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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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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更根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人吴更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刑期为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

被告人吴更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刑期为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