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春季的一天,其到镇政府开会,会后与邓于台的支书秦某某问丁泽俊能否增加危房改造指标,丁泽俊说能,增加指标很困难,每个指标得拿2000元的协调费。该段供词与秦某某所供一致,能相互印证。 7.中共太康县纪委太康县监察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清单,证实案发后秦某某的家人代为退出赃款9500元。 2013年春季,被告人丁泽俊安排秦某某向其行政村申请2013年危房改造的每户要现金2000元,并承诺将要来的钱与秦秀梅私分,后秦秀梅向本行政村朱某某、杨某某、朱某乙、王某某、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李某乙、柳某某、孔某某、朱某戊、轩某某、吴某某、朱某己、华某某等15户村民每户要现金2000元,共计30000元,该款因同年6月份秦某某家中失火被烧毁。后秦某某筹集10000元现金送给丁泽俊。案发后,秦某某家人代为退出赃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家申请2013年危房改造时秦某某向其要了2000元钱,当时秦某某说今年要想危房改造,得拿2000元,说要交给乡里,具体交给谁,秦某某没有说。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申请2013年危房改造时乡里来人说申请危房改造户要交2000元钱,把钱交给支部书记秦某某,其就把2000元钱交给了秦某某。 3.证人孔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危房改造前,秦某某说其可以进行危房改造,但是得交2000元钱。其向秦某某交了2000元。 4.证人朱某丙、朱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家申请2013年危房改造时,秦某某说危房改造得先交2000元钱,其看人家都交了,其也交了2000元,交给秦某某了。 5.证人朱某戊的证言,证实其家申请2013年危房改造时交了2000元钱,是其妻子张某某交给秦秀梅的。 6.证人朱某己、李某某、朱某庚(轩桂兰之夫)、吴某某、华某某、朱某某证言,均证实申请2013年危房改造时其家交了2000元钱,交给秦某某了。李某某另证实其婆哥王某某申请2013年危房改造时也交给秦秀梅2000元钱。 7.证人秦某乙证言,证实秦某某因收的危房改造款两三万元失火全烧了,于2013年秋季向其借6000元钱交危房改造款的事实。 8.由侦查机关提取的户名为朱某某、华某某、轩某某、吴玉梅、朱某乙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显示上述各农户的存折2014年4月1日均无折存现4700元。 9.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春季,其去镇政府开会,散会后丁泽俊在镇会议室门口对在场的支部书记(当时有常合营的陈某某在旁边)说2013年危房改造指标下来了,让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每家先给他拿来2000元。后来其问丁泽俊让农户交2000元干什么用,丁泽俊说咱俩一人一半分了,其就同意了。其根据村里的情况上报了16户需进行危房改造的农户,并向其中的朱某某、杨某某、朱某乙、王某某、李某某、朱某丙、朱某丁、李某、柳某某、孔某某、朱某戊、轩某某、吴某某、朱某己、华某某等15户村民各收取2000元,共计30000元。2013年5月份,其给丁泽俊打电话说手续齐了,并说将收取15户的30000元钱给他送去。丁泽俊说他在桂林,让等几天。2013年6月份其家中失火,将放在家中的30000元及家具、家电全部烧毁。失火后大概一个月左右,其在清集镇政府见着丁泽俊时说收取的30000元危房改造款失火烧完了。当时丁泽俊还安排其不要那样说,光出事,得说烧的是你的钱。意思是说不让其说30000元是收取的危房改造款。后来听说其他行政村不合格的危房改造户重新照了相,其因丁泽俊没有通知邓于台行政村不合格的改造户照相,还给丁泽俊发了几次信息责备他并解释要的危房改造户的钱因家中失火烧了,等贷了款再给他等。后其卖麦得了4000元,又借其姐秦某乙的6000元共计10000元,在丁泽俊的办公室给了丁泽俊,丁泽俊也没说啥,就收着了。 1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春季,其去清集镇政府开会,会后丁泽俊说今年又有危房改造指标了,邓于台行政村支书秦某某问指标今年多不多,丁泽俊说不多,得协调。该段供词与秦某某所供一致,能相互印证。 11.被告人丁泽俊的供述和辩解,供认其在乡政府院里收了清集镇邓于台支部书记秦某某现金10000元。 12.中共太康县纪委太康县监察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清单,证实案发后秦某某家人已代为退出赃款20000元。 2012年底,被告人丁泽俊安排时任清集镇常合营行政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陈某某向其行政村的四户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每户索要现金2000元的协调费,并承诺钱收后分给陈巧红好处费。后陈某某向本行政村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四户村民各索要现金1900元,共计7600元,陈某某将其中的3000元给了丁泽俊,剩余的4600元用于自己家庭支出。案发后,陈某某家人退出赃款4600元,丁泽俊家人退出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之子)、侯某某(吴某某之夫)、王某乙(赵某某之夫)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底,陈某某通知其家去拿当年危房改造补贴款折子时说丁泽俊让交2000元,因折子上只打了4900元,其实际交给陈某某1900元。 2.由侦查机关提取的户名为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显示上述各农户的存折2013年2月3日均无折存现4900元,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印证。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和2013年其行政村分别进行了危房改造。2012年2、3月份其行政村分了两个指标,分给了村里的五保户田某某、李某某。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到镇政府开会,会后与邓于台的支书秦某某问丁泽俊能否增加危房改造指标,丁泽俊说能,增加指标很困难,每个指标得拿2000元的协调费。后来其又上报了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和吴某某四个危房改造户。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几(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丁泽俊打电话通知其说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来了,让其去领折子。到丁泽俊办公室后,丁泽俊说每户要收2000元的协调费,并说分给其一部分好处费。回去后其把存折交给了这几个农户,并把丁泽俊要协调费的事情给这几农户讲了。当时因正过年没有收取。过罢年,其找这四家收协调费,这四家说存折上只打了4900元的危房改造款,给丁泽俊1900元,他本人落3000元。其就收取了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各1900元,共计7600元。其用了其中的4600元,下余的3000元在丁泽俊的办公室给了丁泽俊,并给丁泽俊说这是你让我收我行政村那四户危房改造的协调费,丁泽俊就接着钱装兜里了,也没说啥。其没有经手本行政村2013年的危房改造,家有危房的都是自己去找丁泽俊协调的,其没有参与协调,也没有收取协调费。另证实自其2011年9月担任清集镇常合营行政村支部书记以来,其行政村与丁泽俊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欠丁泽俊任何钱,经其手也没有向丁泽俊还过任何钱。其本人也从未欠过丁泽俊任何钱。 4.被告人秦某某关于丁泽俊说每个指标得拿2000元的协调费的供述,与陈巧红所供一致,能相互印证。 5.被告人丁泽俊的供述和辩解,供认清集镇常合营行政村危房改造款拨付后,陈某某到镇政府给其说,在危房改造过程中不少帮助,操心了,她收了四户危房改造户7600元钱,给了其3000元。 6.中共太康县纪委太康县监察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清单,证实案发后丁泽俊家人、陈某某家人已代为退出赃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