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对本案被告人吴某本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但考虑到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故本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雪品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人民陪审员 楚惠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林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