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吴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7、同案犯李某(别名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3月,朋友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欠陈某某钱,让我帮忙要账,我同意后从沈丘来到郑州。陈某某安排我和刘某某、沙某某(以下简称我三人)住下并给了5000元钱作为

7、同案犯李某(别名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3月,朋友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欠陈某某钱,让我帮忙要账,我同意后从沈丘来到郑州。陈某某安排我和刘某某、沙某某(以下简称我三人)住下并给了5000元钱作为我三人要账的开销。第二天陈某某接着我们去了一小区门口,指着一辆宝马车说是沈某的,后面一辆车上坐的是债主,随后陈某某离去,我三人坐在车上等候沈某,直到又一天的下午两点左右沈某出现,刘某某下车将沈拉住,后面车上的债主也下车和沈理论,小郝几个债主让把沈拉走,我三人就把沈拉上车,行至一高架桥下。下车后我看见有二男二女四个债主,他们问沈某要钱,沈某说不欠,小郝等债主便对刘某某说收拾收拾他,但不要打太重,我三人遂对沈某进行殴打。之后便将沈拉到车上,找个路边停下,把沈某的手机埋了。又走到一土坡边,小郝他们几个也下车,我三人把沈某拉到土坡上,沈某连欠条都不同意打,刘某某让他把衣服脱掉剩一条内裤,并用细木棍抽他,我和沙某某一直吓唬他要给他注射艾滋病毒针,沈因为害怕而打了欠条。后把手机取出来还给了沈某,陈某某、刘某某去开沈某的宝马车,我们在等的时候还碰到了警察。再后来去了市区,沈某把他的车开走了,小郝跟着他去拿钱了。

8、被告人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因为办户口的事我分好几次给沈某7万多元,事没办成钱也没还。2012年过年后的一天,我去70年代小区见到沈某的黑色宝马轿车,后来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沈某在中原西路附近,我打出租车去了中原西路西四环附近的加油站,见到沈某问他什么时候还钱,但他说不欠我钱,我说在家里给你好几次钱,他就不说话了。

9、还款协议,证实沈某被控制期间,与石某、葛某某、吴某曾签署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沈某欠四人款项共计75.5万元,于2012年6月10号之前还清,签署时间写为2012年3月10日,陈某某的字由吴某代签。

10、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沈某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民警的组织下,被害人沈某、同案犯陈某某、郝某、石某、刘某某均辨认出了吴某。

12、本院(2013)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某、石某、郝某、葛某某、刘某某、李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的出生年月日、户籍地等个人身份信息。

14、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吴某的到案情况。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当庭陈述:陈某某说他们找人向沈某要账,我同意算我一个,支付2000元报酬,以陈某某欠我的钱抵了。事发当天我去了70年代小区等沈某,和葛某某、郝某、石某坐在一个车上。后来我出去买吃的,回来时他们不见了。我问陈某某要葛某某的电话,给葛某某打电话问在哪,她说在中原西路。我就打车赶到中原西路和西四环的一个加油站,看见了石某他们。加完油后我坐上他们的车走了几分钟停在路边,下车后我看见沈某了,我问他什么时候还钱,他说不欠,旁边的人让我去一边,我就坐车里,陈某某来后我就走了。晚上九点多的时候我去了西四环附近,当时好像有巡警过来。后我去经三路,在沈某已经写过的还款计划书上签了名。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的辩解是:我不知道被害人被人强行带走,也不知道被害人被殴打。

被告人吴某当庭提交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人沈某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侦查证据是诱供形成的;2、吴某没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3、吴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应依法宣告吴某无罪。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14年6月11日辩护人对郝某的调查笔录证明:沈某被强制弄到车上时吴某好像是去买水,不在场,她是打出租车去的。三个帮忙要账人打骂沈某时吴某没见也不会听见。大概晚上九点多她又去了。

2014年10月8日辩护人对郝某的电话录音及记录证明:沈某被打的时候,我记不清吴某在不在我车上坐着,我是听到了打沈某的声音,担心把他打出好歹,所以就给葛某某说给陈某某打电话,别让几个人打人家。根据我第一次的笔录,吴某是在场,因为时间太长,我记得当时是陈某某过来了,吴某在我车上准备要走。

2、2014年6月11日辩护人对陈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我打电话让石某、吴某、葛某某、郝某去了天澜泉洗浴中心,让他们备点钱给帮忙要账的人。我去西四环的时候吴某在,去了十几分钟后她走了。葛大姐打电话给我说不让打的太重,这我记不清了,但公安笔录是这样记的。当时在现场,因为离得远,我估计吴某没有听到或看见要账的人打沈某。

2014年10月8日辩护人对陈某某的两次电话录音及记录证明:吴某是单独去的洗浴中心,到那没商量,就是说前期拿点费用一人两千。我当时和葛某某通电话说别打太重时,看不到吴某是否在车里坐。

3、2014年6月11日辩护人对石某的调查笔录证明:在70年代小区等沈某的时候吴某在场,把沈弄上车时吴某应该不在场,她是后来打车去的,好像十分钟左右就离开了。沈某被人拉到沟下打骂的时候,我们没有听到、看到,吴某怎么会听到、看见?我不清楚吴某是否知道沈某是被人强行弄到西环那边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