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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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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克明、杨红卫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证实2003年至2004年任公司销售经理,当时公司老板是路克明和杨振宇,由于挣不到钱,2004年和业务员回东北了,任职期间由于生产技术不达标,退货很多。大概2008年路克明打电话联系让在东北地区给他找一个挂靠的酒厂

证实2003年至2004年任公司销售经理,当时公司老板是路克明和杨振宇,由于挣不到钱,2004年和业务员回东北了,任职期间由于生产技术不达标,退货很多。大概2008年路克明打电话联系让在东北地区给他找一个挂靠的酒厂,通过朋友联系通化市隆兴酒业的宋维军经理,经手和隆兴酒业签过三份协议,一份委托灌装协议,两份委托加工协议,协议上的签字是梁某签的。路克明委托为他找挂靠葡萄酒厂时,才认识梁某。

12、宋维军

证实其2000年出资注册通化市隆兴酒业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开始经营葡萄酒,2012年注销公司。2008、2009年和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过两次委托加工协议。一份灌装协议,是于某和一个女的来办手续,还有一次是于某带两个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听于某说路克明好像是那个公司老板。其和名泉公司仅是挂靠关系,一共收了5万元挂靠费。

13、宋某

证实原阳辖区内南关部队院的小葡萄酒厂从自己的厂里进购过葡萄酒原汁,至少两次,一次一吨。

14、柴某

证实其不是新乡市名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按手印,未在路克明的饮品公司上过班。身份证被路克明拿走说办健康证,第二天就要回了。

15、路某

证实其不是新乡市名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按手印。办健康证时将身份证给过路克明,但因工资低没去路克明的厂里干。

16、胡某

证实其爱人吴某在路克明的厂里租了两间房作为仓库。

17、吴某

证实自己在路克明的厂里租两间房作为仓库,存放家电,冰箱、洗衣机等货物。

18、张某甲

证实路克明在酒厂负责,欠其两万元钱未偿还,很早以前认识路克明,听说他好像是副科级别工作人员,一般都在那个酒厂负责。

19、董某

证实其在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上工作过,酒厂由路克明负责,路瑞玲负责发工资。酒厂里有技师勾兑酒,从机器里出来,有人负责刷瓶、装酒、封瓶,后面贴标签,主要生产的是解百纳葡萄酒、玫瑰红等。

20、毛某

证实其于2009年在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上工作过,酒厂由路克明负责,路瑞玲负责发工资。生产线是一整套机器,梁某负责勾兑酒,加工好后从机器里往瓶里装,封瓶、贴标、装箱。

21、师某乙

证实2009年在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过,路克明在那负责,路瑞玲负责发工资。

22、师桂梅

证实其2009年在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线上装箱,有时候装酒、贴标签,路克明在那负责,路瑞玲负责发工资。

23、贾某

证实2009年左右在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线上工作过,酒厂负责人是路克明,路瑞玲负责发工资,一个姓梁的负责勾兑酒。

(三)鉴定意见

1、2013年6月25日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原价证鉴(2013)37号关于对红酒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实经鉴定高级红葡萄酒105箱价值3150元,美国提子酒614箱价值18420元,解百纳红葡萄酒257箱价值8224元。

2、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13年6月26日检验报告

证实原阳县公安局委托检验的样品6瓶红提酒经检验:酒精度、干浸出物、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15037-2006标准要求。

(四)书证

1、检查证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对新乡市名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搜查。

2、检查笔录证明2013年5月30日在对新乡市名泉有限责任公司搜查发现葡萄酒及制作酒的机器。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从新乡市名泉有限责任公司扣押葡萄酒及柠檬酸、山梨酸钾、甜蜜素、香精等原料。

4、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布局图

证明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位置及厂区布局。

5、照片

证明扣押葡萄酒及物品照片。

6、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证明公司章程上的指印不是路某、柴某本人所摁。

7、委托加工协议

证明2008年8月22日通化市隆兴酒业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时间2008年8月22日至2009年末。挂靠金20000元。

8、委托灌装协议

证明2008年8月22日通化市隆兴酒业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灌装葡萄酒协议。

9、委托加工协议

证明2009年12月10日通化市隆兴酒业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生产葡萄酒协议。委托加工时间2009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10日,挂靠金30000元。

10、原阳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

证明经对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审验,路某货币资金出资30万,柴某货币资金出资20万元。

11、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经查询,被告人路克明、杨红卫、路瑞玲无违法犯罪记录。

12、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路克明、杨红卫、路瑞玲于2013年5月30日主动到原阳县公安局靳堂派出所说明情况。

13、发货单

证明自2006年以来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发货的记录清单。

14、葡萄酒生产标准

证明葡萄酒国家标准:葡萄酒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和“增稠剂”。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葡萄酒中不允许使用增稠剂、糖精、甜蜜素、果糖的代用品、香料和香精、天然香料或香料提取物(除加香葡萄酒外)、合成色素、调味品。

15、葡萄酒配方

证明该葡萄酒配方系路克明酒厂所扣押配方,配方中含有甜蜜素、护色剂、糖精、酒精、胭脂红等合成色素调味品。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明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为杨红卫。

17、随案移送清单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涉案物品清单。

18、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