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甲、赵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013年11月16日下午5点多,赵某甲打我电话说让我下午6点去他家集合去装钢轨,一天工资200元,并让我把干活工具给带过去。到赵某甲家以后,我就和几个人把撬棒、氧气瓶等工具给抬到了赵河某的三轮车上,赵河某和付某

2013年11月16日下午5点多,赵某甲打我电话说让我下午6点去他家集合去装钢轨,一天工资200元,并让我把干活工具给带过去。到赵某甲家以后,我就和几个人把撬棒、氧气瓶等工具给抬到了赵河某的三轮车上,赵河某和付某某开着三轮车拉着我们当天晚上7点多到工地。然后我就给赵某甲打电话,问他活儿怎么干。他说让我给老板房某某打电话。我就打房某某的手机,问他人都到齐了,怎么干活。他就说让我、杨某某、老白我们三个人领着工人把切下来的钢轨装到卡车上。我就带着民工由北往南开始往三轮车上搬钢轨,一次搬5、6根钢轨上车。在另一头,杨某某他们几个人用撬棍在撬钢轨。装上车后,付某某和赵河某他们二人就轮流着把钢轨运到卡车前,吊车再把三轮车上的钢轨吊到卡车上。在干活期间,赵某甲也过来了,并对我说尽量快点干。就这样我们一直干到当天晚上9点左右,公安过来把我们带走了。

该证言证实赵某甲、房某某雇佣房二某到兰坝线搬运切割下来的钢轨的事实。

7、证人付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6号下午1点多,赵某甲打我电话说需要两辆三轮车拉货,并说一辆三轮车一天200元的辛苦费。我就答应他了,随后我就打电话给我们村的赵河某,下午5点左右赵某甲通知我让我去他家门口集合,当晚7点多我们到了工地,就由北往南开始往我和赵河某的三轮车上搬路基旁的钢轨,一次搬7、8根钢轨上车。我和赵河某就轮流着把钢轨运到卡车前,吊车再把三轮车上的钢轨吊到卡车上。就这样我们一直干到当天晚上9点左右,公安过来了,把我们都带走了。

该证言证实赵某甲雇佣付某某开三轮车到兰坝线,运送切割下来的钢轨的事实。

8、证人郑某某、赵新某、赵河某、赵冠某、贾铁某、刘孝某、贾双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证实房某某是被告人赵某甲的老板,赵某甲打电话雇佣以上证人到兰坝线切割运送钢轨、房某某雇佣吊车、载重汽车到现场吊装、准备拉运钢轨的事实。以上证人证言与证人白某某、房二某、付某某证言相互印证。

9、证人朱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工地上挖土,项目部经理赵某乙就过来找我,对我说:咱这个工程是县政府重点工程,这条铁道正好在这个湖中心,需要把这个钢轨挪到一边。你是本地的,你联系几个人,看能不能把钢轨给挪到一边?我就说:找人可以,有事没,万一出了事怎么办?赵经理就说:要是有啥事,兰考县规划局已经协调好了,会出面解决的。当天下午3点左右,我就通过朋友郑某向他要房某某的手机号码,郑某当时说他只有赵某甲的手机号码,我就直接给赵某甲打了电话,我就对赵某甲说:我们的工地正在挖湖,兰坝线上的铁路影响施工,你过来和我们工地上的赵经理商量一下看这个事情咋弄?当天4点多左右,赵某甲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领着几个工人就来我们工地了。不一会,房某某也领着一个朋友过来了。我就去叫赵某乙经理,他们见面后赵某乙说我们这个工程是县政府重点工程,兰坝线上的钢轨影响施工,需要把钢轨往西边挪一下。赵某甲就对赵经理说:挪一下可以,你准备给我们多少钱?我们能不能把这批钢轨给拉走?赵经理说:这个我做不了主,你们自己看着办吧!然后,赵经理又对房某某和赵某甲说:你们要想把钢轨拉走就拉走吧,我也不要你们一分钱。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我看见房某某和赵某甲就在工地旁边的公路上站着。过了一会,赵经理又找着我,让我去问他们还干不干,我就去问他们俩你们还干不干,房某某和赵某甲就说了一句,既然来了,就干吧。然后,我们三个一起又去找赵经理了。赵经理就说:你们要干就晚上干,白天这里还得施工。房某某说:晚上干活看不见。赵经理就说:关于晚上照明这一块,俺工地上给你解决,等会我找人给你们买几个矿灯。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及其各自辩护人对该证言提出质证意见,提出当时并没有商议如何处理拆除掉的钢轨、如何分钱等情况。其中赵某甲、赵某乙还经当庭对质,确认在现场是房某某和赵某乙在商议,赵某乙与赵某甲并无对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言能证实朱某某受被告人赵某乙委托,联系房某某及被告人赵某甲,见面后房某某与赵某乙进行商议的事实。但关于商议如何处理被拆下钢轨的证明内容,因缺乏其他确切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用。

