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丁泽(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证人王某乙证言,2012年秋季,其家申请了危房改造,申请成功了。同年年底,支部书记王某某到其家中,对其说“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来后你不能吃完,得给乡里4000元”。其同意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000元下来后,其给王

2.证人王某乙证言,2012年秋季,其家申请了危房改造,申请成功了。同年年底,支部书记王某某到其家中,对其说“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来后你不能吃完,得给乡里4000元”。其同意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000元下来后,其给王某某送去了4000元,当天王某某又找到其妻子孙某某让再交1000元,下午其妻子又给王某某送去了1000元,其家共给王某某送了5000元。王某某来要钱只说乡里要的,也没有说是谁。

3.另案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刚开始申请危房改造时丁泽俊在清集镇政府院内跟其说,让其向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每户要2000元,钱要上来后一人一半,其当时没说话就回去了。2012年底危房改造款下来后,丁泽俊说王某乙是建房,钱补得多,得多拿。刚开始说让王余法拿4000元,后又说让王余法拿5000元。其向王某乙要了5000元,向王某丙要了2000元。2012年腊月27日上午,清集逢会,其专门到清集镇政府二楼丁泽俊的办公室将要来的7000元钱给了丁泽俊。当时丁泽俊的办公室就其与丁泽俊两个人。

4.被告人丁泽俊的供述,否认衣东行政村2012年危房改造时有人向其送过礼金,但供认衣东行政村危房改造户基本上都是其去照的相。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或宣读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清集镇苇元行政村2002年因提留款未收齐,为了完成任务,包村干部丁泽俊垫了8000元,但此钱村里未入账,其不担任村支书时,此钱也未与下任支书进行交接。

2.中共太康县纪委太康县监察局谈话记录和丁泽俊的自述、检讨书,证实在2012年清集镇危房改造工作中,被告人丁泽俊收取陈某某现金3000元,收取赵某某现金5000元,收取秦某某现金10000元。

3.中共太康县清集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泽俊2002年3月至案发担任清集镇政府城建所所长,被告人秦某某2004年至案发担任清集镇邓于台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陈某某2011年9月至案发担任常合营行政村支部书记,证实三被告人的索贿行为均发生在其各自任职时段内,均符合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泽俊、秦某某、陈某某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5.视听资料,记载了被告人接受讯问的过程,证实被告人供词证据来源合法。

针对被告人丁泽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1.关于丁泽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丁泽俊收受秦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五人现金,不是事实或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泽俊安排秦某某向其所在行政村申请危房改造户索要现金并收取秦某某10000元,不仅有秦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而且有邓于台行政村朱某某、李某、杨某某等危房改造户以及证人秦某乙的证言,朱某某、朱某乙、华某某等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且有丁泽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中共太康县纪委太康县监察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清单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泽俊安排陈某某向其所在行政村申请危房改造户索要现金并收取陈某某3000元,有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常合营行政村王某某、陈某乙等危房改造户的证言和杨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在卷佐证,且有丁泽俊的供述和中共太康县纪委太康县监察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清单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泽俊安排王某某向其所在行政村申请危房改造户索要现金并收取王某某7000元,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衣东行政村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及其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在卷佐证,且部分细节能相互吻合,并与丁泽俊所供衣东行政村危房改造户基本上都是其去照的相等细节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泽俊收取赵某某危房改造款5000元,有赵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赵某某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中共太康县纪委太康县监察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且与丁泽俊的供述相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泽俊收取田某某危房改造款3000元,有证人田某某、孔某某的证言,孔某某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其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在卷佐证,且与陈某某的供述相印证。丁泽俊及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当庭提交的王某某、李某某出具的欠条和常合营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苇元行政村赵隆杰出具的欠条,不能证明其所收款项系清偿的上述债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当庭提交的有关邓于台行政村危房改造的表格,证明对象不明,不能证明其无罪、罪轻,且缺少取证的法律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丁泽俊的辩护人提出的丁泽俊构不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和另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多次供述均称其所以向本村危房改造户收钱系受丁泽俊的安排,关于此事的前后供述一致,且有多户村民的证言佐证,证明丁泽俊分别与秦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依法应当认定其与上述各该人系共同犯罪。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辩称其将收取的7600元全部送给了丁泽俊,经查,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其用了7600元中的4600元,将下余的3000元送给了丁泽俊,并有退赃4600元的证据在卷存查,且与丁泽俊的供述相印证。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泽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清集镇城建所所长主管危房改造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向危房改造农户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之便,伙同他人向危房改造农户索要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丁泽俊涉及秦某某、陈某某和另案被告人王某某的部分分别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借危房改造之机向危房改造农户索要钱财,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所得赃款已退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泽俊家人案发后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对丁泽俊从轻处罚。鉴于秦某某、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泽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祝 斌

审判员 秦松亮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