煤炭生意并且生意很好,他们拿钱放到我这里入股,中间我还借过他们家人几百万。李某某及家人共给过我一千三百万左右,我把这些钱全还给他们了。

(5)被告人鲁某某在2014年2月23日的供述,其供述称:前前后后应该有一千一、二百万,有转账的形式,也有李某某及家人以现金的形式给我的,这些钱都是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转给我的,我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号为08070。这个账户上转账最多。有些时候我将现金交给李某某,过几天我问他要钱时他没有给我现金,通过银行转给我了。

(6)被告人鲁某某在2014年8月21日供述,其供述称:我平时花的钱都是我自己的,我以前讲自己花费了一部分,那时我说的是假话,给他们的付利息一般都是2分至3分的标准。我借李某某的钱,我估计有一千万左右,这一千万包括他的亲戚李义涛、王世克、谢平格,本金我也全部还了。

(7)被告人鲁某某在2014年11月27日供述,其供述称:2009年以后我就没有做煤生意,我在借钱时,给对方说是做生意,并且给对方说的1.5至2分的利息,实际我给他们付利息时,已超过1.5至2分的利息,而且没有特定的关系,都是同学、朋友、邻居、本村或通过朋友介绍,说我做煤生意,我对这种传言默认了,我想着吸收点钱做其他的生意用,我以付利息、分红、还本金的形式将这些钱全部又返还给他们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和鲁某某是2003年在城关镇北街中学上学时的同学,我们在一起一直关系都很好,经常在一起玩。初中毕业后我在家待业,鲁某某到焦作煤炭学校上学,毕业后分配到伊川县煤炭局工作。2011年10月份左右,鲁某某给我说现在的煤炭生意比较好,让我和他一起做煤炭生意,这我就信以为真,我就陆续给鲁某某打钱,算是我两个人合伙做生意。我从2011年年底到现在总共向鲁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现金一千八百万左右;向鲁某某妻子周玉洁的账户转入现金一百多万;向鲁某某母亲张小妞的账户上转入现金二百万左右。总共有二千三百五十万左右。鲁某某给我说做煤炭生意比较赚钱,让我合伙和他一起做生意,他说从登封、新密等地方将煤炭买出来卖到湖南、湖北、安徽等地的电厂,我都是听他说的,具体从哪里购买煤炭,如何将煤炭卖出去他都没有让我参与。具体怎么经营的我一点都不知道。他只是和我说让我和他合伙做生意。刚开始时是我先给鲁某某打钱,后来我妈、我哥李义涛、我妹夫王世克总共陆续给鲁某某打过总共八百多万现金。我们的钱全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到鲁某某的账户的。他只是说我们做生意挣到钱了,但他没有给我现金。鲁某某给我说我挣的钱都在我们的账上存着。我平时都是给鲁某某打电话联系。我将钱给了鲁某某以后,只是听他说做煤炭生意,但是我一直没有见过具体关于我们做生意的任何信息。我有十几天和鲁某某已经失去联系了,我怀疑鲁某某骗了我的钱以后跑了。鲁某某以前给我说过他从登封金岭煤矿定了有一万多吨煤,后来我到登封金岭煤矿上问时,煤矿上的人说就没这回事。还有一次鲁某某说他在伊川县金窑煤矿定了有两万吨左右的煤,后来我和鲁某某一起到金窑煤矿上,煤矿根本就没有生产。

