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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丁泽(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012年,清集镇苇元行政村村民张某某作为本村选定的困难户进行了危房改造。因张某某精神上有病,其危房改造申请手续是时任清集镇城建所所长丁泽俊填写的,该村时任支部书记赵某某帮其进行房屋改建并垫付了所有的改

2012年,清集镇苇元行政村村民张某某作为本村选定的困难户进行了危房改造。因张某某精神上有病,其危房改造申请手续是时任清集镇城建所所长丁泽俊填写的,该村时任支部书记赵某某帮其进行房屋改建并垫付了所有的改建资金。因张某某没有身份证,2013年2月3日,危房改造补贴款打到了赵某某的粮食直补折子上,共19000元。补贴款下拨后,被告人丁泽俊以张某某危房改造多给赵政伟打钱了、自己花钱了为由向赵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案发后,丁泽俊家人退出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弟张某某家2012年进行了危房改造,是村支书赵某某和其给张某某帮忙改建的房,所有建房的开支都是赵某某给他垫付的,危房改造补贴款直接拨给赵某某了。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其行政村经其手上报的只有困难户张某某一家危房改造户。因张某某精神上有病,危房改造申请是清集镇城建所所长丁泽俊填写的,又因张某某没有身份证,张某某的房改建是其出头联系的,丁泽俊就说把张某某的危房改造款打到其粮食直补折子上。2012年底,丁泽俊给其打电话说:危房改造款下来了,给你打的多,打了19000元。并说他花钱了,让其给他送去5000元,他在清集镇政府门口等着。其表示同意后,开车到清集信用社取出这19000元,在镇政府门口东侧见到了丁泽俊,丁泽俊到其车上,其给了丁泽俊5000元钱(都是面值100元的)。丁泽俊安排其别跟谁胡说后就下车了。另证实自其2011年10月任清集镇苇元行政村支部书记以来,其行政村与丁泽俊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欠丁泽俊任何钱,经其手也没有向丁泽俊还过任何钱。其本人也从未欠过丁泽俊任何钱。

3.由侦查机关提取的户名赵政伟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显示赵某某的存折2013年2月3日无折存现19000元,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印证。

4.被告人丁泽俊的供述和辩解,2103年春节前,其在乡政府收了清集镇苇元行政村支书赵某某的5000元钱,赵某某说是感谢其在危房改造申请中对苇元行政村的照顾和帮助。

5.中共太康县纪委太康县监察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清单,证实案发后丁泽俊家人已代为退还赃款5000元。

2012年夏季,被告人丁泽俊向申请危房改造的太康县清集镇常合营行政村村民田某某索要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田某某证言,2012年10月份,其听说有危房改造项目,就去找支书陈某某,让陈某某找城建所长丁泽俊说这个事。2012年11月6日,陈某某领着丁泽俊到其正在建房的地方找他,丁泽俊单独其对说,现在没有危房改造指标了,办成办不成不一定,要办成需要花钱。其明白丁泽俊说话的意思,立即回到家中拿了3000元建房资金(面额都是100元的)交给了丁泽俊。当时在场的有其妻孔某某和支书陈某某。其把其妻孔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孔某某的信用社存折原件交给了陈某某,由陈某某转交给丁泽俊的。2012年腊月27日下午,其到清集镇政府找丁泽俊拿的存折。存折上打了14700元。

2.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其家进行危房改造给丁泽俊钱时其和支部书记陈某某都在场,是在其家院内给的丁泽俊3000元,都是面值100的。其听其丈夫田某某说丁泽俊给他说危房改造难,得花几千块钱,其丈夫说我现在就3000元,丁泽俊说我给你跑跑吧。田某某当即就拿出3000元给了丁泽俊。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丁泽俊让其一块去看田某某的危房改造是否合格,其看丁泽俊在田某某耳边说几句秘密话,田军伟就出去了。不一会儿田军伟拿着一打钱回来给了丁泽俊。当时其和田某某、孔某某、丁泽俊四人在场。丁泽俊走后,其问孔某某给了丁泽俊多少钱,孔某某说给了丁泽俊3000元。

4.太康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证实以孔某某名义申请的危房改造得到批准。

5.由侦查机关提取的户名孔某某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证实了孔某某的存折2013年2月3日无折存现14900元。

2102年底,被告人丁泽俊安排时任清集镇衣东行政村支部书记王某某(另案处理)向本村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每户要现金2000元,并承诺将要来的钱与王某某平分。后王某某向本行政村村民王某乙要现金5000元,向王某丙要现金2000元。2012年腊月27日,王某某将要来的70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丁泽俊。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乙收取其2012年危房改造礼金2000元。其把钱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送给乡里的领导了。其当时是在东地宅子上和王某某、来照危房改造照片的乡领导商量申请危房改造的。其听当时照相的人说:“你危房改造我跑了三趟,也没吃你的,也没喝你的,危房改造款我给你批5000元,你3000元,我2000元。”其表示同意。2012年底危房改造款5000元下来后,其到王某某家对王某某说钱下来了,王某某说“我正准备去找你呢,正好你给我送来了”。其数给王某某2000元钱,王某某接着也没说啥。其不知道乡里照相的领导的名字,把钱交给王某某,也是让他做个见证人,让他转给乡里照相的领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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