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2004年吉林省梅河口市杨振宇来原阳投资一个灌装葡萄酒厂,当时是杨振宇自己出资,实际老板是我和杨振宇。2006年底由于当时杨振宇的酒厂效益不好他不干了,他就把这个厂委托给我,我就开始负责经营,经我手2006年变更了营业执照,办理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这个厂我一直营业到今年5月案发。酒厂名叫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杨红卫。 我们用抽来的井水过滤后,加入相应的食用酒精、葡萄汁、白砂糖等原料勾兑后灌装,贴上标签后就装箱。负责勾兑葡萄酒的是梁凤芹(音),她是调酒师,公司出买原料的钱,梁凤芹负责联系购买原料,雇一些工人负责贴标签和装箱的人是我。我们生产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也有不符合的。生产葡萄酒的酒精和原汁含量不够。 公司开的有销货单,负责开销货单的是我和路瑞玲。主要销有内蒙包头、青海乌海、安阳市、安阳县水冶镇、汤阴县、淇县、鹤壁市、新乡市、郑州市。送货大部分是业务员联系物流公司办托运发的货,有时是客户自己带车来的。我公司原来在与通化市签委托生产葡萄酒协议时,通化市隆兴酒业有限公司将他们公司的质检报告提供给我公司,客户要的时候,我就把通化隆兴酒业有限公司的质检报告给他们。2007年年底在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了两个生产许可证,一个是生产纯净水的,一个是生产葡萄酒的,有限期从2007年底到2010年底。发证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2日这2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是假的,为了顺利通过年检,我公司就把这两张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改了。 新乡市名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杨红卫,他在那负责。我有时间就去给他帮忙,没人负责会计,路瑞玲负责计工,梁某负责技术,于海淘负责业务。 2、被告人杨红卫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杨振宇大概干到2006年年底就不干了,以后都是路克明一手经营的,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路克明。因为路克明是公务员,他就用我的名义做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我没有去,我是营业执照办好后才知道的,不是2007年就是2008年办的,2011年或者2012年去审验时因为材料不齐全,没有通过审验。 生产葡萄酒用的是吉林省通化市隆兴酒业的商标,葡萄酒不合格,都是用原料勾兑的,2005、2006年的时候因为生产出来的葡萄酒有沉淀,还被经销商退过货。厂里生产葡萄酒的原料都是路克明进的,我知道的有酒精和甜蜜素,原料进来后有专门的屋存放,其他人不让进。生产葡萄酒是用抽来的水过滤后,勾兑酒精后,加入色素、甜蜜素等原料,装瓶贴上标签后就算成品了。当时厂里有专门的调酒师,是东北人叫梁某,她负责调酒。公司酒箱、商标是路克明负责联系采购的。 3、被告人路瑞玲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杨红卫,但实际老板是路克明。在公司见过工商营业执照、机构法人代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和卫生许可证没有见过。生产的是葡萄酒,注册商标是"加佰列"。产品都是用的"加佰列"注册商标,分为:解百纳、钟爱一生、美国提子、高级红葡萄酒、蓝莓、干红、喜洋洋、橡木桶窖藏等葡萄酒。 公司买好食品添加剂等原料后,由梁某负责勾兑,勾兑好后,由工人负责装瓶、贴标签、装箱。梁某是东北人,每年旺季才来,淡季她不在时由我进行勾兑。路克明让我按照梁某教的配酒工序进行勾兑。每次调酒的时候,根据生产数量,首先抽水,其次再往水里加添加剂,再进行过滤,过滤好之后,最后进行灌装。听梁某说生产的葡萄酒不符合生产标准,含量达不到。生产干红才往里面添加葡萄汁,生产葡萄酒不添加原汁。路克明让加的时候加,不让加的时候不加。我勾兑的葡萄酒不添加葡萄汁。公司有检验设施但没有使用过,也没有配备产品检验人员,产品出厂也没有经过检验。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买过葡萄汁,但次数不多。葡萄酒装箱以后,我负责对生产好的葡萄酒进行清点并给路克明汇报,然后路克明组织车辆进行装车,同时路克明会告诉我这批货往哪送及客户的电话。装车时我就开出库单,一式两联,一联交给货车司机,一联自己留存。公司客户有安阳、安徽、郑州、内蒙、西宁、宁夏、北京的,这些地方中安阳地区的最多。 (二)证人证言 1、梁某 证实其1984年至2006年在吉林市蛟河县长白山葡萄酒厂工作,2004年至2011年在新乡市名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没有调酒资质,其一直用上任调酒师留下的配方勾兑生产葡萄酒,所调酒的葡萄汁、酒精度都达不到标签上的含量,如果按照葡萄酒标签上的含量去生产葡萄酒,成本太高。葡萄酒包装上面显示的生产商是通化市隆兴酒业有限公司,因两个公司有挂靠协议。2008年其在于某带领下在柳河县代路克明签过一份协议,交2万元挂靠费。从2006年退休后其不怎么去原阳,实际在名泉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不长。其在调酒过程中没有任何配方,实际调酒过程是用酒精、香精、合成色素等调制成的,没用葡萄汁,都是用各种添加剂勾兑而成的。带有"梁凤芹"签名的配方是其本人签的,老板路克明按照QS认证书要求让写的,就是为了办理QS认证通过造假做出来的,以证明知道这个配方。 2、荆某 证实2011年后让路克明为其加工"帝湖"牌葡萄酒大约8000余件,都销售完了。路克明加工的葡萄酒质量不是很好,个别酒有沉淀现象。 3、苏某 证实从2011年至今从荆某手里购买"帝湖"牌葡萄酒300多件,2011年后的价格比2009年以前的价格低,口感也没有以前的好,荆某解释说在河南代加工的。 4、侯某 证实通过汤阴县的温友军认识的路克明,从路克明那里购进葡萄酒,具体数记不清了。 5、张某乙 证实从原阳一个姓路的手里购进葡萄酒大概6000余件,价值约9万元。 6、李某 证实2008年至2013年从原阳路克明处购进葡萄酒六、七千件,以销售清单为准。 7、伏某 证实从路克明手中购进葡萄酒并销售的情况,实际销售不足20万元。 8、皮某 证实从路克明手中购进葡萄酒并销售的情况,共计支付款4万余元。 9、杨某 证实从路克明手中购进葡萄酒并销售的情况,路克明发货可能有50多万元,但有的葡萄酒不好销,路克明拉回去有10多万元左右。 10、倪某 证实从路克明手中购进20万元左右葡萄酒并销售的情况,记不清多少件了。 11、于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