3、被害人谢争争陈述,其陈述称:我在2010年时通过朋友李某某认识在煤炭局工作的鲁某某,认识后,他说做煤炭生意,想问我借一些钱,当时没有说具体数目。由于我刚从学校毕业手中没有钱,就问我一个姐姐张晓娜借钱,张晓娜说想见见鲁某某,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我让鲁某某和我姐见了面,我们也向别人了解了一下鲁某某,也有人说他的确是做煤炭生意的。这我就相信了,我在2010年年初时给了鲁某某十万元的现金,当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给他钱后三个月,我问鲁某某要钱,他说钱先不给我,说生意挣钱了,给我分了15000元的利润,给钱以后鲁某某问我还有闲钱没有,让我再给他筹备一些,让我入股他的煤炭生意,让我也多挣一些,我就又从张晓娜那里取了二十万元给鲁某某,加上前期的十万共计三十万,鲁某某就按每月14000元至20000元的红利分给我钱,一直给了有三四个月,后来鲁某某说生意很好,让我再给他二十万,我就又从张晓娜那里拿了二十万元,我将钱给了鲁某某,加上我以前给的共计五十万元,鲁某某按每月31000元至70000元的红利给我分钱。一直持续到2010年12月份,他总共给我了八十多万,后来鲁某某就再也没有给过我钱了,我和他也一直联系不上,直到上个月我才听说鲁某某出事了。我总共给了鲁某某50万元,他以红利的形式给我了大概87万元左右。

4、被害人郭亚明陈述,其陈述称:我和鲁某某是通过朋友认识的,有四五年时间,不经常在一起玩,去年四月份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听他说做煤炭生意,并且生意很好,有朋友就说让亚明也在你那放点钱,他说好,并让我回头跟他联系,隔了两天我和鲁某某联系后说在他那放点钱的事,他说那我给你个卡号,你转我卡上吧,我就于2012年4月2日给他伊川县农村商业银行卡上打了30万元,给他钱时也没有具体说多少利息,四月他给我了2万利息,2012年5月2号我又跟他说想再在他那儿放点钱,他说那你再转到我那个卡上,我就又给他卡上打了40万元。一直到2012年12月底他每月底都给我5万元左右的利息,后来他不给我利息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生意老好,没时间算账,钱回来就订成煤了,并说假如这个月利息不给你,下个月利息就加到本钱了。一直到前些天我才听说他因诈骗抓起来了,根本没有做生意,我就来报案了。我问过鲁某某,他说在登封那边做煤炭生意,我给他了70万元,鲁某某没有给我任何手续,我保留的有通过信用社给鲁某某账户上存款的凭条,他总共给我了42万元分红。

5、被害人步俊辉陈述,其陈述称:我以前在汇丰酒店开商店,鲁某某和朋友们经常到汇丰酒店住宿、玩时认识的,后来我们在一起也玩过几次,在玩的过程中,鲁某某说他现在做煤炭生意,想让我们给他入些股,和他一起投资做煤炭生意,这我在2009年时给了鲁某某三万元的现金,算是和他一起入股做煤炭生意。后来每个月的25号左右,鲁某某就给我大概2500元至3000元的现金,一直给我了快一年时间。后来我看他的生意做得不错,就问他还要不要钱,他说要,在2010年时我又凑了7万元现金给他,总共给了他10万元,鲁某某还是到每个月的25号左右给我5000元至9000元的现金,这样又付了快一年时间。到了2011年2、3月份,鲁某某说生意很好,问我想往他那里放钱的话就再给他一些,我看鲁某某给我钱比较干脆,想着他的生意的确不错,就又给了鲁某某十万元现金,这样本钱就变成了二十万元,鲁某某依照二十万元的本金,按每个月20000元的分红给我,一直给我了大概是十一个月,总共有大概二十二万元。2012年2月份的时候,鲁某某还是说生意比较好,我问他还需不需要钱,鲁某某说需要,我就往鲁某某的账户上存了三十万的现金,这样我的本金就变成了五十万元。鲁某某按每个月6万至6万5的分红给我钱,一直付到2012年11月份。2013年4、5月份,鲁某某妻子周玉洁找到我,说她有急事让我给她借些钱,我当时借给了周玉洁十万元钱,大概又过了一二十天时间,鲁某某也找到我,他说有急事用钱,让我给了他十万元钱。一直到前几天我听朋友们说鲁某某因为诈骗被公安局拘留了。我总共给了他五十万元。他总共给我了大概有83万元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