10、证人李某证言

我在工地上是一个技术员,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在工地南头和赵经理见面后,当时在赵经理身边还站着另外一个人,赵经理就说那个人是来工地上干活的,而且他的工人就在工地上等着呢,并让我把我的手机号码留给那个人,并说让我配合那个人干活,他又对那个人说工地上有啥事需要配合的话找我。那个人他开了一辆黑色的丰田车,身高不到1米7,平头,皮肤较白,听口音像是兰考本地人。当天晚上7点左右,有4、5个工人到我们工地里的临建房里找我,就说他们晚上切钢轨需要照明,让我给他们提供矿灯。我从我们工地上给他们拿了4、5个矿灯,他们拿了矿灯以后就走了,当天的晚上我看见有几个工人拿着工具在切割我们工地上的钢轨,声音还很大。第二天下午2点多左右,那个人又给我打电话,说晚上让我给他干活的工人提供发电机,我说可以,当天晚上7点左右,有一个高个的人和我们工地上朱某某一块过来找的我,我们开车到别的工地拉了一台发电机过来。

该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乙安排项目部工作人员李某为切割钢轨提供照明设备的事实。

11、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2013年11月15日,我接到一个自称叫朱某某的人的电话,他说正在施工建湖,工地上有一段兰坝线铁路影响施工,并且说县长已经同意移走这批钢轨,手续啥的都有,想让我找几个人把这批钢轨弄走。我说行但要到工地上看看再说,然后我就给我的老板房某某打电话把这个事情告诉了他,他说让我先到那个兰坝线工地看看,他随后就到。当天下午4点左右,我到了兰坝线的工地和朱某某见了面,他领着我在工地的四周看了看,并说工地上的这段铁路县长已经点头同意拆除了,手续也都有。过了一会儿,房某某也开车过来了,朱某某把工地上项目部的一个赵经理给叫过来了,我们就在一起说兰坝线上钢轨的事情。赵经理对我和房某某说,这段铁路影响施工,县长已经同意拆除,而且手续也有,让我们把这段铁路上的钢轨给挪走。后来,我跟赵经理说晚上干活看不见,而且工地上的路不好走。赵经理说没问题,他让朱某某晚上给我们买几个矿灯,赵经理还说晚上让朱某某和另外一个叫李经理的人在工地上招呼着这个事情。我们谈完以后,房某某就开始让我找人干活,我就先给白某某等人打电话,让他们来切割钢轨的。当天晚上6、7点的时候,我们在工地准备开始干活时,朱某某和李经理给我们送来4个矿灯,我们几个人一直干到第二天天亮,大概一共切割了有二、三百米的钢轨。我就对他们说,先回去歇歇,晚上等老板房某某通知,我们再接着干。然后,我就开着面包车把他们都送回家了,把白某某送到了一家农业宾馆休息。第二天房某某打我手机说晚上还得把这批钢轨装车,让我再找几个干活的人,说现在的人手不够,并说卡车和吊车司机由他来找。我又打电话给开机动三轮车的付某某,让他再找个开三轮车的晚上过来干活。大约当晚6点多,房某某给我打手机,说怕晚上干活看不见,让我找朱某某联系个发电机。然后,我就去找朱某某开着他的车拉着李经理我们一起去别的工地拉了一台发电机。

该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赵某乙找其拆卸钢轨,被告人赵某甲受其老板房某某指使,雇佣民工白某某等人切割、搬运钢轨的事实。

12、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的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