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郭建超、王军旗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证明太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调取:(1)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联合开发协议书一份。(3)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一份

证明太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调取:(1)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联合开发协议书一份。(3)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一份。(4)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汪昌军印章印模。

3、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

证明2011年11月21日,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桥北乡银河社区(葛韩庄小区)和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事宜。

4、联合开发协议书

证明2011年1月24日,原阳县桥北乡人民政府、桥北乡葛韩庄村民委员会和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就葛韩庄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签订联合开发协议。

5、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汪昌军印章样本

证明太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从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调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样本2份及法人汪昌军印章印文样本2份。

6、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军旗签订的两栋小高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明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同王军旗确实签订了葛韩庄幸福园小区两栋小高层的合同,合同上无签订日期。

7、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军旗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

证明2011年8月1日,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军旗签订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六万平方米的防水合同。

8、内部分项承包协议

证明在2012年3月6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乙和王军旗签订内部分项承包协议,就平原新区桥北乡葛韩庄幸福园小区工程(造价约1.2亿)建设事宜,承包人王军旗向发包人缴纳总工程造价的1%的管理费,合同履约金、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王军旗自负管理。

9、郭长付与王军旗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到条、汇款记录、王军旗承诺书

证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原阳项目部法人代表郭长福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旗签订了新乡市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小高层(1#-6#)工程,

(2)2011年12月30日收到郭长付合同履约金10万元整,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章、王军旗签字。

(3)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对陈某农行账户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查询结果

证明对陈某的农行账户进行查询,在2012年1月12日转存入50000元,2012年1月13日被转支2万元,手续费50元,2012年1月14日分取出2万元,手续费200元,2012年1月15日取出9500元,手续费95元,以上共计取出49845元,余155元。

(4)收条

收到冯某原阳工地保证金70000元,于2012年5月20日退60000元,下余于6月底退清(110000元整)。王军旗2012年5月6日

证明欠冯利杰现金110000元未还。

(5)收条

证明今收到原阳工地冯某保证金11万元整,于2012年9月底还清,王军旗2012年9月17日担保人:郭建超

10、毛某与王军旗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收到条、银行取款记录、汇款记录、王军旗两份承诺书

(1)证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与毛某签订新乡市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民工大清包工程,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即日起,向发包人缴纳30万元质量保证金,签字人王军旗、毛某、黄某。

(2)毛某提供的其中国银行郑州未来路支行存折复印件

证明在2011年11月13日,毛某从该存折上取款49900元。

(3)收据

证明2011年11月13日收到毛某大清包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整,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王军旗签字。

(4)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对陈某农行账户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查询结果

证明经对陈某的农行账户进行查询,在2012年1月12日转存入50000元,2012年1月13日被转支2万元,手续费50元,2012年1月14日分7次取出2万元,手续费200元,2012年1月15日分4次取出9500元,手续费95元,以上共计取出49845元,余155元。

(5)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对毛某交通银行账户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查询结果

证明经对毛某的交通银行账户62×××93进行查询,在2012年3月17日有取现17万元记录

(6)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对郭建超交通银行账户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查询结果(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提供)

证明经查询郭建超在交通银行曾有两张卡,一张卡号于2008年5月9日开户,2011年1月20日销户;另一张卡于2008年6月16日开户,2011年1月24日销户。

(7)王军旗承诺书:关于毛克锋原阳工地工程保证金现金40万元整,于2012年9月底还清。

11、龚某与王军旗签订的原阳县幸福园小区1-6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收到条、工行转账记录、承诺书

(1)证明原阳幸福园小区1-6号楼工程,由河南省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龚某担任项目负责人,原承包人郭某不再担任负责人并退出本工程承包。承包方进场后,工程开挖前向发包人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

(2)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文件

2012年2月29日,任命河南省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龚某为葛韩庄小区1-6楼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其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全权内部承包。

(3)收条:今收河南高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60000元整(保证金),郭腾飞、王军旗。

(4)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单

证明2013年3月23日,从河南高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账户40万元合同履约金。

(5)王军旗承诺:关于博超公司原阳工地一事,于2012年5月8日早8点与河南高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所有事务并定出协议解决。王军旗2012年5月4日。

(6)王军旗提供的2011年12月26日其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名义和郭长付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龚某在该合同上签有名字。

(7)河南高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证明该公司的信息情况。

12、太康县公安局查询存款通知书

证明2012年3月23日从河南高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上转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工行账户40万元。

13、王军旗收到条

今收到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转来原阳幸福园小区1-6#楼合同履约保证金40万元整。

14、艾某与王军旗签订的建筑工程大清包(内部)施工合同、收到条、存款回单

(1)证明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代表人王军旗与艾某签订了原阳县桥北乡葛韩庄幸福园社区小高层劳务工程,合同履约金15万元。

(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两份

证明2012年3月15日,张某丈夫马某甲向郭腾飞的农村信用社卡打入15万元现金的事实。

(3)收据:收到艾某合同履约金人民币15万元整,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财务专用章、郭腾飞签字。

15、郭腾飞农村信用社卡上存款、取款记录

证明在2012年3月15日14时53分、54分两次无折存现15万元。2012年3月17日至2012年3月18日共计取款15万元。

16、2011年8月8日王军旗和河南省博超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军旗提供合同正本、冯某提供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