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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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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4、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3年春节之后,其到财务处报销过1万多元钱。慰问病人购买的水果、牛奶、饮料等食品的费用。其分管后勤工作,打交道多的电力、自来水公司、环保局这些单位领导通过其在省医安排

4、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3年春节之后,其到财务处报销过1万多元钱。慰问病人购买的水果、牛奶、饮料等食品的费用。其分管后勤工作,打交道多的电力、自来水公司、环保局这些单位领导通过其在省医安排病房,其会去医院看望慰问一下,当时发票其是经手人,其找中心领导签字后把票据交给了财务处,谢某给的其现金。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某中心副主任,2013年至2014年其在单位财务处报销过差旅费和招待费,差旅费比较多,但招待费只报销过一次,其报销的招待费都是招待的外来的专家及国家来的客人的费用。这些费用总共大概有7、8千元。这些发票其交给财务处,财务处把单据贴好之后交给其签字,之后他们怎么办的其不清楚,后来谢某把钱交给其。

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因公务接待需要,2013年中秋节办公室让财务处购买两箱茅台酒,用于办公室安排人员使用;2014年春节前,再次需公务接待烟酒,仍由谢某购买,用于公务接待。

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疾控中心财务处职工,2013年财务处为处里每个职工发放了三箱水果,一箱苹果,一箱橙子,一箱砂糖橘,共三箱,大概200元左右。其当庭证实,2013年中秋节前,收到谢某给的2张中州宾馆的月饼票。

证人常某当庭证言,证实其是某疾控中心财务处职工,2013年春节的时候,处里发了两三箱水果;2013年中秋节前,谢某给其两张中州宾馆月饼票。

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证实其是某疾控中心财务处职工,2014年4月初,单位文明办的刘某打电话说单位文明办要到卫生部报送申报材料,需要2、3万元经费,从财务处借一下,在谢某的安排下其借给文明办2万元,一周后谢某给其2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时处里发过三箱水果。其当庭作证,证实2013年中秋节前谢某安排其到中州宾馆购买了4000元左右的月饼票10张,其将票给了谢某后,谢某给了其2张月饼票。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党办副主任兼党支部书记负责某疾控中心的党务工作、党支部工作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包括组织活动、档案建设、材料上报及上下联系等工作。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一般费用都是先从财务科把钱借出来,然后进行花费,在消费之后符合财务规定的在财务上报销,不符合规定的他们写出情况说明,由财务负责处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财务会如何处理其不清楚。2014年4月份,上报申报材料,从财务出纳借款2万元现金,后来谢某用现金冲账。

某中心出具的关于刘某甲同志4月份借款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某甲于2014年4月因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需要曾向财务处借款2万元,结余11404元。

某疾控中心财务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谢某、朱某丙、王某在2012年至2014年6月底的报销情况,即谢某、朱某丙在2013年没有一笔数额为16000元的报销费;谢某、王某在2014年没有一笔数额为9000元的报销费。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某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花名册及谢某个人简历、中共某中心委员会文件关于陈某乙等12位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2005年11月10日谢某任某中心财务处处长;赵某任某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副所长。

某中心出具的财务处简介,证实某中心财务处情况。附某中心财务处出具的关于财务处转账业务付款流程的说明,某中心货物请购和报账流程。

6、某卫生防疫站关于启用“某公共卫生与预防保健开发中心”名称的请示及某卫生厅关于同意某卫生防疫站组建某公共卫生与预防保健开发中心的批复,证明某卫生厅同意某卫生防疫站组建某公共卫生与某预防保健开发中心。

某公共卫生与预防保健开发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某公共卫生与某预防保健开发中心系企业法人。

7、某中心情况说明及关于对该情况说明的说明,证明某中心相关人员对谢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该中心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报送的情况说明内容缺乏确切的事实依据,请求收回。

8、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执照、某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公司、某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情况。

某中心单据标签、发票、合同,某中心单据标签和相关发票显示付款单位是某中心,收款单位是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公司。合同需方是某中心;供方是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公司。证明某中心与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公司存在经济往来。

9、某中心工会(甲方)与郭某、李某(乙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证实郭某、李某承包某公共卫生与某预防保健开发中心,每年向某中心工会缴纳承包费。

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谢某办公室的抽屉里搜查出现金1万元。

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到案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所在的某疾控中心财务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谢某作为财物处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