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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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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超、王军旗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011年七、八月份一天,我女婿郭建超说在107国道黄河大桥北葛韩庄博超置业在那有个项目,想让和他到那干活,我就和外甥马某丙、马合平商量这事,用我的名字,通过郭建超在博超交了194500元,签了一个两万平方的防水

2011年七、八月份一天,我女婿郭建超说在107国道黄河大桥北葛韩庄博超置业在那有个项目,想让和他到那干活,我就和外甥马某丙、马合平商量这事,用我的名字,通过郭建超在博超交了194500元,签了一个两万平方的防水合同,从我前妻王某乙那找来信阳建筑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资质,到2011年8月份,郭建超给我打电话说他通过毛经理签一个十栋的小高层,每栋十二层,在河南省糖烟酒公司二楼博超置业办公室,我就签了一份葛韩庄幸福圆小区4-10号楼的小高层建设工程合同,签了合同后,郭建超的朋友介绍了毛克锋到我们那找活儿干,郭建超让毛克锋承包四幢小高层的施工工程,让我签了合同,毛克锋第一次交10万元保证金,第二次是郭建超和毛某到银行转的账,后来这工程干不了,毛克锋找我们算账,我给他打了40万的欠条。

郭建超还找郭长付到我们那干活,承包几栋小高层的工程,我印象他是交10万元的保证金,后来郭长付他们不干了,又介绍龚某来干活,龚某给我公司打上40万的保证金,我分几次给郭建超三十六、七万元。

我和博超公司签了三个合同,一个是4-13号高层建筑合同、一个两万平方防水合同、一个1-10号楼的桩机合同。

我同艾某签过一份新乡市原阳县桥北乡葛韩庄幸福园社区(小高层)建设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郭建超同艾某等人怎样谈,怎样交合同保证金我不清楚,我只是在合同上签的名字和盖章。所有的欠条、承诺书都是我打的,我没见郭建超要过来钱退还给龚某、郭长付、毛某等人。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冯某的陈述

证实2011年12月26日,其和合伙人郭长付、刘某乙同被告人王军旗在郑州市老鸦陈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被告人王军旗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收取27万元合同保证金,后在2012年5月20日王军旗退了6万,还欠21万元保证金。

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

2011年其和冯某、刘某乙同被告人王军旗和他的女婿郭建超签订了一份建设葛韩庄幸福园小区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以后王军旗不停的催交工程保证金,我们三个分四次交了27万元,后来退给了6万元。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2011年冬天,其和冯某、郭长福在平原新区桥北乡葛韩庄幸福园小区承包了被告人王军旗、郭建超六栋小高层楼房,被王军旗、郭建超骗走21万元钱的事实。

4、被害人毛某的陈述

2011年阳历11月份的一天,其通过朋友介绍承包了被告人王军旗、郭建超4栋楼建设工程,要交40万元的保证金,到2012年农历正月底就把王军旗说的40万保证金全部交齐了,等过了一段时间我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时,就给王军旗和郭建超要钱,但是他们一直推,2012年5月6日,王军旗给我打了张“承诺书”,承诺6月底之前把4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我。

5、被害人艾某的陈述

证实其和杨某、张某在2012年3月15日同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被骗保证金15万元以及给郭建超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证实其和艾某、张某因干劳务工程,同王军旗、郭建超签订了葛韩庄幸福园社区工程劳务合同,缴纳保证金15万元及给郭建超2万元钱的好处费过程。

7、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证明其和艾某、杨某在2012年3月15日同郭建超、王军旗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被骗保证金15万元以及给郭建超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年大启的证言

证明博超公司仅仅和王军旗、郭建超签订过两个合同,一个是两栋小高层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个是两万平方的防水合同,博超公司没有和他们签订过4#-13#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桩基合同。

2、证人王某甲博(别名王兴)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王军旗,郭建超同博超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一份是2011年8月1日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还有一份是2011年11月9日博超置业公司同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委托人是王军旗)签订了一份两栋小高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所在的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同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签订过一份两栋小高层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合同上没有填写时间,没有填写银行账号,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提供给办案机关的合同是伪造的,因为同本公司印章、法人印章字体均不一致。

4、证人龚某的证言

证明其在郭某与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签订合同基础上,又同王军旗签订了幸福园小区1-6号补充合同,其给王军旗6万元钱现金,又打到其公司帐上40万元,后来发现被骗了就报案了。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王军旗用其公司的资质和博超置业公司签订10栋小高层合同,又转包给河南高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龚某,并收取河南高厦建设有限公司4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其将39.9万元转到王军旗持有的王晗的工行卡上,王军旗给其打的有收条。

6、证人陈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王军旗、郭建超曾借过其农行的卡,卡上打入5万元钱,后来其和王军旗、郭建超取出来了。

7、证人崔某的证言

证明冯某曾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没有打条。

8、证人黄某的陈述

证明其介绍毛某和被告人王军旗、郭建超认识后签订的合同,自己负责技术和找工人,毛某出了40万元保证金,后来发现被骗了。

9、证人马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2年3月分的时候,其妻子张某和杨某、艾某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葛韩庄幸福园社区承包劳务工程,其按妻子张某提供的郭腾飞的银行卡号,向郭腾飞的卡上两次共计打上15万元保证金。

10、证人李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郭建超分别从其公司租过9辆汽车的事实,且其中租的本田雅阁车豫A×××××最后是从一个公司手中要过来的。

11、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和马某丙每人凑足10万元,共计20万元到郑州找到王军旗、郭建超,由王军旗和博超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防水合同。

12、证人马某丙的证言

证明其和马某乙每人凑足10万元,共计20万元到郑州找到王军旗、郭建超,由王军旗和博超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防水合同。

13、证人赵某的证言

证明其丈夫郭建超2011年天热时在河南博超置业公司上班,该公司在原阳有工程,其曾和父亲王军旗到郑州工地看过,后来马某丙、马某乙拿了一笔钱,由丈夫郭建超、父亲王军旗照头同博超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听说后来王军旗又和博超公司签订了合同,具体情况自己不清楚。

(四)辨认笔录

1、毛某对郭建超、王军旗辨认笔录

证明毛某经对给其提供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3号照片男子为诈骗其的被告人郭建超,辨认出7号照片男子为诈骗其的被告人王军旗。

2、冯某对郭建超、王军旗辨认笔录

证明冯某经对给其提供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号照片男子为诈骗其的被告人郭建超,辨认出9号照片男子为诈骗其的被告人王军旗。

3、龚某对郭建超、王军旗辨认笔录

证明龚某经对给其提供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4号照片男子(郭建超)为诈骗其的被告人郭建超,辨认出6号照片男子为诈骗其的被告人王军旗。

(五)鉴定意见

1、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检验鉴定书

证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上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人汪昌军印章不是真正的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人汪昌军印章。

(六)书证

1、河南高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报案材料

证明河南高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书写的材料报案至太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要求追究王军旗利用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名义工程诈骗该公司46万元保证金的事实。

2、太康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