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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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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013年11月15日上午,我工地上有个开挖机的朱师傅(朱某某)找到我并问我工地里的这条钢轨横在这儿,影响施工,我有个朋友是专门弄钢轨的,而且还有证件,不如让他们来看一下。我说行。然后,当天下午3点多,朱师傅

2013年11月15日上午,我工地上有个开挖机的朱师傅(朱某某)找到我并问我工地里的这条钢轨横在这儿,影响施工,我有个朋友是专门弄钢轨的,而且还有证件,不如让他们来看一下。我说行。然后,当天下午3点多,朱师傅就把他的二个朋友(房某某、赵某甲)领到了工地,我们见面后,姓房的就问我工地上的这条钢轨是什么情况,我就对他说:钢轨在工地的施工范围内,而且影响施工,县政府正在协调这件事情。姓房的就直接问我:钢轨能不能拉走?我就说:这我决定不了,等政府批文吧。在离开之前,姓房的还问我要了我的手机号码,我把我的手机号码留给了他,然后,我就离开工地了。后来工地上的钢轨被姓房的和姓赵的找人给拆除了,并准备拉走。这是2013年11月16日晚11点左右,工地上开挖机的朱某某打电话告诉我的。

该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赵某乙通过朱某某,找房某某及被告人赵某甲协商有关工地上钢轨需要移除的经过。

13、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证明

证实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赵某乙担任该公司兰考县商务中心区绿化工程(兰阳湖休闲公园)项目部经理,2014年4月份离职。

15、兰考县商务中心区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项目规划图及鸟瞰图、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绿化工程施工图、案发后现场照片

证实兰考县政府根据该县规划管理局的项目规划,对建设兰考县商务中心区绿化工程(兰阳湖休闲公园)项目进行了公告,后赵某乙所在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该工程发包人为兰考县政府,委托方为兰考县规划管理局(甲方),承包方为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乙方委派现场代表赵某乙、王某负责对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16、赵某甲户籍证明、赵某乙郑州市居住证证实,二被告人自然状况。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期间羁押九个月零十三天)。该事实有本院(2013)郑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盗P50型钢轨总长600米,总重量30吨,价值人民币156400元。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对该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认为兰坝线为已废弃线路,该鉴定意见中认定的钢轨价格过高。经查,铁路部门对该段线路上钢轨久未使用、维护,而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却未考虑铁路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因素,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不足,二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所提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另案处理的房某某供述,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对该供述提出质证意见,提出赵某甲是在给房某某打工,房某某与赵某乙进行了协商,该供述中称自己并不知情的说法不真实。经查,赵某甲、赵某乙及其各自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有在案证人证言予以印证,故房某某供述的客观真实性不足,本院不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赵某乙明知将其项目部施工范围内钢轨拆除会破坏该段线路的完整性,仍联系赵某甲等人协商;赵某甲明知赵某乙及其项目部不是该段线路钢轨的所有权人,且没有处置该段线路上钢轨的合法手续,仍召集民工对钢轨进行拆除,二被告人均具有故意毁坏铁路线路的犯罪故意。之后,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配合实施了拆除该段铁路线路300米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乙提起犯意,赵某甲召集民工实施故意毁坏铁路线路的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在案发后,赵某甲、赵某乙均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赵某甲在缓刑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均提出没有预谋共同盗窃、也没有实施非法占有被拆除钢轨的行为,赵某甲、赵某乙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证实赵某乙、赵某甲等人商议拆除钢轨的事实,但不足以确切证实共同预谋非法占有被拆除钢轨的事实,且缺乏共同非法占有被拆除钢轨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甲、赵某乙犯共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辩护人均提出该段线路属已废弃线路、钢轨为废旧钢轨,二被告人的行为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段线路为国家防洪专用线路,虽长期未使用,但在有权机关没有明令废弃、拆除之前,应保持其完整、延续性。赵某乙为项目施工而起意将该段线路拆除,赵某甲带领民工实施了切割、搬运钢轨的行为,均属对该段线路完整、延续性的破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作为该段线路的所有权人郑州铁路局及其下属责任单位,长期对该段线路不管理、不维护,致使该段线路多处被侵占,已接近报废;且在兰考县当地政府对拟建兰考县商务中心区绿化工程(兰阳湖休闲公园)项目的公示期间,没有及时向兰考县当地政府提出异议,以阻止该施工项目对兰坝线铁路的侵害;案发后亦未在原路基、轨枕的基础上及时将线路修复,任由损失继续扩大,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