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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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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明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1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北寨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工作一切正常,符合规程。晚上八九时许,选举结果出来后,颜明智及其家人也没有意见就回家了。后黄小庄与其联系,要其与颜明智联系让颜明智到选举现场否

1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北寨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工作一切正常,符合规程。晚上八九时许,选举结果出来后,颜明智及其家人也没有意见就回家了。后黄小庄与其联系,要其与颜明智联系让颜明智到选举现场否定选举结果。

11.证人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北寨村委会院内经营一家幼儿园,负责幼儿园门岗工作。2011年北寨村委换届选举在村委大院举行,选举结束后其曾听到吵闹声。深夜其上厕所时见一辆面包车停在院中间。第二天早上,那辆车仍停在院内,颜某乙从车上下来称他在看车。后来一段时间,颜某乙及其妻子轮流看守该车,称车内有选票和票箱。过了一段时间,颜某乙与其联系后和另外一名中年男子拉了钢筋、焊机,颜某乙把面包车焊住了。车是邵原镇民政所选举当天服务选举的公车。

12.证人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1日其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颜明智等人多次到敬老院工程阻拦施工的情况。2014年5月份工程开工后,在挖土方及垒石堰时颜明智夫妇多次到工地阻拦施工,称其和邵原镇政府有纠纷,涉及2011年北寨村选举时颜明智将选举用的一辆面包车扣押在北寨村委会院内,并将面包车用电焊从外面焊住将近三年,邵原镇政府得给他拿钱。在进行基础开挖时,颜明智夫妇及其儿子颜某乙等人再次到工地阻拦施工,拿镢头、铁锹往已开挖好的基础槽填土,致使基础坑破坏,停工一个多月,误工损失3000余元,财产损失1000余元。2014年6月26日复工后,至7月9日颜明智多次到工地阻工,经劝解离开。7月9日9时许,颜明智夫妇再次到工地用镢头扒墙、扒钢筋、扒电闸断电,后又将电闸砸烂。7月10日、11日,颜明智妻子每天都到工地不让施工。2011年底,颜明智儿媳王素琴参与了北寨村的选举,但落选了,当时可能花了二三万元。选举完的当天晚上,颜明智以选举不合法为由将装有选票的面包车扣下,颜明智以阻拦其施工的方式要求政府给其王素琴选举时花费的钱。颜明智称要求政府给其4.3万元,承诺如政府满足其要求他不再阻拦施工并退还所扣面包车。

13.证人于某甲、杨某甲的证言,证实邵原镇敬老院工程施工期间颜明智、颜某乙多次到工地阻拦施工,期间因此停工一个多月。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昌盛曾协调过此事。颜明智阻工的目的是三年前北寨村选举时,其儿媳王素琴竞选妇女专干未果,因此花费了一些钱,镇里答应补偿其4.3万元,因未兑现其就阻止施工。一个多月复工后,颜明智又来阻拦施工,用撅头扒垒好的砖、把钢筋柱推倒、扒工地电闸并砸烂电闸,毁坏墙体多处,致使不能施工,造成误工及财产损失,影响恶劣。

14.证人翟某甲的证言,证实服务选举的面包车是颜明智、颜某乙焊住的,颜明智称是为了保护证据。颜明智夫妇在敬老院施工期间去阻拦过施工,是因为敬老院使用的土地与村民小组有牵连,与镇里有纠纷。邵原镇领导曾与颜明智协商过,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被扣面包车照片,证实现场及被扣押车辆情况。

16.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8月13日,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将颜明智等人扣押的面包车及选票、钢筋予以扣押,同日发还给邵原镇政府。

17.颜如意阻拦施工照片,证实颜如意阻拦施工情况。

18.鉴定意见,证实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UH6855五菱牌LZW6376A3型面包车一辆在2011年12月27日的价格为33000元;在2014年8月13日的价格为8000元。

19.被扣押面包车车辆信息及发票,证实被扣押面包车的基本情况。

20.会议纪要、信访转办函、邵原镇政府文件,证实2010年以来,颜明智先后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镇敬老院用地问题、2011年北寨村委违法选举问题,经邵原镇政府调查均认为颜明智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并提出选举当天颜明智及其家人围堵选举工作人员,以王素琴选举花费四五万元未当选为由,要求政府予以补偿,并将镇政府派往北寨村的面包车用钢筋焊接在北寨村委院内,长期扣押。

21.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出具的出警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8日、9日民警三次接到报警邵原镇北寨敬老院有人阻工。经了解颜明智以施工所占用土地有纠纷为由阻拦施工,并用锄头将钢架打弯、将水泥倾倒在地上,民警对其进行了劝诫。邵原镇政府赵开颜向公安机关反映镇政府面包车被扣一事后,民警多次到北寨村及颜明智家中,劝其归还车辆,但颜明智要求镇政府退还其儿媳选举花费的几万元才同意退还面包车,经多次做颜明智及其家人的工作,但未见效果。

22.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23.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颜明智及其辩护人辩称选举存在贿选现象,其是为了依法选举,只拦下了面包车,未拦截工作人员,也不是最先阻拦扣押车辆的人,扣押车辆是为了保存证据,不是无事生非;事后其向民政部门反映选举问题,未向邵原镇政府索要信访费用,公诉机关未查明选举时其花费数额的辩解理由,经查,1.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昌盛、崔建平、于卫东、杨抗战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当天选举时平稳有序,选举结束后颜明智、颜某乙阻拦选举工作人员及存放选票的面包车离开,后又非法将面包车及选票长期扣押,致使财物价值贬损严重,其行为不是依法保全证据的行为;2.证人李昌盛、于卫国、赵开颜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颜明智在与政府工作人员协商过程中以补偿王素琴选举花费及上访费用为由向政府索要钱款的事实,至于其具体花费数额,不影响本案定性,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颜明智及其辩护人辩称敬老院工程违法用地,其受村民小组委托处理相关事宜,不是无故阻挠施工,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理由,经查,庭审中颜明智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委托书,载明“委托颜明智在与邵原镇政府借地一案中,作为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而颜明智却在敬老院施工期间超出委托事项范围,采取损毁工程财物的非法方式多次阻拦施工,造成工程停工及财产损失,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