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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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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对本案被告人吴某本应在该幅度内予以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对本案被告人吴某本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但考虑到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故本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雪品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人民陪审员  楚惠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林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